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於調整設市標準和市領導縣條件報告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於調整設市標準和市領導縣條件報告的通知

第〔1986〕46號國務院發《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於調整設市標準和市領導縣條件報告的通知》2012年08月20日發布,1986年04月19日成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簽發的行政法令、授權有關部門發布的國務院行政命令或下發的行政操作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於調整設市標準和市領導縣條件報告的通知
  • 發文時間:2012年08月20日
  • 成文日期:1986年04月19日
  • 發文單位:國務院
  • 發文字號:國發〔1986〕46號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第〔1986〕46號國務院發《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於調整設市標準和市領導縣條件報告的通知》2012年08月20日發布。

檔案全文

關於調整設市標準和市領導縣條件的報告
國務院:
近1986年來,由於城鄉經濟的蓬勃發展,城鎮產業結構人口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現行的設市標準和市領導縣條件,已不適應城鄉變化了的新情況。為了適應城鄉經濟發展的需要,貫徹“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髮展中等城市,積極發展小城市”的方針,我部會同國家體改委、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勞動人事部、公安部、國家統計局等有關部門,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並多次徵求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意見,建議對一九八三年提出、內部掌握執行的設市標準和市領導縣條件作如下調整:
一、非農業人口(含縣屬企事業單位聘用的農民契約工、長年臨時工,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登記的有固定經營場所的鎮、街、村和農民集資或獨資興辦的第二、三產業從業人員,城鎮中等以上學校招收的農村學生,以及駐鎮部隊等單位的人員,下同)六萬以上,年國民生產總值二億元以上,已成為該地經濟中心的鎮,可以設定市的建制。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地區的重要城鎮,重要工礦科研基地,著名風景名勝區,交通樞紐,邊境口岸,雖然非農業人口不足六萬、年國民生產總值不足二億元,如確有必要,也可設定市的建制。
二、總人口五十萬以下的縣,縣人民政府駐地所在鎮的非農業人口十萬以上、常住人口中農業人口不超過40%、年國民生產總值三億元以上,可以設市撤縣。設市撤縣後,原由縣管轄的鄉、鎮由市管轄。
總人口五十萬以上的縣,縣人民政府駐地所在鎮的非農業人口一般在十二萬以上、年國民生產總值四億元以上,可以設市撤縣。
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區(盟)行政公署駐地所在鎮,非農業人口雖然不足十萬、年國民生產總值不足三億元,如確有必要,也可以設市撤縣。
三、市區非農業人口二十五萬以上、年國民生產總值十億元以上的中等城市(即設區的市),已成為該地區政治、經濟和科學、文化中心,並對周圍各縣有較強的輻射力和吸引力,可實行市領導縣的體制。一個市領導多少縣,要從實際出發,主要應根據城鄉之間的經濟聯繫狀況,以及城市經濟實力大小決定。
四、有關設市的審批手續,仍按《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國發〔1985〕8號)辦理。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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