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外交部關於清理在華外國人墳墓的請示是國務院於1974年11月21日發布,自1974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74年11月21日
- 實施日期:1974年11月2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外事活動
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
國務院同意外交部《關於清理在華外國人墳墓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清理在華外國人墳墓,是一項情況複雜、政策性強的工作,請你們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做好計畫,逐步實行,慎重處理。對少數情況特殊的外國人墳墓、公墓,需處理時,報國務院審批。
附:外交部關於清理在華外國人墳墓的請示
(1974年11月16日)
國務院:
近兩年來,外國駐華使館和其他外國人不斷要求查找,察看在華外國人墳墓。
外國人在華墳墓的狀況,近些年來變化很大。據京、津、滬、黑龍江等九省、市初步調查,文化大革命前夕,外國人墳墓約有5萬多座,分屬英、法、美、德、意、日、蘇(俄)及亞非拉40多個國家。除一部分是國際友人、蘇聯紅軍和朝、越等國烈士外,大部分是鴉片戰爭以來帝國主義的侵華官兵、傳教士以及外僑、外商、外國駐華機構人員及其親屬。文化大革命中,紅衛兵和革命民眾激於義憤,摧毀了帝國主義侵略者和一些其他外國人墳墓。目前,已平毀的外國人墓約60%,有不同程度損壞的約30%。保存較完整的約10%(主要是國際友人、知名人士、友好國家的外僑及蘇聯紅軍、朝、越等國烈士墓)。
文化大革命以來,由於對外國人墳墓未進行清理,現在,有些外國人公墓現場破爛不堪,雜草叢生,墓碑丟失,或已種上莊稼。也有些中國死人埋進外國人公墓。因此,近年來,我們對外國人要求察看墳墓,除特殊情況外,一般均予婉拒。長此下去,對外可能造成不良影響。
鑒於外國人在華墳墓成份複雜、年代遠近不一,又已大部破壞,我們考慮可按“八國聯軍墓應平毀,外國友人墳墓應予有條件的保留”(1966年9月外交部通報)的精神,對外國人在華墳墓做一次清理。經商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省、市,具體意見如下:
一、帝國主義侵略軍的墳墓,應予平毀,清除現場痕跡。
二、外國神父、牧師、修女墓,除個別身份較高、影響較大者外,一般已破壞者,應予清除;保存完整者,也可暫不處理,待以後用地需要,藉機平掉。
三、國際友人、知名人士及其親屬,蘇聯紅軍、朝、越烈士及其他為中國人民解放事業犧牲的外國烈士,解放後外國駐華機構人員(包括專家、留學生、實習生)及其親屬的墳墓,應予保護。已損壞者,酌情從簡修葺。修整後加強管理,防止破壞。
四、上述三項以外的其他一般外國人墳墓,自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以來無人辦理登記、祭掃或查找的,作為無主墓,已破壞者,予以清除,保存完整者,可暫不處理;文化大革命開始以來有代理人辦理登記、祭掃或查找的,作為有主墓,暫予保留,如因用地需要遷移,應按一般遷葬手續辦理。
五、施工中挖出的無主外國人屍骨,應立即深埋,不得隨地亂拋,以免造成不良影響。
六、平毀外國人墳墓或公墓,應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批准,並抄送外交部備案,但平毀對外影響較大的外國人墳墓或公墓,需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審批並抄外交部。平毀外國人墳墓,事先要做到周密準備,注意當地外國人反應,並做好完備的記錄備查。
七、開放城市和地區,凡屬應保留的外國人墳墓,清理後一般可允許外國人察看,不便讓外國人觀看的墳墓或墓區,應立上禁區標記。要求查找已清除的外國人墳墓,可告查無下落,如要求察看,可視情婉拒。
臨時來華訪問的外賓和旅遊者要求察看墳墓,由接待單位商省、市、自治區外事部門審批;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他常駐我國機構人員申請察看外國人活動範圍以外地區的墳墓,由管理申請的單位商省、市、自治區外事部門審批。
八、今後,在華死亡的外國人,一般應按我國現行做法,實行火化,骨灰也按我國現行管理辦法處理。在尚無火化條件的地區死亡的外國人,暫依當地中國居民習慣做法處理。
根據宗教信仰死後不行火化的外國人,可按其宗教習慣處理。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研究執行。
國務院同意外交部《關於清理在華外國人墳墓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清理在華外國人墳墓,是一項情況複雜、政策性強的工作,請你們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做好計畫,逐步實行,慎重處理。對少數情況特殊的外國人墳墓、公墓,需處理時,報國務院審批。
附:外交部關於清理在華外國人墳墓的請示
(1974年11月16日)
國務院:
近兩年來,外國駐華使館和其他外國人不斷要求查找,察看在華外國人墳墓。
外國人在華墳墓的狀況,近些年來變化很大。據京、津、滬、黑龍江等九省、市初步調查,文化大革命前夕,外國人墳墓約有5萬多座,分屬英、法、美、德、意、日、蘇(俄)及亞非拉40多個國家。除一部分是國際友人、蘇聯紅軍和朝、越等國烈士外,大部分是鴉片戰爭以來帝國主義的侵華官兵、傳教士以及外僑、外商、外國駐華機構人員及其親屬。文化大革命中,紅衛兵和革命民眾激於義憤,摧毀了帝國主義侵略者和一些其他外國人墳墓。目前,已平毀的外國人墓約60%,有不同程度損壞的約30%。保存較完整的約10%(主要是國際友人、知名人士、友好國家的外僑及蘇聯紅軍、朝、越等國烈士墓)。
文化大革命以來,由於對外國人墳墓未進行清理,現在,有些外國人公墓現場破爛不堪,雜草叢生,墓碑丟失,或已種上莊稼。也有些中國死人埋進外國人公墓。因此,近年來,我們對外國人要求察看墳墓,除特殊情況外,一般均予婉拒。長此下去,對外可能造成不良影響。
鑒於外國人在華墳墓成份複雜、年代遠近不一,又已大部破壞,我們考慮可按“八國聯軍墓應平毀,外國友人墳墓應予有條件的保留”(1966年9月外交部通報)的精神,對外國人在華墳墓做一次清理。經商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省、市,具體意見如下:
一、帝國主義侵略軍的墳墓,應予平毀,清除現場痕跡。
二、外國神父、牧師、修女墓,除個別身份較高、影響較大者外,一般已破壞者,應予清除;保存完整者,也可暫不處理,待以後用地需要,藉機平掉。
三、國際友人、知名人士及其親屬,蘇聯紅軍、朝、越烈士及其他為中國人民解放事業犧牲的外國烈士,解放後外國駐華機構人員(包括專家、留學生、實習生)及其親屬的墳墓,應予保護。已損壞者,酌情從簡修葺。修整後加強管理,防止破壞。
四、上述三項以外的其他一般外國人墳墓,自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以來無人辦理登記、祭掃或查找的,作為無主墓,已破壞者,予以清除,保存完整者,可暫不處理;文化大革命開始以來有代理人辦理登記、祭掃或查找的,作為有主墓,暫予保留,如因用地需要遷移,應按一般遷葬手續辦理。
五、施工中挖出的無主外國人屍骨,應立即深埋,不得隨地亂拋,以免造成不良影響。
六、平毀外國人墳墓或公墓,應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批准,並抄送外交部備案,但平毀對外影響較大的外國人墳墓或公墓,需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審批並抄外交部。平毀外國人墳墓,事先要做到周密準備,注意當地外國人反應,並做好完備的記錄備查。
七、開放城市和地區,凡屬應保留的外國人墳墓,清理後一般可允許外國人察看,不便讓外國人觀看的墳墓或墓區,應立上禁區標記。要求查找已清除的外國人墳墓,可告查無下落,如要求察看,可視情婉拒。
臨時來華訪問的外賓和旅遊者要求察看墳墓,由接待單位商省、市、自治區外事部門審批;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他常駐我國機構人員申請察看外國人活動範圍以外地區的墳墓,由管理申請的單位商省、市、自治區外事部門審批。
八、今後,在華死亡的外國人,一般應按我國現行做法,實行火化,骨灰也按我國現行管理辦法處理。在尚無火化條件的地區死亡的外國人,暫依當地中國居民習慣做法處理。
根據宗教信仰死後不行火化的外國人,可按其宗教習慣處理。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研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