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金融機構監管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金融機構監管工作意見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4年09月29日發布,自1994年09月2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金融機構監管工作意見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4年09月29日
  • 實施日期:1994年09月2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銀行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金融機構監管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金融機構監管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區、各部門對中國人民銀行行使金融監管職能要給予積極支持和配合,對清理整頓金融機構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以促進金融體系安全、有效地運行。
關於加強金融機構監管工作的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3]91號),切實轉換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進一步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保持金融秩序的穩定,現就加強金融機構監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授權的金融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對各類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審批職責。設立金融機構和開辦金融業務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未經批准擅自經營金融業務的,一律為非法經營,要依法予以處理。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金融機構進行管理、監督和查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進行干預。
對未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並頒發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由各地區、各部門自行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要依法自查、自糾。確需設立的,要重新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報批。
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派出機構,要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授權批准設立金融機構,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行越權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進行清理的通知》(銀傳[1994]27號)規定,認真做好違規和越權批准設立金融機構的清理工作。凡是銀傳[1994]27號檔案明確要求撤銷或合併的越權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要堅決撤銷或合併,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對於銀傳[1994]27號檔案尚未明確清理意見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制定具體的清理意見,並在近期下發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執行。
三、財政部門辦的證券機構必須儘快與財政部門脫鉤。其中符合條件、確實辦得好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的財政證券機構,要按照統一標準,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審核後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辦成規範的證券公司,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地(市)一級的國債交易機構,符合條件的,可併入省級證券公司,成為其分公司,不符合條件的,一律撤銷;縣及縣以下財政證券機構和國債服務部經清理後,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作為財政證券機構的代辦點。對財政證券機構的清理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負責。
四、根據《儲蓄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7號)的規定,郵政網點辦理居民儲蓄業務必須符合儲蓄機構的設定條件,並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目前尚未取得許可證已開辦儲蓄業務的郵政儲蓄網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匯總後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申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核發許可證後可辦理居民儲蓄業務。
五、農村合作基金會是社區內為農業、農民服務的資金互助組織,不是金融機構。農業部負責制定有關的政策法規,指導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管理和發展。地方農業行政部門為農村合作基金會的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並會同農業行政部門對違反規定辦理存貸款業務的行為進行處理。
六、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典當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典當機構設立的審批和業務管理,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現有典當機構進行清理和規範,對超業務範圍辦理銀行業務的,要限期予以糾正。
七、按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21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彩票市場管理禁止擅自批准發行彩票的要求,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同級計畫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債券和彩票的管理,在國家下達的企業債券發行計畫內,負責發行債券的審批。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一律不得向社會集資和擅自發行彩票。對違反發行債券和彩票有關規定者,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八、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要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關於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暫行規定>的通知》(銀髮[1994]186號)。除國家授權機關批准外,任何黨政機關、部隊、團體以及其他國家預算內事業單位、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都不得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地方財政部門、工商企業和法人金融機構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要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條件和投資比例。所有金融機構都必須依法納稅,依法經營,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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