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關於印發《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評估辦法,

基本信息

學位[20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中國科學院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各學位授予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實施《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見》(教研〔2013〕1號),保證我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特制定《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現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教育部
2014年1月29日

評估辦法

第一條為保證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做好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學位授權點是指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
第三條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是我國學位授權審核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每6年進行一輪,獲得學位授權滿6年的學術學位授權點和專業學位授權點,均須進行合格評估。
第四條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分為學位授予單位自我評估和教育行政部門隨機抽評兩個階段,以學位授予單位自我評估為主。每一輪評估的前5年為自我評估階段,最後1年為隨機抽評階段。
第五條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遵循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以人才培養為核心,重點評估研究生教育質量和學位授予質量。
第六條博士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碩士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由各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實施;其中,軍隊系統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由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七條學位授予單位自我評估為診斷式評估,是對本單位學位授權點的全面檢查,著眼於發現問題,辦出特色,持續提升研究生教育質量。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學位授權點開展國際評估或專業資格認證。
第八條學位授予單位自我評估可根據本單位實際,統籌學術學位授權點和專業學位授權點,自主確定評估方式。基本程式是:
(一)制定自我評估實施方案,提出本單位自我評估的基本要求。
(二)學位授權點在總結分析的基礎上,按照本單位自我評估基本要求組織自我評估材料。
(三)聘請外單位同行專家對學位授權點進行評議,提出診斷式評議意見。專業學位授權點評議專家應有部分行業專家。
(四)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同行專家評議意見,提出各學位授權點的自我評估結果。自我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五)學位授予單位可根據自我評估結果,結合社會對人才的需求和自身發展情況,按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的有關辦法申請放棄或調整部分學位授權點。
(六)學位授予單位在自我評估的基礎上,按抽評部門的要求撰寫各學位授權點的《自我評估總結報告》,並在指定的信息平台上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教育行政部門隨機抽評是在學位授予單位自我評估的基礎上,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學位授權點進行評估。
(一)各一級學科和專業學位類別的抽評比例一般不低於20%,覆蓋所有學位授予單位。
(二)抽評材料主要是學位授予單位公開的《學位授權點自我評估總結報告》,從信息平台上直接調取。
(三)抽評採用通訊評議的方式進行,個別學位授權點可進行專家實地評估。
(四)博士學位授權點的評議專家為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和全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專家;碩士學位授權點的評議專家,由各省級學位委員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自行確定。評議實行本單位專家迴避制。
(五)抽評專家根據抽評材料和本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的《博士碩士學位基本要求》,對學位授權點提出評議意見。評議意見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條評估結果的認定。
(一)隨機抽評的學位授權點按專家評議意見認定。即:1/3(含1/3)至1/2(不含1/2)的參評專家認為“不合格”的學位授權點屬於限期整改的學位授權點;1/2(含1/2)以上的參評專家認為“不合格”的學位授權點屬於不合格學位授權點;其它學位授權點屬於合格學位授權點。
(二)未抽評的學位授權點按學位授予單位自我評估結果認定。自我評估為“合格”的學位授權點屬於合格學位授權點;自我評估為“不合格”的學位授權點屬於限期整改的學位授權點。
(三)未開展自我評估的學位授權點視為自動放棄學位授權,按不合格學位授權點認定。
第十一條省級學位委員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將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結果和處理意見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
第十二條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根據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結果和處理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分別做出限期整改或撤銷學位授權的處理決定。處理決定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撤銷授權的學位授權點,5年內不得申請學位授權,其在學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完成學位授予。
第十四條新增學位授權點獲得學位授權滿3年後,須接受專項合格評估。專項合格評估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統一組織,委託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和全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實施。評估結果按本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二條之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理。
第十五條學位授予單位要保證自我評估材料的真實可信,對公開材料存在弄虛作假的學位授權點,將直接列為限期整改的學位授權點;經整改仍無法達到要求者,視為不能保證所授學位的學術水平,將撤銷學位授權。
第十六條各有關單位、組織、專家和人員應嚴格遵守評估紀律,堅決排除非學術因素的干擾,對在評估活動中存在違紀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據有關法規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省級學位委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和學位授予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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