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新聞宣傳工作管理暫行辦法》是為加強和規範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新聞宣傳工作,宣傳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於2003年11月17日發布的暫行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新聞宣傳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2003-11-17
- 施行日期:2003-12-01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新聞宣傳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委領導批准,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新聞宣傳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新聞宣傳工作,及時準確地宣傳黨和國家關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維護國資委新聞宣傳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推動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資委新聞宣傳工作是指以國資委名義,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報導的活動。新聞宣傳工作應當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第三條國資委的新聞宣傳工作由國資委、國資委黨委統一領導,宣傳工作局、黨委宣傳部(以下簡稱宣傳局)歸口管理。
第四條國資委新聞宣傳工作管理包括以下主要範圍和內容:
(一)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同志參加國資委有關會議和重要活動,視察檢查國資委和國有企業,以及有關重要批示的宣傳報導。
(二)國資委和中央企業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實踐活動,以及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的宣傳報導。
(三)國資委出台的重要政策、規章、重大措施和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及經濟運行重要信息的對外發布。
(四)國資委或者國資委黨委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及委領導重要講話、重要文章的宣傳報導。
(五)全國國有企業重大改革舉措、重要成就和典型經驗的宣傳報導。
(六)全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重大事項、重要情況的宣傳報導。
(七)中央企業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及民眾組織工作重要情況和典型的宣傳報導。
(八)對國資委直屬單位、直管協會和中央企業新聞媒體的管理與指導。
第五條對新聞媒體採訪委領導或者向委領導約稿,由宣傳局根據新聞單位的採訪要求及採訪提綱,報經委主要領導同意後,安排採訪事宜。採訪內容需經宣傳局審核並報被採訪領導審定或者由委領導委託相關廳局審核後方可登載。
第六條新聞媒體採訪委內有關廳局、直屬單位,由宣傳局根據新聞單位的採訪要求及採訪提綱,報經分管新聞宣傳工作的委領導或者新聞工作負責人同意後,商有關廳局、直屬單位安排採訪事宜。採訪內容經被採訪廳局、直屬單位領導審定後方可登載。
第七條對涉及委內出台的重要政策、規章、重大措施等重要稿件的對外宣傳,由相關廳局把關,宣傳局報分管委領導審核,並經委主要領導審批。
第八條國資委設立新聞發言人和新聞工作負責人。
(一)新聞發言人由國資委秘書長或者副秘書長擔任。新聞工作負責人由宣傳局局長擔任。委內各廳局及直屬單位應當指定一名局級領導負責本單位新聞宣傳工作,安排專人負責日常聯絡工作。
(二)新聞發言人的主要職責:
1.負責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的組織協調工作;
2.代表國資委對外發布新聞.聲明和有關重要信息;
3.負責召集委內各廳局新聞工作負責人例會。
(三)新聞工作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1.負責提出新聞宣傳工作的思路和辦法;
2.擬定國資委年度新聞發布和對外宣傳計畫;
3.組織實施國資委重大新聞宣傳報導活動。
第九條國資委新聞發布會(包括記者招待會、新聞通報會)的組織實施。
根據需要,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由新聞發言人發布新聞,同時可請委領導或有關廳局負責人回答記者提問。新聞發布會由宣傳局負責牽頭組織,經委主要領導批准。
(一)新聞發布會的辦理。
1.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名義舉行的新聞發布會,由委領導或者新聞發言人統一協調,宣傳局具體承辦,委內有關廳局配合。
2.以國資委名義舉行的新聞發布會,需由申請廳局提前與宣傳局聯繫,由新聞發言人或委領導統一協調,宣傳局具體承辦,委內有關廳局配合。
3.以國資委名義舉行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或者中央企業作為新聞發言人的新聞發布會,須經宣傳局審核並報新聞發言人及委領導審定,宣傳局具體承辦。
(二)新聞發布會的要求。
1.嚴格執行新聞宣傳紀律,確保真實性和權威性,不得違反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2.規模適當,講求實效,內外有別。
3.國資委各廳局、直屬各單位不得擅自舉辦新聞發布會。
4.由宣傳局統一對口各新聞單位,新聞單位根據新聞發布會內容撰寫刊發有關新聞。
(三)國資委新聞發布會程式。
1.由宣傳局或者有關廳局擬定新聞發布會主題,報國資委新聞發言人和委領導審批。
2.新聞通稿、背景材料由宣傳局或者主辦廳局草擬,報新聞發言人和委領導審定。
3.新聞單位記者由宣傳局負責邀請並組織採訪活動。
4.新聞發布會的會務工作由宣傳局牽頭,辦公廳和相關局協助。
第十條國資委重要會議的新聞宣傳報導工作。
(一)宣傳局根據會議主題和委領導要求,擬定新聞報導方案,經委領導審定後組織實施。
(二)宣傳局負責協調記者與會進行採訪報導。
(三)宣傳局或者有關廳局負責草擬新聞通稿和提供有關參考材料,承辦會議檔案的廳局協助。
第十一條國有企業改革與管理典型經驗的宣傳報導工作。
(一)宣傳局商有關廳局擬定宣傳報導方案。
(二)宣傳局與有關廳局負責調研和總結企業改革與管理的典型經驗,提供擬宣傳典型企業名單,並按規定的程式組織對擬宣傳企業有關情況的核實。
(三)宣傳局負責組織對典型企業經驗的宣傳報導。
第十二條國資委對外發布的重要信息的匯總、分析、審核由相關廳局負責。
第十三條國資委機關各廳局、直屬單位以國資委或國資委某部門名義在新聞媒體上公開發表文章,需經宣傳工作局審核後,履行有關報批手續。上述單位人員冠以在國資委任職名稱,在新聞媒體上公開發表文章或者談話,需經本單位領導批准並報宣傳局同意。
第十四條國資委直屬報刊、網站、聯繫協會(包括直管協會和代管協會)所辦報刊雜誌刊登國資委非涉密檔案或者委領導講話,需經主辦廳局審核,報宣傳局備案。
第十五條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委內廳局須定期或者不定期將本廳局需要對外宣傳報導的工作重點、重要信息向宣傳局通報。
第十六條宣傳局要進一步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繫,定期向中央主要新聞單位通報國資委有關新聞宣傳計畫及要點。
第十七條安排新聞記者到中央企業或者地方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採訪以及組織專題新聞採訪活動,由宣傳局負責組織協調,與採訪內容相關的廳局協助。
第十八條國資委新聞報導活動需邀請國外和港、澳、台地區新聞媒體參加的,按照有關規定,由外事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嚴格遵守新聞宣傳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對未經批准擅自接受新聞媒體採訪或者違反保密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國資委宣傳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