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根據《中共蚌埠市委辦公室、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固鎮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蚌辦〔2019〕7號)和《中共固鎮縣委、固鎮縣人民政府關於縣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固發〔2019〕8號),制定本規定。固鎮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固鎮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縣林業局牌子。
固鎮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貫徹執行黨中央關於自然資源、城鄉規劃、林業和草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市委、縣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城鄉規劃、林業和草原等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一)按規定許可權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制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標準規範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的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和
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相關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水資源、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會同有關部門調處全縣重大自然資源權屬和不動產權屬爭議。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的有償使用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管理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定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和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自然資源。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經濟調節、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國土空間發展戰略性規劃研究,做好與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空間規劃與發展規劃的統籌銜接。組織編制、調整、報批國土空間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鄉控制性詳細規劃、分區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編制全縣村鎮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提出開發、拍賣地塊規劃條件。承擔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全縣土地徵收徵用監督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落實生態補償工作。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備選項目。負責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管理重要濕地,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承擔
國際濕地公約履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及全縣地質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
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按規定許可權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國家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地圖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負責編制城鄉勘測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鄉建設測繪成果的審核、審批與管理,建立自然資源和城鄉規劃
地理信息系統,為城鄉規劃建設提供技術信息。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含林業下同)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數位化、網路安全管理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對外交流合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對外交流合作。承擔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相關工作。
(十四)負責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配合上級自然資源督察工作,依法查處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國土空間規劃、破壞森林資源、測繪領域以及自然保護區、
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工作中的違法案件。配合查處城鎮規劃區內城鄉規劃違法違規行為。指導鄉鎮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
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監督管理防沙治沙等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六)負責推進林長制工作。負責林長制辦公室工作,擬訂全縣推進林長制相關配套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林長制實施情況檢查監督、考核工作。承辦縣級總林長、副總林長、林長交辦的有關事項。組織全縣造林綠化工作。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十七)負責全縣陸生
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助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規定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十八)負責監督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管理工作。擬定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負責縣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自然保護地的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負責自然保護區、
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管理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九)負責推進全縣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定
集體林權制度、國有農場等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產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
退耕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二十)擬定全縣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業產業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二十一)指導全縣
國有林場改革、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
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督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
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二十二)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縣林業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管理工作。
(二十三)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縣級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二十四)參與研究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參與制定城鄉建設近期目標和年度建設計畫,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
(二十五)參與城鄉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查,負責各類建設項目選址和布局的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各類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核發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組織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審批工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驗收,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證。
(二十六)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等各項工程竣工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綜合利用。
(二十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設計、市政工程設計的管理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優秀歷史建築和市級以上歷史文物古蹟的規劃管理;負責全縣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市政規劃設計單位的資格或資質的審查與報批;負責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的招投標的監督服務工作。
(二十八)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森林監察工作,辦理涉及自然資源和規劃、森林管理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事項。
(二十九)完成縣委、縣政府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研究城鄉規劃,推進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工作,強化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要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