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有利益是契約法和侵權法共同保護的對象,它與正在締結的契約本身無關,它是相對獨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契約成立並得到履行也無法恢復,因而必須通過締約過失責任來予以救濟。
固有利益的損害在締約過失責任中主要是於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而致相對方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應由加害人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為最高限額問題。
固有利益賠償範圍主要指賠償身體、健康、生命喪失等的損害或損失。基本內容一般應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的賠償。此外致殘的還應包括殘疾人生活補償補助費、殘疾用具費損失、被扶養人扶養來源喪失的損失等賠償,致死的還應包括喪葬費的損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扶養來源喪失的損失等賠償。
固有利益不應包括精神利益, 因為在締約過失責任中,精神損害賠償難以確定,法律亦無明文規定,且締約過失責任的本質是對信賴利益的保護,倘若締約過失責任包括了精神損害賠償,無疑過分擴大了適用範圍,加重了過錯方的責任,不利於交易的進行。故就固有利益損失中的人身損失而言,不應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而限於對身體健康造成的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