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信息
2011年12月30日,《固定消防給水設備第2部分:消防自動恆壓給水設備》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12年6月1日實施。
內容摘要
1範圍
GB27898的本部分規定了消防自動恆壓給水設備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牌和操作指導書、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部分適用於消防自動恆壓給水設備。工作原理類似的恆壓給水設備可參照採用。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150 鋼製壓力容器
GB/T3222.2 聲學環境噪聲的描述、測量與評價 第2部分:環境噪聲級測定
GB6245
GB27898.1—2011固定消防給水設備 第1部分:消防氣壓給水設備
GA61 固定滅火系統驅動、控制裝置通用技術條件
TSGR0004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3術語和定義
GB27898.1—2011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3.1
消防自動恆壓給水設備 constantpressureautomaticwatersupplyequipmentusedforfire-protection
採用特定控制方式或利用泵組固有的流量壓力特性實現消防恆壓給水的設備。
3.2
消防恆壓給水 constantpressurewatersupplyusedforfire-protection
在消防給水過程中,設備給水流量在不超過消防額定給水流量的範圍內變化,其給水壓力始終保持在設定壓力的給水方式。
4分類
4.1 產品分類
4.1.1 設備按套用範圍分為:
a) 消防專用自動恆壓給水設備,特徵代號省略;
b)消防與生活(生產)共用自動恆壓給水設備,特徵代號G。
4.1.2 設備按消防泵控制方式分為:
a) 消防工頻自動恆壓給水設備分為:
——恆壓泵組式自動恆壓給水設備,特徵代號為BZ; ———回流控壓式自動恆壓給水設備,特徵代號為HL。
b)消防變頻自動恆壓給水設備,特徵代號為BP。
4.2 型號編制
消防自動恆壓給水設備按以下方法編制型號。
企業自定義
消防泵組台數
消防額定工作流量,單位為升每秒(L/s)
消防額定工作壓力,單位為十倍兆帕(MPa×10) 分類特徵代號(見4.1)
消防自動恆壓給水設備
示例:設備型號HBP6/10-3ABC表示ABC型消防專用變頻自動恆壓給水設備,消防額定工作壓力為0.6MPa,消防額定工作流量為10L/s,設有3台消防泵組。
5要求
5.1 基本參數
5.1.1 消防自動恆壓給水設備(以下簡稱設備)的消防額定工作壓力px不應低於0.3MPa。
5.1.2 設備的消防額定工作流量Qx不應小於10L/s。
5.2 設備構成和部件
5.2.1 設備構成
5.2.1.1設備應至少包括水泵機組、管道閥門及附屬檔案、測控儀表、操控櫃等。
5.2.1.2設備各部件應集中布置,整體應緊湊、整齊,且應方便維護和檢修。
5.2.1.3設備各部件安裝應牢固,連線應可靠。
5.2.2 部件通用要求
5.2.2.1設備的外購部件應選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通用產品,且應優先選擇消防專用產品。
由生產商研發生產的專用部件應通過產品技術鑑定。
5.2.2.2應選用壓力容器生產商按照GB150規定生產的氣壓水罐。其運行安全性應符合
TSGR0004。
5.2.2.3設備使用的氣壓水罐、管道閥門及附屬檔案耐壓等級不應低於最高工作壓力的1.5倍。
5.2.2.4設備使用的壓力表量程應選用合理,監視壓力的儀表精度不應低於2.5級,控壓用壓力儀表精度應符合5.13.1的要求。壓力表外殼公稱直徑不應小於100mm。
5.3 外觀和標識
5.3.1 設備外觀
5.3.1.1設備各部件外表面不應有明顯的磕碰傷痕、變形等缺陷。
5.3.1.2設備塗層應完整美觀。同類部件表面塗層顏色應一致。
5.3.2 設備標識
5.3.2.1應設定設備標誌牌,標誌牌應符合8.1的要求。
5.3.2.2設備各部件標誌牌內容應清晰完整。
5.3.2.3在設備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處、需防止不當操作和誤操作處應掛置警示標識,標識應清晰醒目。
5.3.2.4設備給水管道應噴塗標識水流方向的箭頭。
5.4 控制功能
5.4.1 穩壓運行
5.4.1.1設備的穩壓設定壓力與實測壓力的偏差以及對於不同壓力擾動測得的重複性偏差均不應大0.02MPa。
5.4.1.2具有消防水池水位控制功能的設備,在消防穩壓運行狀態,遇水池水位低於設定限制時,設備
應自動停止穩壓泵工作並發出缺水報警信號,如遇火警不應影響消防泵組的啟動運行。
5.4.1.3穩壓泵組應採用交替運行方式。投入消防運行狀態後,穩壓泵組應停止工作。
5.4.2 消防運行狀態啟動方式
5.4.2.1設備的消防運行狀態啟動方式應符合GB27898.1—2011中5.4.2的規定。
5.4.2.2消防泵組變頻啟動運行時啟動時間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變頻啟動時間
5.4.3 消防控壓精度
5.4.3.1 採用控制方式實現消防恆壓給水的設備,消防額定工作壓力px與實測壓力的偏差以及對於不同壓力擾動測得的重複性偏差均不應大於0.02MPa。
5.4.3.2採用恆壓消防泵組的設備,消防泵組從零流量至消防額定工作流量Qx的變化過程中,壓力變化不應大於消防額定工作壓力px的10%。
5.4.4 消防運行狀態退出方式
5.4.4.1 採用手動方式啟動消防泵組的,停機應手動操作。
5.4.4.2 採用自動方式啟動消防泵組的,除設備出水口壓力持續出現失壓狀態超過5min的情況允許自動停機外,停機應手動操作。
5.4.4.3 設備應具備消防泵組手動緊急停機操控器(按鈕)退出消防的方式。
5.4.5 水泵切換
5.4.5.1 在穩壓工作泵產生電氣故障或不能達到應有能力時,穩壓備用泵應能自動和手動切換。
5.4.5.2 在消防工作泵產生電氣故障或不能達到應有能力時,消防備用泵應能自動和手動切換。
5.4.6 巡檢
5.4.6.1 設備應具有手動巡檢和巡檢提示功能,其巡檢提示周期應能按需設定,但最長周期不應超過 360h。
5.4.6.2 巡檢的操作方法應簡便,且應在《操作指導書》中規定。
5.4.6.3 巡檢過程中消防泵應逐台啟動運行,每台泵在額定工況下運行時間不應少於2min。
5.4.6.4 巡檢中出現故障應有聲、光報警。
5.4.6.5 採用電動閥門調節給水壓力的設備,所使用的電動閥門應參與巡檢。
5.4.7 運行記錄
5.4.7.1 設備操控櫃內應設定運行記錄裝置。
5.4.7.2 記錄信息內容至少應包括設備出水口壓力、報警及故障發生的類別和時間、消防泵組工作狀態等。
5.4.7.3 記錄信息的採集間隔時間不應超過6h,記錄裝置容量應滿足連續記錄不少於180d的要求。
5.4.7.4 記錄裝置應設定標準的數據輸出連線埠,其內部儲存數據應能被導出顯示和存放。
5.4.8 電動閥門
採用回流控壓的設備,其電動閥門應具有手動操作功能,電動閥門後應串接手動閥門。電動閥門故障時應報警。
5.4.9 變頻器故障
變頻器控制消防泵組運行的設備,當變頻器故障時,消防泵組應自動轉工頻方式運行。
5.5 供水能力
5.5.1 氣壓水罐供水
氣壓水罐供水能力應符合GB27898.1—2011中5.5.1的要求,其補充水容積不應少於50L,緩衝水容積不應少於50L。
5.5.2 泵組供水
5.5.2.1 穩壓泵組達到125%標稱流量時泵組出水口壓力不應大於泵組標稱工作壓力的65%。
5.5.2.2 消防泵組在消防額定工作壓力px下的流量不應小於消防額定工作流量的水量x。
5.5.2.3 消防泵組達到150%消防額定工作流量x時設備出水口壓力不應低於消防額定工作壓力px50%。
5.5.2.4 並聯運行的消防泵組按消防額定工作壓力px供水時流量不應少於單台泵組在此壓力下流量之和的90%。
5.5.2.5 恆壓消防泵組的零流量點、75%標稱流量點、標稱流量點和115%標稱流量點,壓力變化最大值不應超過泵組標稱工作壓力的15%。
5.6 連續運行
5.6.1 穩壓運行穩定性
設備應按6.7.1規定的試驗方法連續運行24h,設備不應產生任何故障。
5.6.2 消防泵組運行穩定性
消防泵組在消防額定工作壓力px下連續運行6h,泵組及控制系統不應產生任何故障。
5.6.3 消防泵組連續啟動
消防泵組通過操控櫃面板的緊急啟動按鈕連續啟動6次,泵組及控制系統不應產生任何的故障。
5.7 密封性能
5.7.1 設備工作時承受水壓的部件,在1.1倍設備最高工作壓力水壓密封試驗中持續15min,不應滲漏。
5.7.2 設備工作時承受氣壓的部件,在1.1倍設備最高工作壓力氣壓密封試驗中持續15min,不應滲漏。
5.8 水壓強度
設備工作時承受水壓的部件,在2倍設備最高的工作壓力靜水壓強度試驗中持續5min,應無泄漏、無巨觀變形或損壞。
5.9 運行噪聲
設備穩壓運行狀態的最大噪聲不應超過90d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