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型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型資產。固定型資產以提取折舊方式轉移價值。
(1)建設單位交來完工的固定型資產,根據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財產清冊中所確定的價值計價。(2)自製、自建的固定型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生的成本計價。(3)購入的固定型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以及繳納的稅金後的價值計價。從國外引進的設備,按設備買價加上進口環節的稅金、國內運雜費、安裝費後的價值計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