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價格方式是指承銷商事先確定發行價格,投資者根據這一價格申購,如果出現超額申購,承銷商或擁有較大的分配權利,或採取按比例配發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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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固定價格方式下,投資銀行發行定價價估價方法,確定股票發行價格。在估價結果範圍內確定一個固定發行價格,並根據該價格進行公開募集。在批准發行與上市之間,有一段由投資者進行認購的發行期。在股份分配方面有兩種模式:一種模式是如果出現超額認購,承銷商必須根據各投資者的申購數量按比例配售,如在香港、新加坡等;一種是承銷商有配售股份的權利,如在澳大利亞。固定價格發行方式過程相對簡單,承銷成本較低,對承銷商要求不高,比較適用於發行規模不大的招股活動。特別是在投資者多為個人的市場,由於缺乏一批高素質的機構投資者,對投資者詢價的參考意義不大,因此許多新興市場在發展初期均採用固定價格發行方式。但是,在固定價格發行方式下,不需要專門的市場推介,發行價格的確定基本上取決於承銷商對發行新股的估價結果,是否準確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承銷商的業務能力和主觀判斷,發行公司、承銷商和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得不到很好的解決。此外,在固定價格方式下,發行價格、發行數量的確定與股票上市之間存在時間差,如果市場在此期間發生重大變動,由於發行數量和發行價格均已固定,承銷商對市場變化的應變能力較差,發行價與上市價可能出現較大的偏離。承銷商為了確保新股上市首日的發行,往往傾向於壓低發行價格,這樣導致固定價格難以保證股票發行獲得最理想的定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