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縣政府採購檔案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政府採購事前、事中與事後相結合的監督管理機制,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採購檔案備案,是指本縣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採購單位)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等按有關規定實施政府採購活動時,在相應政府採購行為發生前、後,將與政府採購項目有關的檔案材料(以下簡稱採購檔案),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報告並登記的行為。
第三條下列採購檔案應當報財政部門備案:
(一)招標(或談判等)檔案;
(二)評標(或談判等)報告;
(三)政府採購契約副本;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
第四條採購檔案的具體備案申請單位根據政府採購項目的執行模式和便捷高效的原則確定。
政府集中採購項目,應由政府集中採購機構向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部門集中採購項目,應由實施集中採購的主管部門統一向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分散政府採購項目,如單位自行組織採購的,應由採購單位直接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備案手續;如委託代理採購的,可委託其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向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五條採購單位委託政府集中採購機構、主管部門或其他採購代理機構辦理備案申請手續的,雙方應當在《委託代理採購協定》中明確採購檔案備案的委託事項,有關採購檔案在申請備案前應按規定報經採購單位確認。
第六條申請備案單位應當在以下時間內,及時向財政部門辦理申請備案手續:
(一)招標(或談判等)檔案,自採購公告或檔案發出之日3個工作日前申請辦理;
(二)評標(或談判等)報告,自中標(或成交)公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
(三)政府採購契約,自契約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
(四)其他檔案的備案時間,由同級財政部門按方便和及時的原則確定。
第七條申請備案單位因特殊情況需延期備案的,經財政部門同意可適當延期辦理,或在採購活動結束後,與政府採購契約備案時一併辦理。
第八條辦理備案手續時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申請備案單位連同應備案的採購檔案及相關材料報送到同級財政部門。
(二)財政部門在收到申請備案單位報送的相關備案採購檔案材料後,經初審認為其申報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場予以受理。
第九條財政部門應當對下列內容和形式進行重點審查:
(一)招標(或談判等)檔案格式要件構成,以及有關供應商資格條件、項目內容、採購時間、程式、評審方法及評標(成交)標準是否合法、合規等;
(二)評標(或談判等)報告格式要件構成,以及內容是否符合規定,採購信息是否在縣級以上政府採購指定媒體公告,供應商數量、評審會構成及人數是否合法、合規等;
(三)政府採購契約的簽約供應商、標的、數量、價款等內容是否合法、合規,並與中標(成交)結果相符等;
(四)委託採購的,有關採購檔案和結果是否經採購單位確認;
(五)財政部門認為應當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財政部門審查發現採購檔案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政府採購管理規定的,應當告知申請備案單位,由申請備案單位自行改正後重新備案。否則應不予備案登記。
第十一條採購檔案備案登記後,申請備案單位需對備案登記檔案進行變更調整的,應當自變更調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重新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同時交回原備案登記表。
第十二條採購單位的財務部門應當憑備案登記的政府採購契約,辦理採購資金的支付和報銷手續。
備案登記的採購檔案,是各級財政部門處理供應商投訴和辦理採購資金撥付的法定憑證和主要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採購檔案的法律責任由採購單位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和其他相關當事人承擔,不因財政部門的備案登記而轉移。
第十四條採購單位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等未按規定將採購檔案報財政部門備案登記的,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政府採購管理的規定給予處理;供應商可以按規定提起質疑、投訴,有關單位和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查處。
第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和申請備案單位應當加強採購檔案的備案工作,並確定專人負責管理,建立健全備案檔案的使用和檔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