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固始縣城市規劃區(以下簡稱規劃區)內弱電管網的建設管理,杜絕城市道路重複開挖,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和節約城市地下資源,淨化城市空間,提升城市形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借鑑外地成功經驗和做法,結合我縣實際,決定用BOT模式引進外地資金投資建設管理工作納入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為此,特提出如下意見,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固始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區內弱電管網建設管理和架空弱電線路入地整治工作的意見
- 提出單位:固始縣人民政府
- 規範內容:弱電管網建設管理和架空弱電線
- 類型:意見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固始縣人民政府
關於加強城區內弱電管網建設管理和架空
弱電線路入地整治工作的意見
各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
詳細內容
一、運作方式
該項目一期投資1000萬元,採取招商引資的方式,在縣政府領導下,市場主導、部門配合、運營商共同參與。縣政府以招標或議標方式選擇有實力的投資商進行投資建設管理。管理經營期限25年;一次性管網設計建設規模應滿足地下管網運營商20年的使用需求;地下管材應符合GB50374 2006的要求,管線使用壽命50年;免費為城市精細化管理提供管線。
二、健全組織,明確責任
(一)為有效推進弱電管網建設管理及架空弱電線路入地整治工作,縣政府成立弱電管網建設管理及架空弱電線路入地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協調和指導弱電管網建設管理及架空弱電線路入地整治工作。
(二)縣城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是縣規劃區內的地下弱電管網(指城市規劃區內信息網路光電纜所經過的地下公共管道網路,包括檢查井)建設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城規劃區內城市道路(含主次幹道和背街小巷)弱電管網項目的管理、督查和架空線路入地整治統一協調工作。
(三)縣城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負責縣城規劃區內弱電管網建設的巡查和執法,依據《行政處罰法》、《城鄉規劃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縣城規劃區內新建(改造)弱電管網、增設弱電線路、穿放管道光纜的行為予以審批監督、執法和查處,加強對道路路面恢復質量的監管,蓼城辦事處、秀水辦事處、番國辦事處及各相關單位應予以配合和參與。
(四)縣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城市道路地下新建、改造、擴建的弱電管網規劃,由縣規劃部門負責統一規劃,市政設計部門負責統一設計。
(五)縣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道路地下新建、改造、擴建的弱電管網,按照“誰投資、誰建設、誰受益、誰管理、誰經營、誰維護”的原則,由弱電管網投資商統一建設、經營、管理和維護。
(六)在縣城規劃區內的電信、移動、聯通、通信傳輸、有線電視、供電公司、交通信號、公安監控、駐固部隊、行業專網等弱電管網使用單位,是架空弱電線路入地整治主體,負責本單位架空弱電線路入地整治的資金落實、光纜割接、桿路拆除、安全生產等工作。
三、嚴格控制,強化管理
(一)縣規劃區內,不得新建架空弱電線桿,不得在已有強(弱)電線桿上增設弱電線路。未經縣規劃部門和城市公用事業部門的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縣城規劃區內擅自建設地下弱電管網或架設明線。
(二)弱電管網的建設應在平衡各弱電管網使用單位需求的基礎上,與城市道路建設的年度計畫相銜接,使新建、改(擴)建的弱電管網與相關的存量管網實行互聯互通。
(三)為避免重複建設,弱電管網建設應納入市政建設統一規劃,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及專業規劃。市政重點道路工程及新建、改(擴)建道路工程的弱電管網建設應在城市公用事業部門的管理指導下與道路施工同步進行,接受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劃性檔案對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管理要求,並遵守通信工程施工規範等技術標準,嚴格控制破路施工,儘可能採取頂管施工。確需破路施工的,能破人行道不破慢車道路面,能破慢車道不破快車道,若破路施工不可避免的應採取邊施工、邊回填、邊恢復的方式,儘量減少對城區環境和市民出行的影響。
(四)弱電管網工程監理,由建設單位依法通過招標選定工程監理公司,負責地下弱電管網工程監理。
(五)弱電管網建設的容量規模,應滿足道路建設使用周期內的城市信息網路發展對城市地下信息管網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弱電管網投資商應根據運營商的需求,依據規劃制定並定期公布地下弱電管網建設計畫。縣規劃區範圍內,凡對地下弱電管網有需求的單位,均應向城市公用事業部門及弱電管網投資商提出管網需求的書面計畫。弱電管網使用單位與弱電管網投資商在城市公用事業部門的指導下,簽訂管網產權使用框架協定。弱電管網投資商在建設竣工後,向使用單位提供由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並經行業主管部門審定的竣工驗收書面資料和工程質量驗證手續,同時報行業主管部門、規劃部門備案。
(七)縣規劃區內地下弱電管網建設,應以固始縣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及專業規劃為依據,以服務城市信息網路發展為目的,加強地下弱電管網建設的審批和管理,未經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的不得進入施工作業程式。
四、政府主導,市場運作
(一)弱電管網投資商作為縣規劃區內弱電管網的建設經營單位,應為聯通、移動、電信、有線電視等弱電管網使用單位提供公開、公平、公正的服務競爭平台,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和政府、市民、通信運營商、管網投資商“四滿意”的原則,參照國家弱電管網收費標準及周邊地市管網出售價格,確定合理的且不高於弱電管網使用單位同等條件下單位自建價格(或按照不低於成本價)的收費標準,其出售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
(二)地下弱電管線的維護由弱電管網投資商統一組織實施,維護費用參照本市既有標準和周邊縣市標準,由弱電管網使用單位和弱電管網投資商商定。鼓勵弱電管網投資商以公開招標的方式,擇優選擇弱電管網維護維修單位,並報縣城市公用事業部門備案。
(三)弱電管網投資商在縣規劃區範圍內投資建設的弱電管網,實行有償使用,限期經營。弱電管網投資商在有效經營期滿後,應保證弱電管網完好無損、運營正常,無條件的將弱電管網的經營管理權交由縣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接管,並移交弱電管網技術檔案和弱電管網運營管理使用台帳。
五、明確目標,分期實施
(一)按照“新拓展區域與建設同步,已建成區域與改造結合”的原則,結合新區建設和舊城改造規劃及道路翻修計畫,科學制定弱電管網建設計畫,分期分步實施。
(二)城市道路兩側現有聯通、移動、電信、有線電視等弱電線路權屬單位的架空弱電線路(包括架設在供電公司桿塔上和橫跨道路上空的弱電線路),應隨著弱電管網的建設到位程度由各權屬單位同步改造入地,限期完成並自行拆除完畢。
(三)弱電管網分期建設的基本原則
1.分期整體推進建設原則。先期建設蓼北路、蓼城大道及新建道路的地下弱電管網;二期建設城區其餘二級以上地下弱電管網;三期建設城區二級以下道路及關下老城區的地下弱電管網。
2.資源整合綜合利用原則。對已建成的各種地下弱電管網資源進行統一整合,綜合利用,充分利用各種地下弱電管網的已有存量資源,整合各種架空線路入地。對已經滿足或基本滿足弱電線路入地需求的道路及路段,原則上不再新增或新建地下弱電管網(已超過使用年限的除外)。
3.新建道路一次到位的原則。中心城區新建、改造的主次幹道,新建地下弱電管網,應採取一次性規劃到位、建設到位、架空線路入地整合到位。凡道路使用年限不滿5年的,不予許可新增或新建地下弱電管網。
六、強化措施,保證落實
(一)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擅自建設弱電管網,不按規定辦理規劃和開挖審批手續的,由縣城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進行處理。
(二)弱電管網投資商不能按總體目標和階段性目標在限定時間內提供弱電線路入地條件的,將採取通報批評、媒體曝光等措施。
(三)聯通、移動、電信、有線電視等弱電線路權屬單位不能按照要求限期入地的,將採取通報批評、媒體曝光、經濟制裁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