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倒置敘述法】 司法文書敘述手法之一種。犯罪事實、民事糾紛,都有發生、發展、結局幾個自然過程,發生就是“因”,結局就是“果”。此為把“果”放在“因”前的一種寫法。如:“原告人與被告人是同胞姐妹關係,其父和母於1971年先後去世,父親生前交給被告人12兩黃金讓其保管。此外,父母遺產還有座落在本市大柵欄×街一棟三層樓,1981年11月4日被燒毀一部分,現房管局決定補償損失,因原、被告人意見不一致,房管局無法處理。……被告人將父母遺產占為已有,侵犯了原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原、被告人發生了財產繼承糾紛,現起訴到你院。”這起財產繼承案件,前部分寫爭執的標的情況,即被繼承人的遺產情況;後一部分寫當事人爭執的原因和焦點,即被告人將父母遺產占為已有,侵犯了原告人的合法權益。這樣敘述使訴訟請求明確,突出了文種的主旨,然後合情合理地進行了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