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弟作盜砍傷身死案,此案發生於元朝大德元年(公元1297年)十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因弟作盜砍傷身死案
- 出處:《元典章·刑部·諸惡》
- 發生年代:元代
- 涉及人物:王賢
案件經過,案件分析,
案件經過
王賢是一名文才,“因弟王柳仔作賊,偷盜他人菜蔬稻穀棉絮等物,不聽教導,恐人恥笑,用斫柴刀將其砍傷身死。”江西行省審議此案後認為,“即系有罪而殺,既遇詔恩,擬合釋放。”此案由中書省送刑部後,刑部查到有大德二年(公元1298年,四月一案:湖廣行省李夢龍“因弟李辛六問夢龍取索舊欠鈔二兩,無錢歸還,將夢龍毀罵,又用松木擔一條欲將夢龍行打。夢龍用尖刀將弟李辛六紮死。”此案當時因遇詔赦釋放,其燒埋銀兩因兄弟同居不須迫理,由中書省批准後施行。據此,刑部對王賢一案作出判決:“王文才因弟王柳仔作賊,偷盜他人菜蔬,不行改過,又盜訖謝念五等稻穀、毯被、鈔兩等物,為恐鄉人恥笑,發惡用砍柴刀將弟王柳仔砍傷,次日身死,即系卑幼有罪,尊長殺害致死,難同凡人一體定論。”因二次遇赦,決定依準行省所擬,“依例釋免,燒埋銀兩同居不須追理。”中書省批准後,判決交付施行。
案件分析
由本案既可見元律允許尊長殺死有罪卑幼,也可見判例在元朝司法實踐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