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回流藥,是指行為人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或參保人利用醫保報銷從定點醫藥機構購買藥品,在個人實際支付購藥費的基礎上加價銷售給藥品回收人,藥品回收人銷售給醫藥機構、診所等,醫藥機構再銷售給患者。
典型案例
2017年1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馬某雨多次使用趙某某等11人的社會保障卡,在北京等醫療機構虛假就醫,購買藥品,並將部分藥品出售給曲某、周某剛(均已判決)等人。馬某雨騙取醫療保障基金共44萬餘元。
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他人社會保障卡,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醫保基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欺罪。馬某雨自願認罪,可從輕處罰。據此,依法認定馬某雨犯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三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馬某雨提出抗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法律條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知系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而非法收購、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進而非法收購、銷售,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欺罪定罪處罰。參保人員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保人要注意,直接銷售、間接輔助銷售“回流藥”均屬於欺詐欺保行為。根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個人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並處以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涉案金額較大、情節嚴重,還會構成詐欺罪而鋃鐺入獄。
主要危害
一是“假藥”害人,有的藥販子把真藥賣給零散用藥的小診所,再把真藥盒裡裝上假藥賣給藥店,如此以假亂真,如患者不慎服用,不僅影響治療效果,更有可能危及生命!
二是“過期藥”誤人,因為藥品的有效期並不直接印在藥片上,很多藥販子把臨期的或已過期的藥品從原包裝中拆出來,再裝入新藥盒。患者只能看到新藥盒上的新日期,並不知道自己吃的是過期藥,如此張冠李戴,輕則延誤病情,重則誤人性命!
三是“錯藥”殺人,有的藥販子在拆解重組“回流藥”過程中,劑量規格、藥品種類往往產生混淆。小孩吃了成人藥會有生命危險,需要促進血液循環的患者吃了凝血藥能直接喪命,一些精神類麻醉鎮痛類特殊藥物,甚至被當成毒品轉賣給年少追求新奇的孩子們……福建龍巖的黃某染上了毒癮卻沒有收入,為了吸毒走上了“以販養吸”的道路。她通過寄送、直接送貨、在其租住處直接兜售等方式多次向在校生和社會青年販賣鹽酸曲馬多、聯邦止咳露和奧亭止咳水等藥品牟取暴利,後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如此利慾薰心,是赤裸裸的謀財害命!
四是“騙保”坑人,通過超量配藥、重複配藥等方式獲取藥品後再轉賣給藥販子,這就是欺詐欺保行為!2020年,浙江省金華市醫保局通過大數據分析,發現血友病人胡某良醫保數據異常,經深入調查,發現胡某良持多人醫保碼,在多家醫院虛開血友病治療藥物百因止,後在全國血友病群發布賣藥廣告,將藥物以1折至2折左右不等的價格出售牟利。胡某良最終被判處十年六個月;其妻明知其為犯罪,仍協助其開藥、寄藥,也難逃法律制裁。兒子尚年幼,父母兩罪犯,如此欺詐欺保,終將害人害己!
“回流藥”的存在,讓全社會都要付出巨大代價。醫生不敢開大量的藥,藥品的包裝量越來越小,正常購銷的市場秩序被嚴重擾亂,本該救命用的醫保基金被少數不法分子不斷啃食,最為可惡的是,經過藥販子的“黑手”,“良藥”可能變成“毒藥”,廣大人民民眾的用藥安全將難以得到保障。
整治行動
2024年4月,國家醫保局、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六部門聯合部署了醫保基金違法違規問題專項整治工作,超量開藥、超範圍用藥、倒賣醫保藥品等行為已被列為整治重點。
舉報渠道
我們每個人都有守護自己健康的權利,更有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責任。“藥販子”的存在,是對法律和道德的嚴重挑釁。所以,不要再向藥販子賣藥了!請提高警惕,不要購買來源不明、包裝破損的藥品,更不能將手中的“救命藥”變成藥販子的“搖錢樹”。
如發現類似欺詐欺保行為,請及時撥打國家醫保局打擊欺詐欺保舉報電話,或向當地醫保部門及時舉報。醫保部門將視舉報情況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舉報電話詳情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