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民行竊案

回民行竊案,發生於1827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回民行竊案
  • 發生時間:1827年
  • 發生地點:陝西
  • 發生時期:道光七年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在道光七年(公元1827年)。案情如下:陝西回民丁八十糾允回民馬雙喜、丁年成、丁瞎三行竊。同夥四人行至事主伍開昌家牆邊,挖孔正欲進內偷竊,被巡役馬馨泰、馬太瞥見喊捉。丁八十等逃走,馬馨泰等追趕。各犯被追情急,丁八十喝令丁年成等一同拒捕。馬雙喜、丁年成、丁瞎三各拾石塊向巡役擲去,未經成傷。馬馨泰趕上,將丁八十揪住,丁八十用柴刀扎傷馬馨泰左腿,馬馨泰仍未放手,馬太上前幫同將丁八十抓獲。陝西巡撫將丁八十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將馬雙喜杖一百徒三年,因其系赦後復犯,應加一等,故杖一百流二千里。又因馬雙喜父老丁單,聲請留養。刑部認為,此等行竊未得財之犯,復有逞凶拒捕傷人重情,自不得從寬減等,應將該犯等均各照結夥三人以上,但有一人執持器械,不分首從,不計髒數例,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照例加拒捕罪二等擬遣,仍照《調劑章程》,酌加枷號三個月。馬雙喜系回民,結夥持械行竊,例不準聲請留養。刑部不僅更改了陝西巡撫的判決,而且將此案作為判例,要求各省日後恪守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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