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民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兩級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精神,2004年11月18日,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員會、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下發《關於批准<回民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批准成立回民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回民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回民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正式成立,2005年1月20日,回民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正式掛牌,同時承擔回民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回民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地點:回民區
  • 屬性:非營利
  • 性質:事業單位
部門簡介,主要職責,

部門簡介

回民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前身為回民區安全生產委員會,於2002年5月31日成立,承擔回民區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具體工作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綜合管理、職業安全監察、礦山安全監察等職能。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一)擬訂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和呼和浩特市關於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分析和預測全區安全生產形勢,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全區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區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制訂和分解落實全區安全生產控制考核目標,並監督執行。
(三)負責發布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生產事故調度統計分析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根據區人民政府授權,依法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對由部門組織、需經區人民政府批覆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提出審查意見;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指導全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協調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四)配合上級部門做好非煤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負責綜合監督管理非煤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和礦山安全生產工作。
(五)組織指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配合上級部門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依法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情況。
(六)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七)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
(八)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九)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範工作。
(十)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配合上級部門監督管理轄區內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
(十一)承擔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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