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背景
在四行儲蓄會成立之前,中國境內,比較著名的以儲蓄會命名的金融機構共有兩家:其中一家為
萬國儲蓄會,成立於1911年,為法國人所創辦,在上海法國領事館註冊。另一家為中法儲蓄會,創辦於1918年,原為中法合資,在天津法國領署註冊及中國政府備案。1926年改組為中國股份有限公司。但這兩家儲蓄會均為有獎儲蓄會,此外,還有1920年成立的由西班牙人創立的“東方儲蓄會”和1923年由葡萄牙人設立的遠東儲蓄會等,但它們與後來成立四行儲蓄會等機構組織有本質上的差別。
1922年7月,
大陸銀行加入了鹽業、金城和中南銀行為厚集資力而創立的
四行聯合營業事務所,根據聯合經營業事務所的有關約定,首先創立
四行準備庫,同時著手進行共同設立儲蓄處的準備。此時金城銀行總處的稽核長吳延清在探悉東北地方辦了儲蓄會,很有成績以後,便建議四行亦可辦理儲蓄組織,以便吸收社會閉散資金,壯大四行力量。時為四行聯合聯合營業事務所主任和四行準備庫總庫主任的鹽業銀行總理
吳鼎昌對此表示了極大的興趣,認為應該積極推進此事。
歷史沿革
1923年1月24日,鹽業、金城、中南和大陸四銀行代表會議於北京召開,決定在聯合營業事務所之下,設立四行儲蓄會。由鹽業、金城、中南和大陸銀行每家各投資25萬元銀元,總計100萬元銀元(以下“元”均指銀元)作為儲蓄會專門辦理儲蓄業務的“基本儲金”。為了科學管理,嚴格制度,又議定了《四行儲會規約》、《四行儲蓄會章程》、《四行儲蓄會辦事章程》、《四行儲蓄會放款限制章程》、《四行儲蓄會執行委員會章程》及《四行儲蓄會監察委員會章程》等6個重要檔案。並組織由金城銀行總理周作民、中南銀行總理胡筆江、大陸銀行總理談荔孫和鹽業銀行總理吳鼎昌為委員的執行委員會,“公推吳鼎昌為主任,綜理本會一切事務。”會議同時決定,將總會事務所(即總管理處)設於聯合營業事務所內,分設儲蓄會於上海漢口路3號,天津法租界21號路63號及漢口俄租界瑪琳街45號三處,並於同年6月1日同時成立。
1923年6月,上海四行儲蓄會正式開幕,新開張的四行儲蓄會以“保本保息,期短利厚,又分紅利,營業獨立,會計公開”為號召,給人以耳目一新之感。
1932年,又耗資82萬元,在蘇州河邊上的光復路21號自建倉庫,以堆放銀行客戶的抵押品和貨物等。1933年1月開業,這便是日後聞名遐邇的
四行倉庫。
民國22年(1933年)前後,四行儲蓄會在上海派克路(今
黃河路)買進地產,耗資500萬元,建築24層大樓,當時被稱為遠東第一大廈,定名為國際飯店。
1934年,四行儲蓄會總部遷入國際飯店營業。
1951年9月,與鹽業、金城、中南、大陸等銀行組成聯合總管理處,實行公私合營。
1952年12月,參加金融業全行業公私合營。
經營情況
至1937年底,四行儲蓄會不僅提高了它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也取得了不蜚的成績。截至1937年8月13日為止,共吸納個人儲戶5549人,其中1-50元的儲戶有2343人,51-100元的612人,101-500元的1401人,501-2000元的1022人,2001-5000元的113人,5000元以上的58人。還有其他各類儲戶1273戶。截至1937年底,是年總計收取各類取儲蓄存款7198萬元,而在歷年統計中尤以1934年為最高,是年共收取各類儲蓄存款達9056萬元。如果以1923年收取的各類儲蓄存款436.262元,為指數100的話,則到1934年,存款指數以為20758.2,增長了足有207倍。同期的定期抵押放款也穩步增長、至1937年底、共達3283.1萬元,其中尤以1936年的3513.7萬元為最高。而購入公債數額則以1934年為最高,達到2792.3萬元。
投資
1930年,四行儲蓄會開始向房地產大舉進軍。是年5月,四行儲蓄會以45萬兩白銀的代價,購進位於上海市中心
跑馬廳對面的派克路(今
黃河路)上二畝七分多的一塊地皮,準備建造樓房,並將設在外灘的四行儲蓄會總管理處搬過來。這是歷年來四行儲蓄會數額最大的一筆地產投資。
四行大廈自1931年5月動工至1934年8月完工,歷時三年零四個月,耗資(包括地價)420萬元。四行大夏地面22層、地下2層,共24層,高83.6米。四行儲蓄會原意只造大廈,建成後除自用房外全部出租,並在國內外登過啟事,招人承辦,只因為所有人都擔心,承租這樣一座大廈開設大飯店,本錢大而收益有限,實在虧不起。四行儲蓄會既找不到承租的,最後只好決定自己辦。遂於1933年3月決定創辦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並集資80萬元。因而後來四行大廈便改稱
國際飯店大廈了。
儲蓄
四行儲蓄會吸引存款數額大幅攀升。1923年開辦當年僅有存款436.262元、至1927年已達17,147,374元,若以1923年的存款指數為100的話,到1927年,短短五年,存款指數已為3,930.5,幾乎擴大40倍。
貸款
1924年,四行儲蓄會即“由滬會與四行訂立契約”,借與每行25萬元,(合共100萬元)、時間為兩年,“周息一分,每半年付息一次。”條件是“四行以整理案內各種公債為抵押,照市面上價七折為抵押標準。”
1926年,四行儲蓄會又向金城銀行放款50萬元,為期兩年,到期後又續轉兩年。按照《四行儲蓄會辦事章程》第六條“遇有運用儲金時亦由四行平均分提其存款”的規定,那么其他三行也各得50萬元貸款,總數即為200萬元。同樣貸款時間為4年。
1927年5月,四行儲蓄會向四行放款400萬元,也是以公債作抵。同年11月11日,金城銀行又向四行儲蓄會貸款100萬元,則這一年四行儲蓄會總共向四行放款8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