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輕化工大學章程

《四川輕化工大學章程》是四川輕化工大學的章程。

序 言,章程內容,

序 言

四川輕化工大學創建於1965年,由原華東化工學院(現華東理工大學)內遷部分保密專業,選址四川省自貢市創建華東化工學院西南分院(簡稱652工程)。1979年在原華東化工學院西南分院的基礎上組建四川化工學院,1983年更名為四川輕化工學院。2003年由四川輕化工學院、自貢師範高等專科學校自貢高等專科學校自貢教育學院合併組建四川理工學院。2018年更名為四川輕化工大學。
學校弘揚“胸懷天下之家國情懷,捨我其誰之使命擔當,自強不息之開拓奮進”的652精神,踐行“厚德達理、勵志勤工”的校訓,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辦學規律,秉承“解放思想、勇於創新、敢於擔當、追求卓越”的發展理念,實施“研學結合、產教融合、特色發展”戰略,努力建成人才培養質量更優、科技創新能力更強、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更高的創新大學、開放大學、智慧大學、和諧大學。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四川輕化工大學,中文簡稱“川輕化”。英文名稱:Sich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 Engineering,英文縮寫為SUSE
第三條 學校現有匯東校區、李白河校區、宜賓校區和黃嶺校區。
匯東校區(註冊地)地址: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匯興路519號,
李白河校區地址: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永田路100號,
宜賓校區地址:四川省宜賓市三江新區白塔路1號,
黃嶺校區地址:四川省自貢市沿灘區鄧關鎮學院路15號。
第四條 學校是非營利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制訂學校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學位;
(四)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畫,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五)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六)依法自主開展與國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交流和合作;
(七)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對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五條 學校的開辦資金為19734萬元。
第六條 學校辦學規模由國家有關部門根據社會需求、教育規劃、辦學條件及相關標準指標統籌核定。
第七條 學校的舉辦者是四川省人民政府。學校的主管部門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第八條 學校的舉辦者、管理者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舉辦者對學校實施巨觀管理和監督,尊重和保障學校的獨立法人資格和辦學自主權。學校接受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章程自主辦學,維護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九條 學校的合併、變更、分立與終止等重要事項,由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決定。舉辦者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
第十條 舉辦者為學校提供必要的辦學經費和基本保障條件,保護學校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監督學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依法綜合套用立法、撥款、規劃等手段對學校辦學進行管理和監督,規範學校辦學行為,通過專門機構或者指定社會中介機構對學校的學科、專業和辦學質量進行評估,監督學校經費和資產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致力於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各類高素質套用型人才,使之成為社會主義事業合格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條 學校從事普通高校各類各專業本專科、研究生學歷教育,繼續教育,留學生教育;從事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學術交流,為地方及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十四條 學校堅持以工為主、文理交融,突出輕工、化工特色和優勢,學科專業設定涵蓋工學、理學、管理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藝術學、法學、經濟學等學科門類。學校根據發展需要和國家相關規定,可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五條 學校教育形式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採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學校以普通本科教育為主體,大力發展研究生教育,促進非全日制教育形式的多元化。
第十六條 學校在如下情況發生時應終止辦學:
(一)根據本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第十七條 學校申請終止辦學,應向原審批機關提交申請材料,獲得原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終止辦學。
第十八條 學校終止辦學,應妥善安置學生,制訂學生安置方案,並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財務清算,制訂財務清算報告、財產處置方案等。
第十九條 學校終止辦學,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國有資產評估、清查、劃轉、交接手續。
第二十條 學校終止後由業務主管單位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併到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 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 黨的領導
第二十二條 學校根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四川輕化工大學委員會,按照黨章和黨內法規有關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黨組織關係隸屬於中國共產黨自貢市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四川輕化工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第二十四條 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設立常務委員會。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黨委常委可由上級黨組織選派或由學校依照黨章和黨內法規等選舉產生。黨員校長、副校長,組織部長、宣傳部長、統戰部長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委常委領導班子。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委職責包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四川省委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範和抵禦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第二十七條 設立中國共產黨四川輕化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民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複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八條 黨員隊伍建設
(一)學校各級黨組織構建多層次、多渠道的黨員經常性學習教育體系,加強政治理論教育和黨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訓練,強化黨章黨規黨紀教育、黨的宗旨教育、革命傳統教育、形勢政策教育和知識技能教育,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實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的制度。
(二)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堅持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提高“三會一課”質量,開好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健全落實談心談話、民主評議黨員、主題黨日等制度,確保黨的組織生活經常、認真、嚴肅。
(三)強化黨員日常管理,及時轉接黨員組織關係,督促黨員按期足額交納黨費。加強流動黨員管理和服務,做好畢業生黨員、出國(境)學習研究黨員組織關係和黨籍管理工作。關心黨員思想、學習、工作和生活,健全黨內關懷、幫扶長效機制。搭建黨員發揮先鋒模範作用平台,健全黨員聯繫和服務民眾工作體系。妥善處置不合格黨員,嚴格執行黨的紀律。
(四)尊重黨員主體地位,發揚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權利,推進黨務公開。學校各級黨組織討論決定重要事項前,應當充分聽取黨員的意見,黨內重要情況及時向黨員通報。
(五)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和有關規定,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養和考察,加強在高層次人才、優秀青年教師和優秀學生中發展黨員工作。建立黨員領導幹部和黨員學術帶頭人直接聯繫培養教師入黨積極分子制度。將團組織推優作為確定學生入黨積極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從高中到大學、從大學到研究生階段入黨積極分子接續培養機制,加大在高校低年級學生中發展黨員力度。
(六)學校黨委設立黨校。黨校的主要任務是培訓黨員、幹部和入黨積極分子。
第二十九條 幹部和人才工作
(一)學校黨委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學校幹部實行統一管理。選拔任用幹部,必須突出政治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堅持注重實績、民眾公認,努力實現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幹部隊伍。選拔任用學校中層管理人員,由學校黨委及組織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分析研判和動議、民主推薦、考察,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經學校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二)學院黨組織在幹部隊伍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同學院行政領導一起,做好本單位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工作,以及學生輔導員、班主任的配備、管理工作。對學院行政領導班子的配備及其成員的選拔,學院黨組織可以向學校黨委提出建議,並協助學校黨委組織部門進行考察。
(三)學校黨委建立健全優秀年輕幹部發現培養選拔制度,制定並落實年輕幹部隊伍建設規劃,大膽選拔使用經過實踐考驗的優秀年輕幹部。統籌做好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和黨外幹部的培養選拔工作。
(四)學校黨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貫徹人才強省戰略,實施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流動、激勵機制,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營造潛心育人、潛心科研、激發創造活力的工作環境,用好用活黨內和黨外、國內和國外等各方面優秀人才,形成人才輩出、人盡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強對人才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健全黨組織聯繫服務專家工作制度,不斷提高各類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第三十條 思想政治工作
(一)學校黨委牢牢掌握黨對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統一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發揮行政系統、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廣大教職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學校各級黨組織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對師生員工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教育,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做好黨的基本路線教育,愛國主義、團隊精神和社會主義思想教育,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教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教育,國情教育、形勢政策教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教育、國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團結進步教育。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師德師風建設的全過程,幫助廣大師生員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學校各級黨組織把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構建思想政治工作體系,加強意識形態陣地管理。充分發揮課堂教學的主渠道作用,辦好思想政治理論課,推進課程思政建設,拓展新時代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徑,形成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圍和工作機制。
(四)思想政治工作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定期分析師生員工的思想動態,堅持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注重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區別不同層次,採取多種方式,推動思想政治工作傳統優勢和信息技術高度融合,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
第三十一條 民眾團體工作
(一)學校黨委研究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和學生會(研究生會)、學術組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強學生社團管理,支持他們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二)學校黨委領導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在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三十二條 領導和保障
(一)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精幹高效和有利於加強黨建工作的原則,設立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和教師工作、學生工作、人民武裝、保衛工作部門等機構。
(二)按照社會主義政治家、教育家標準,配合上級黨組織選好配強學校領導班子,把政治過硬、品行優良、業務精通、銳意進取、敢於擔當的優秀幹部選配到學校領導崗位。學校黨委按照專職為主、專兼結合、數量充足、素質優良的要求,將黨務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納入學校人才隊伍建設總體規劃,完善選拔、培養、激勵機制。專職黨務工作人員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員應當在編制內配足,總數不低於全校師生人數的1%,每個學院至少配備1名專職組織員。專職輔導員崗位按照師生比不低於1:200的比例設定,專職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崗位按照師生比不低於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機制,為學校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經費和物質支持。
(三)學校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情況納入巡察內容,作為學校領導班子綜合評價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作為“雙一流”建設等工作成效評估的重要內容。開展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工作,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對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視不夠、落實不力的,應當及時提醒、約談;對出現嚴重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責問責,督促抓好問題的整改落實。
第四章 學校組織與治理結構
第一節 組織機構
第三十三條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政治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校長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規定進行選拔,可採用內部推選、外部選派等方式進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舉辦者任命。
第三十六條 校長辦公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按照校長職權及有關規定製定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實行集體討論、校長決定的制度。校長應通過校長辦公會討論處理學校行政管理和教學科研中的主要事項。校長辦公會成員一般為學校領導班子成員。
第三十七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民眾組織,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學校在基層單位建立二級工會組織。
第三十八條 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及專門委員會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團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學校為學校工會履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三十九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四川輕化工大學委員會(簡稱“共青團四川輕化工大學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維護青年合法權益,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和服務作用。
第四十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標上同心同向、行動上同心同行,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改革發展建設事業發揮作用。
第四十一條 學校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在校長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要求,對學校及所屬單位的以下事項進行監督、評價、建議: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上級主管部門重大政策措施情況;
(二)學校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和計畫執行情況;
(三)對學校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和預算管理情況;
(四)對學校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情況;
(五)對學校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情況;
(六)對學校及所屬單位資金、資產、資源的管理和效益情況;
(七)辦學、科研、後勤保障等主要業務活動的管理和效益情況;
(八)學校管理的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九)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要求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設定黨政職能機構、保障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
第四十三條 學校可以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聯合設定教育科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及學校規定運行和管理。
第二節 學院
第四十五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保障和支持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的管理自主權。學校根據社會需求、人才培養目標、學科專業建設需要設定若干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第四十六條 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和國際交流的組織實施單位,享有學校授權範圍內的辦學權、人事權和資源配置權,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七條 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者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訂本院學科和師資隊伍建設方案;
(二)擬定本院機構設定方案;
(三)制訂本院的專業教學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
(五)負責院內人員的教育管理;
(六)負責本院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七)負責院內資產和財務管理;
(八)負責開展社會服務活動;
(九)在學校統一領導下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 學院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
學院院長在學校黨委和行政的領導下,負責學院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對本單位安全穩定負有重要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組織擬定學院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負責學科專業建設。組織擬定學院學科建設和專業發展規劃,調整和最佳化專業設定,組織新設專業的論證、申報。
(三)負責教學工作。研究學院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培養目標。積極推進教育教學改革,建立健全學院教學質量監控體系,嚴格教學管理,保證教學質量。認真組織教學實踐活動。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積極支持各類學科平台的工作,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做好教學、科研和成果的組織申報工作。
(五)負責師資隊伍建設。擬定本單位師資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落實;負責做好教師的培養、使用和考核工作;做好各級各類優秀人才的選拔與推薦工作。
(六)建立和完善本院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辦法,做好學院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學院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和後勤保障工作。
(七)負責學院有關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方面規章制度的擬定和組織實施工作。積極做好院務公開工作。
(八)加強行政領導班子成員自身的思想建設和作風建設。
(九)完成學院行政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以及學校黨委和校長下達的其他各項任務。
學院副院長協助院長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 經學校黨委批准,在各學院設立黨的委員會。學院黨的委員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應當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幹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後,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繫服務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五十條 學院黨的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黨的建設的事項
1.學習貫徹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校黨委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重要事項;
2.落實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3.學院黨建工作規劃、年度工作計畫、改革舉措、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訂等重要事項;
4.學院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的重要事項;
5.學院黨內表彰、獎勵,學校黨委和上級黨組織重要表彰、獎勵人選推薦等重要事項;
6.加強學院黨的委員會自身建設的重要事項;
7.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和巡視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項。
(二)幹部隊伍建設的事項
1.配合學校黨委完成幹部工作的有關事項,推選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代表人選等重要事項;
2.按照學校黨委和上級黨組織有關規定,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研究決定學院所屬機構、教研室(系、實驗中心)負責人選拔任用事項;
3.按照有關章程和規定,制定修訂學院教授委員會和其他管理、諮詢類組織組成人員和負責人推選等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
4.幹部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5.基層黨組織書記、黨務工作人員和輔導員、班主任配備、管理等重要事項。
(三)加強對人才的政治引領、政治吸納和教育管理、聯繫服務的重要事項。
(四)思政課程、課程思政建設等師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五)教風學風和師德師風建設中的重要事項。
(六)意識形態、統一戰線、安全穩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七)加強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學生社團等民眾組織,各類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及老幹部和離退休等工作領導的重要事項。
(八)其他需要學院黨的委員會會議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五十一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
黨政聯席會議議事決策範圍主要包括:
(一)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的事項
1.貫徹落實黨的教育工作方針政策、上級有關決策部署和學校整體發展規劃、教學科研管理各項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項;
2.學院發展規劃、學科建設規劃、專業建設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重要改革舉措、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等重要事項;
3.學院所屬機構、教研室(系、實驗中心),以及管理、諮詢類組織的設定、調整等重要事項;
4.年度財務預算決算的審定和執行,大額度資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額捐贈、人員薪酬等重要事項;
5.大型設備和大宗物資採購或購買服務、基本建設和基建修繕等重要事項;
6.辦學空間、設備設施等辦學資源配置,重要資產處置、無形資產授權使用等重要事項;
7.服務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等重要事項;
8.各類行政審批及後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9.維護安全穩定、防範和處置突發事件等重要事項。
(二)事關教師隊伍建設的事項
1.教師引進、培養,教學團隊建設,教師兼職、訪學、進修、參加各類組織和參與學術交流、社會活動中的重要事項;
2.教職員工的聘用、調動、晉升、考核、職稱職級評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項;
3.人才工作規劃制定,人才隊伍建設,各級各類人才計畫人選推薦申報中的重要事項;
4.教職員工違規、違紀懲處等重要事項。
(三)事關學生培養的事項
1.學科和專業設定、調整,學生培養方案制定、修訂,培養項目的設立和終止等重要事項;
2.課程建設、教學管理、教材編寫選用等重要事項;
3.學生學籍管理,招生、畢業、就業、獎懲、困難學生幫扶,研究生導師遴選等重要事項。
(四)科研平台、科研團隊建設,科研項目、科研經費管理,科研成果轉化、科研獎勵中的重要事項。
(五)開展國(境)內外教學、科研和學術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項。
(六)教授委員會和其他管理、諮詢類組織組成人員和負責人選任等重要事項。
(七)學院表彰、獎勵,上級重要表彰、獎勵人選推薦等重要事項。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成員為學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或紀檢委員,院長,副院長)。根據議題需要,由黨委書記、院長協商確定列席人員,列席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議題由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提出,由黨委書記、院長協商確定。根據議題內容,會議由黨委書記或院長主持。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由學院黨政辦公室負責記錄,並形成會議紀要。會議決定事項分別按照黨政職責負責執行和落實。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實施辦法由學院黨委制定,報學校黨委備案。
第五十二條 學院設立教授委員會。
教授委員會承擔學術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職責,作為教授治學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
第五十三條 學院設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相關規定,參與學院的管理。
學院設立學院工會組織,校級工會組織對院工會組織進行工作指導。
第五章 教育、教學與科研
第五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學校統籌行使學術事務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的最高學術機構。學術委員會依照其章程,主要履行學科建設、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和學風建設等職責。
第五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由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由校長聘任。
第五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定期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第五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五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下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教學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一)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專業技術職務設定條件、資格審核,開展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審議專業技術職務方面的重大事項。
(二)教學委員會負責研究教學建設、教學管理及教學改革工作的重大問題,審議教學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檢查教學、教學管理與教學研究工作,為領導決策提供諮詢服務等。根據工作需要可成立臨時專家工作組,完成學術委員會授權的相關工作。
第五十九條 學校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校碩士學位、學士學位的評定與授予,學位授權點建設、學位授予質量評估和學位授權點調整等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由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學院院長、教師代表等組成,主席由校長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需報四川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六十條 教育教學是學校辦學活動的基本內容。
第六十一條 學校的基本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專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學校依法依規招收和培養留學生,引進境外優質教育資源,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加快發展繼續教育、現代遠程教育等不同形式的教育。
第六十二條 學校根據人才需求,在專業設定許可權內,自主設立人才培養模式,按國家要求制定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方案並實施。對達到相關培養標準的學生,依法頒發相應畢業證書或授予相應學位,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校長職位暫時空缺時,畢業生畢(結)業證書的“校長簽印”欄印章,可由暫時負責學校行政工作的學校領導或學校章程及相關規定中明確的代行校長職權的學校領導名章代替簽發,至任命新校長為止。
第六十三條 學科建設是學校發展的基礎。學校以學科建設為引領,促進整體辦學實力的提升。
第六十四條 學校制定學科建設規劃,促進學科交叉、融合、創新,按照“博士點牽引、顯特強優、統籌規劃、動態調整”的原則,構建特色優勢學科體系。
第六十五條 學校遵循教育發展規律,有計畫地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六條 科學研究是建設高水平大學的重要支撐。學校堅持“研學結合、產教融合、特色發展”戰略,緊密圍繞國家發展戰略密切相關的基礎性、前瞻性、戰略性科技創新開展科學研究,促進學科全面發展,提高教育質量,提升創新能力,建立具有學校特色的科學創新體系。
第六十七條 學校設立研究院(所、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科研機構,在學校授權範圍內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研究院(所、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科研機構設立、變更或者撤銷由校長動議,經學術委員會審議後,由校長辦公會議和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
第六十八條 國際化辦學是學校重要發展戰略。學校以國際化辦學為導向,圍繞國際型人才培養,不斷提升學校的核心競爭力和國際影響力。
第六章 教職工與學生
第一節 教職工
第六十九條 教職員工是由教師、教學輔助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學校要全心全意地依靠教職工辦學。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教師應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有相應的教育教學能力。教師享有《教師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教學輔助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應當具備良好職業道德並具有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七十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教師職務制度和教師崗位聘任制度;
(二)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崗位聘任制度。
第七十一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享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利外,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和學習培訓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按時足額獲取工資報酬,依法享受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以及節假日的帶薪休假;
(八)就職務職稱、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聘約規定的權利;
(十)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義務外,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聘約規定的義務;
(六)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崗位任務;
(七)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三條 學校以教師為本,尊重教師的創造性活動,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教師應有良好的學術道德,為人師表,教書育人,遵守學術規範和學術道德,努力創造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和先進文化。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教職員工通過教代會、工會、教授委員會等形式依法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七十五條 學校對履行義務中業績突出的教職員工給予獎勵,對不履行義務的教職員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為維護學校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教職工的申訴,促進學校依法行使職權。
第七十七條 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由學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七十八條 教職工認為與教育教學相關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應首先向學校有關部門(組織)積極反映;相關部門(組織)應認真解釋、說明;在政策規定和職責許可權範圍內應予以解決或處理的,必須予以解決處理。教職工認為有關部門(組織)的解釋、說明不合法、不公正,對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向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七十九條 離退休教職工為學校的建設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是學校的寶貴財富。學校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的離退休人員政策,關心離退休教職工生活,盡力發揮離退休教職工在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關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八十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八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八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或5年1屆,每學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八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並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節 學生與學員
第八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六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鍊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八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十八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十九條 學校根據學生修業年限、學業成績和思想表現等,經學校審核或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發給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九十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願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並視情節輕重,依規給予紀律處分。
第九十一條 學校對來校留學生實施趨同化管理。
第九十二條 學校支持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自治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學生社團,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定開展活動。
第九十三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分管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法律顧問、學院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組成。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校行政辦公室。學校制定學生申訴的具體辦法。學校取得學籍的學生,對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對本人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申訴、作出申訴複查決定。
學校通過聽證會、座談會和新聞發布會等制度,鼓勵和支持學生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九十四條 學校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完善學籍管理制度,學生在校期間按照學校的學籍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學生成績考核、升降級、轉退學等按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執行。
第九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重要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學校共青團組織指導下,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開展工作,學校支持定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聽取學生代表意見和建議。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代為行使職權。
第九十六條 四川輕化工大學學生會是黨領導下的主要學生組織,是學校聯繫廣大同學的橋樑和紐帶,由學校黨委統一領導,黨委學生工作部統籌負責,團委具體指導,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九十七條 學生代表大會由各學院選出的代表組成,根據學生人數按比例民主推選產生。
第九十八條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每屆任期為一年,通過民主推選可以連任。
第九十九條 學生代表大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學生會召集。重大事項需經學生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在表決其他問題時,以全體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一百條 學員是指在學校登記,接受非學歷教育培訓、沒有學籍的受教育者。學員在學習期間依法律法規和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學校為學員提供必要的學習生活條件和幫助,依法依規對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學員頒髮結業證書或學業證明。
第七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一百零一條 學校的資產是指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一百零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機制。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維護資產安全完整,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等所有無形資產。
第一百零三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教育收費和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為輔。學校的舉辦者應提供穩定的辦學經費和政策保障。
學校積極拓展經費來源,鼓勵和支持多渠道依法籌集辦學資金,不斷加大辦學投入。
第一百零四條 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積極吸引社會捐贈,拓展辦學資源。學校接受捐贈的基本原則是:
(一)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遵循捐贈自願原則,各類捐贈須是捐贈者的自願行為;
(三)遵循褒揚原則,凡捐贈者,學校給予相應形式的獎勵;
(四)遵循捐贈專用原則,捐贈財物和項目一律用於學校的建設與發展,不準挪作他用;
(五)遵循捐贈者意願原則,充分尊重捐贈者意願,保護捐贈者利益,接受捐贈者監督與指導,如需改變捐贈財物的用途,需徵得捐贈者同意。
第一百零五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預算管理體制,強化制度約束機制、監督管理機制、責任追究機制和評價考核機制,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一百零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及其套用指南、政府會計制度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學校依法依規自主使用經費,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學校設立財經工作委員會,作為論證和審議學校年度財務預決算等重大經濟事項的機構。
第一百零七條 學校分立、合併、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一百零八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校友會、基金會及其他組織
第一百零九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學習三個月以上,畢業、結業、肄業的學生(學員);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員工;學校名譽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經校友理事會批准,獲得校友會會員資格的機構、團體和個人。
學校視校友為學校的使者,是學校聲譽的代表,是學校的寶貴財富。校友應當珍惜學校的聲譽。
對學校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學校授予榮譽稱號並設志紀念。
學校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一百一十條 學校設立四川輕化工大學校友總會,總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四川輕化工大學校友總會是由四川輕化工大學校友自願組成的以從事學術交流、科技合作和聯誼活動為主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其宗旨是:加強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增進友誼,交流信息,加強合作,服務社會。
校友總會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校友總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領導、組織、開展校友總會的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學校通過校友會及其他多種形式聯繫和服務校友。
第九章 信息公開
第一百一十一條 學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建立信息公開工作機制和各項工作制度。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學校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一)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定、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學校章程以及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四)各層次、類型學歷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學籍管理、學位評定辦法,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式;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五)學科與專業設定,重點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畫,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國家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等;
(六)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
(七)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定管理與聘用辦法,教師爭議解決辦法等;
(八)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
(九)財務、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採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
(十)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一)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外籍教師與留學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一十三條 學校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學校網站、校報校刊、校內廣播等校內媒體和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等校外媒體以及新聞發布會、年鑑、會議紀要或者簡報等方式予以公開;並根據需要設定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或者電子螢幕等場所、設施。
第一百一十四條 學校校長領導學校的信息公開工作。學校行政辦公室為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學校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第一百一十五條 學校信息公開情況接受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章 學校標識
第一百一十六條 學校校訓是“厚德達理、勵志勤工”。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四川輕化工大學校徽包括校標和徽章。
學校校徽為圓形徽章,圖案色彩以墨綠色為主色,由學校中、英文名稱,漢字“川”,大學英文單詞首字母“U”,“輕”、“化”拼音首字母“Q”、“H”及學校成立年份數字“1965”設計組合而成。
學校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毛體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一百一十八條 學校校旗旗面為學校專用藍色,校名字型為白色,中英文校名位於校旗中間區域。
第一百一十九條 校歌是《四川輕化工大學之歌》。
第一百二十條 學校校慶日為4月16日。
第一百二十一條 學校官方網址為。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本章程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校長簽署、報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實施,同時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章程實施之後制訂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實施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一百二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由校長或學術委員會或教代會提議,經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啟動章程的修訂: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發生變化;
(二)學校發生分立、合併、終止,或者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者與管理體制變化等重大事項;
(三)舉辦者依法要求修改章程;
(四)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五條 修改後的章程經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中共四川輕化工大學委員會。黨委辦公室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和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本章程生效後須向校內外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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