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音像製品運輸傳遞管理辦法

《四川省音像製品運輸傳遞管理辦法》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為加強音像製品運輸傳遞管理,切實保護智慧財產權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音像製品運輸傳遞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四川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音像製品運輸傳遞管理,切實保護智慧財產權,促進我省音像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國務院《音像製品管理條例》,文化部、鐵道部、交通部、郵電部、民航總局《關於加強音像製品運輸傳遞管理的通知》和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文化市場管理責任制的通知》的有產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雷射視盤、雷射唱盤等音像製品,通過飛機、火車、汽車、船舶等交通工具和郵政在我省行政區內和出入我省的運輸傳遞。
第三條音像製品運輸傳遞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必須依法對音像製品運輸傳遞進行管理,嚴禁有黃色、淫穢、反動內容的和非法的音像製品通過運輸傳遞渠道出入我省,維護我省音像市場正常秩序。
第二章 音像製品的託運、郵寄和提取
第四條音像製品運輸傳遞實行憑證託運、郵寄、提取制度。
第五條辦理音像製品託運、郵寄和提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我省行政區外通過託運、郵寄入川的音像製品,其提貨單位必須是經文化部核准登記的我省音像製品總批發單位。
(二)在我省行政區內通過託運、郵寄出川或發往省內各地的音像製品,其發貨單位必須是經文化部核准登記的我省音像製品總批發單位和本版一級批發單位。省內提貨單位必須是經四川省文化廳核准登記的音像製品二級批發單位。
(三)音像製品二級批發單位只能在本行政區內通過託運、郵寄傳遞音像製品或向我省音像製品總批發單位或本版一級批發單位退貨,不得向本行政區以外的其它地區發貨。
(四)其它單位不得辦理音像製品託運、郵寄、提取業務。
第六條辦理音像製品託運、郵寄和提取必須出具以下證件:
(一)通過車站、港口、機場、郵局、海關口岸、貨櫃貨運站、零擔貨運站入川的音像製品,提貨單位必須憑文化部頒發的《音像製品批發經營許可證》(副本,許可證號:總發字A××××號)辦理提取手續。
(二)通過第六條(一)款所列渠道向省外和本省各市、地、州託運或交寄音像製品的單位,必須憑文化部頒發的《音像製品批發經營許可證》(副本,許可證號:總發字A××××號或本版發字A××××號)辦理託運或交寄手續。
(三)音像製品二級批發單位憑四川省文化廳頒發的《音像製品批發經營許可證》(副本,許可證號:川文發字A×××××××號)辦理提取、收寄或向我省音像製品總批發單位或本版一級批發單位的退貨運遞手續。
(四)音像製品二級批發單位通過本行政區的車站、港口、郵局、貨櫃貨運站、零擔貨運站向本行政區內發貨,憑四川省文化廳頒發的《音像製品批發經營許可證》(副本)辦理託運、郵寄手續;本行政區內的音像製品經營單位憑縣以上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副本)辦理提取手續;音像製品經營單位只能在所在市、地、州二級批發單位購買音像製品進行經營。
(五)按包裹或快件小包(5盤以內)郵寄的音像製品,其交寄或收寄人必須出具《音像製品批發經營許可證》(副本)或縣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核准證明。省、市、區和市、區(縣)同在一個城區的,憑市(地、州)以上文化部門出具的核准證明。
(六)車站、港口、機場、郵局、貨櫃貨運站、零擔貨運站按本辦法第二章第六條(一)至(五)款規定,核驗託運、郵寄、提取音像製品的單位所出具的由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音像製品批發經營許可證》(副本)或核准證明、音像製品發貨地、品種、節目、數量等,準確無誤後,方可受理託運、交寄或提取、收寄事宜,並在貨運或郵寄清單上註明許可證號、發證機關,以及發貨或收貨承辦人身份證號。發貨或收貨證明附在存根背後存檔,以備查驗。
第七條旅客隨機、隨車、隨船攜帶的音像製品不得超過5盤(張、盒),超出的要出具縣以上文化行政部門的核准證明。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條音像製品運輸傳遞管理實行案情報告制度。
第九條音像製品運輸傳遞實行管理工作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各車站、港口、機場、郵局、貨櫃貨運站、零擔貨運站和省政府批准交通部門設立的進出川超長運輸安全稽查站,均應建立音像製品運輸傳遞管理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加大檢管力度,堵住“非、黃”音像製品進入我省。各級交通、郵電、鐵路、民航管理部門要予以檢查和監督落實。
第十條文化行政部門對託運或郵寄音像製品的單位或個人出具有關證明要嚴格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出具核准證明,並在核准證明上載明發往地、收貨單位、音像製品品種、節目名稱、數量。
第十一條車站、港口、機場、郵局、貨櫃貨運站、零擔貨運站和省政府批准交通部門設立的進出川超長運輸安全稽查站對運輸傳遞中發現的非法音像製品要予以扣留,並將其數量、品種、發貨或收貨單位、承辦人及身份證號一併報當地文化行政部門予以查處。對截獲的大宗非法音像製品要予以妥善封存,並將案情報四川省文化廳。
第十二條旅客隨機、隨船、隨車攜帶音像製品必須開包(箱)檢查,超過5盤(張、盒)以上又無文化行政部門出具核准證明的要予以扣留。對發現的非法音像製品一律予以扣留,並報文化行政部門查處。
第十三條對託運、郵寄和提取非法音像製品的單位或個人,文化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公安部門負責對截獲的色情、淫穢和反動音像製品的案件進行查處,並依法保護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對運輸傳遞環節截獲的大宗非法音像製品案件,各運輸傳遞部門要配合文化部門做好深挖線索的工作。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利用職權侵犯音像製品經營者合法權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單位參與上述活動的,依法追究單位領導的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四川省文化廳、四川省公安廳、成都鐵路局、四川省交通廳、四川省郵電管理局、中國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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