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正式出版圖書編印管理暫行規定》在1988.04.01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非正式出版圖書編印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04.01
- 實施時間:1988.04.01
第一條 為加強非出版單位編印圖書資料的管理,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非出版單位因工作需要編印內部使用非營利性的教學參考書、講義、教材以及業務、科技資料等 (以下簡稱非正式出版圖書),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編印非正式出版圖書,應由編印單位提出申請,寫明編印的目的、圖書內容、傳送對象、印張數、印刷數冊、開本、是否收工本費,經主管部門審定後,送新聞出版或文化主管部門核准並發給準印證,方可印製。承印單位應憑準印證辦理印刷業務。
第四條 中央在川單位和省級單位編印非正式出版圖書,須經省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核准,發給準印證。省級以下單位編印非正式出版圖書,須經當地地、市、州新聞出版或文化主管部門核准,發給準印證;其中異地印刷的,由印刷所在地地、市、州新聞出版或文化主管部門,核准發給準印證。
核發準印證可適當收取工本費和管理費,每種圖書期費不得超過十五元,用於非正式出版圖書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準印證由省新聞出版部門統一制發樣張。
第五條 編印非正式出版圖書應控制印數,一般不得超過一萬冊,編印者和承印者應按核准數量印製。
第六條 非正式出版圖書只作內部傳送,不得向社會征訂出售。如要收取工本費,應在封底註明內部資料和工本費數額,不得提高收費標準,從中牟利。
第七條 編印非正式出版圖書,應保證質量。嚴禁編印有反動、淫穢、荒誕內容的圖書。編印單位在出書後,應向主管部門和核發準印證單位分別繳送樣書各二冊,以備檢查。
第八條 新聞出版或文化主管部門,應會同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非正式出版圖書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九條 非出版單位和承印單位編印非正式出版圖書,違反本規定的,由新聞出版或文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停業整頓、沒收非法出版圖書、沒收非法收入、處非法出版圖書總定價五倍以下罰款、吊銷註冊記證或營業執照。對直接責任人或領導者由其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罰沒收入一律上繳財政。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