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開發區管理暫行辦法,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3-10-19。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開發區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93-10-19
- 生效日期:1993-10-1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檔案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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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開發區管理暫行辦法
(1993年10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了加強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步伐,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我省開發區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法律及國務院有關規定,並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開發區是指在城市或其它有開發前景的區域,劃出一定範圍,在經濟活動和招商引資中實行更加開放的政策,為投資經營者,特別是外商投資經營者提供更為優惠和方便的條件,發展外向型經濟,深化改革開放具有帶動和輻射作用的開發區域。
第三條開發區分為不同類型,各地可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側重進行高新技術、工業建設、綜合經濟或旅遊度假等開發區的建設。
第四條根據各類開發區在經濟發展和生產力布局中的重要程度,經過不同的審批程式,可分別建立國家級開發區、省級開發區和一般開發區。在開發條件好、發展潛力大,對全省經濟發展具有重要帶動作用的地區,可建立國家級或省級開發區;在市(地、州)區域經濟發展中具有較大輻射作用的地區,可建立一般開發區。省級開發區和一般開發區,均需由省審批。鄉鎮一級不設開發區。
第五條開發區所在市、州、縣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要加強對開發區的協調和管理、將開發區建立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使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經濟合理布局的要求,開發區建立要堅持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分步實施、滾動開發的方針,切實做到開發一片,建成一片,收效一片。
第六條在開發區建設中,要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不斷深化改革,要以實施股份制改革為重點,加快開發區經營機制的轉換,積極進行產權制度、分配製度、人事制度、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等方面的改革,並帶動投資體系、社會保障和服務體制的改革和發展。
第七條在開發建立中,要努力擴大開放,加強同省內外、國內外的經濟技術合作,鼓勵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個人,國內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向開發區提供資金、設備、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和人才,在開發區內發展新興產業,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興辦生產性企業,基礎設施和第三產業項目,還可以設立外貿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營進口貿易。
第八條開發區要優先安排技術先進、工藝新、耗能低、污染小、效益高的項目。要對申請入區的企業嚴格把關,不得興辦技術落後、工藝差、污染嚴重而缺乏有效治理措施以及產品屬於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級禁止或限制發展方向進行調整、完善、提高,突出優勢產業。
第九條開發區要堅持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的原則。對經營管理不著、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按照《企業破產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或實行產權轉讓。
第十條開發區內投資者的資產、應得利潤和其他合法收益、受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暫行辦法的保護,開發區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建立開發區應具備的條件興辦開發區需要良好的經濟環境和必要的依託力量,主要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較好的區位優勢和經濟社會環境,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和輻射力;
(二)有較好的能源、交通、通訊以及其他基礎條件,在布局合理的小範圍內可以形成較好的投資環境,有利於對外招商引資;
(三)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工業發展基礎,本身是一定區域的經濟中心和工業中心,有較突出的帶頭產業和高起點項目,有一定數量的配套資金作保證;
(四)所依託的城市或城鎮有較好的科技、教育和文化基礎,有相應的經濟發展綜合服務功能和科技發展水平,勞動力素質和管理水平較高;
(五)有明確的區域界限納入當地城市規劃區,相對集中,便於管理;
(六)有改革開放意識強、觀念新、服務好、辦事效率高的政府辦事機構。
(一)有較好的區位優勢和經濟社會環境,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和輻射力;
(二)有較好的能源、交通、通訊以及其他基礎條件,在布局合理的小範圍內可以形成較好的投資環境,有利於對外招商引資;
(三)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工業發展基礎,本身是一定區域的經濟中心和工業中心,有較突出的帶頭產業和高起點項目,有一定數量的配套資金作保證;
(四)所依託的城市或城鎮有較好的科技、教育和文化基礎,有相應的經濟發展綜合服務功能和科技發展水平,勞動力素質和管理水平較高;
(五)有明確的區域界限納入當地城市規劃區,相對集中,便於管理;
(六)有改革開放意識強、觀念新、服務好、辦事效率高的政府辦事機構。
第十二條建立開發區的申報程式:
(一)建立開發區,應由所在市(地、州)、縣計委(計經委)會同當地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計畫。對開發區的選址和占地面積、發展方向及其階段和重點、建設項目、資金需求量及其來源、市場趨勢、綜合效益等進行認真研究,制訂開發區經濟發展總體規劃,並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審定。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提出建立開發區經濟發展總體規劃,一併上報省政府審報,並抄省計委。
(一)建立開發區,應由所在市(地、州)、縣計委(計經委)會同當地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計畫。對開發區的選址和占地面積、發展方向及其階段和重點、建設項目、資金需求量及其來源、市場趨勢、綜合效益等進行認真研究,制訂開發區經濟發展總體規劃,並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審定。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提出建立開發區經濟發展總體規劃,一併上報省政府審報,並抄省計委。
第十三條開發區的審批:
(一)在審批開發區前,必須對其經濟發展總體規划進行充分論證,省政府責成省計委負責全省開發區規劃的論證和評估,具體工作由省國際工程諮詢公司組織進行。
(二)國家級開發區、由省計委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經省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三)省級開發區、由省計委牽頭,會同省體改委、建委、國土局、勞動廳等省級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省政府審批。
(四)一般開發區,省政府授權省計委在徵求省體改委、建委、國土局、勞動廳等省有關部門的意見後進行審批,並報省政府備案。
(五)各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和旅遊度假區,由省計委會同省科委、旅遊度假區,由省計委會同省科委、旅遊局和體改委、建委、國土局、勞動廳等省級有關部門進行審批或轉報。
(一)在審批開發區前,必須對其經濟發展總體規划進行充分論證,省政府責成省計委負責全省開發區規劃的論證和評估,具體工作由省國際工程諮詢公司組織進行。
(二)國家級開發區、由省計委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經省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三)省級開發區、由省計委牽頭,會同省體改委、建委、國土局、勞動廳等省級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省政府審批。
(四)一般開發區,省政府授權省計委在徵求省體改委、建委、國土局、勞動廳等省有關部門的意見後進行審批,並報省政府備案。
(五)各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和旅遊度假區,由省計委會同省科委、旅遊度假區,由省計委會同省科委、旅遊局和體改委、建委、國土局、勞動廳等省級有關部門進行審批或轉報。
第十四條建立開發區資格的複查認定製度。在一定時期,根據開發區建設的實施進展情況,進行開發區資格的複查認定工作。對缺乏招商引資條件,項目、資金不落實,建設無法進展的開發區,要取消其開發資格。
第十五條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本著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立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開發區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第十六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審查批准的開發區建設總體規劃編制開發區詳細規劃,經有關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並負責管理;
(二)統籌安排、審批或轉報開發區內的建設項目;
(三)按項目依法辦理徵用土地和開發區的土地的出讓手續,土地收益用於開發建設;
(四)負責組織落實規劃批准的征地“農轉非”人員和勞動力的安置;
(五)統一規劃、建設、管理開發區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六)管理開發區的進出口企業;
(七)負責辦理開發區涉外事務的上報、審批工作。
(八)制定開發區有關行政管理的規章制度並檢查執行;
(九)根據紀要並按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工作機構;
(十)所在地政府或行署授予的其他職權。
(一)根據審查批准的開發區建設總體規劃編制開發區詳細規劃,經有關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並負責管理;
(二)統籌安排、審批或轉報開發區內的建設項目;
(三)按項目依法辦理徵用土地和開發區的土地的出讓手續,土地收益用於開發建設;
(四)負責組織落實規劃批准的征地“農轉非”人員和勞動力的安置;
(五)統一規劃、建設、管理開發區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六)管理開發區的進出口企業;
(七)負責辦理開發區涉外事務的上報、審批工作。
(八)制定開發區有關行政管理的規章制度並檢查執行;
(九)根據紀要並按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工作機構;
(十)所在地政府或行署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開發區內企業的營業登記和工商管理、外匯管理,以及銀行、海關、商檢、國土、稅務等專項行政管理事宜,由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機關或派出機構辦理。
第十八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開發區內興辦各種項目的申請,材料齊備的,應在七天以內審核完畢,批覆或轉報,材料欠缺或不符合條件的,應在七天內通知申請單位。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等手續的辦理,應在規定時限以內儘快完成。
第十九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須將開發區實施進展情況,按季度書面報送省計委和省級有關部門。
第二十條鼓勵在開發區重點投資下列項目:
(一)高科技和生產工藝、技術屬國內外先進水平的項目;
(二)產品以出口為主的項目;
(三)產品能替代進口的項目;
(四)資源開發和綜合利用項目;
(五)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六)旅遊、商貿、金融等第三產業項目。
(一)高科技和生產工藝、技術屬國內外先進水平的項目;
(二)產品以出口為主的項目;
(三)產品能替代進口的項目;
(四)資源開發和綜合利用項目;
(五)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六)旅遊、商貿、金融等第三產業項目。
第二十一條開發區投資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資、合作和外國獨資經營;
(二)國內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獨立經營或聯合經營;
(三)補償貿易和來料(件)加工裝配;
(四)租賃;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接受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附著物的轉讓、出租和抵押,進行開發經營或成片開發;
(六)其他經營方式。
(一)中外合資、合作和外國獨資經營;
(二)國內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獨立經營或聯合經營;
(三)補償貿易和來料(件)加工裝配;
(四)租賃;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接受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附著物的轉讓、出租和抵押,進行開發經營或成片開發;
(六)其他經營方式。
第二十二條在開發區投資興辦經濟實體,投資者須向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提交必需的文本,經審核批准,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規定程式辦理土地使用權、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
第二十三條經批准興辦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規定期限投入資本,動工建設。如不能按期投入資本、動工建設、無故拖延的,按規定收取土地荒蕪費,或註銷營業執照和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四條開發區的企業、事業單位,應在開發區或當地一家銀行開戶,並按規定辦理有關外匯事宜,同時,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各項保險業務。
第二十五條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應按規定向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其他有關部門報送統計表和經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的財務會計報表。
第二十六條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經營期滿或中途停業,應向原審批機關申報,經批准,清理企業的債權、債務和財務,提交清產核資報告,繳銷營業執照後,投資者的資產可以轉讓。外國投資者的資金可按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匯出。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計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