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鑄造協會

四川省鑄造協會是由省內鑄造企業、社會團體及與鑄造業務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自願組成的行業協會組織,是鑄造企業與政府間的橋樑和紐帶。本會為社會團體,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限制。四川鑄造業是省內傳統的基礎工業產業之一,在四川工業經濟中有著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改革開放以來,省內鑄造業發展很快,現已有各類鑄造企業1000多家,產品類別以精密鑄造、沙鑄、高低壓鑄造、有色金屬鑄造、鑄鋼、球墨鑄鐵為主,上下游產業齊備完善,生產資源豐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鑄造協會
  • 協會會長:任正彬  
  • 常務副會長:李程     
  • 協會秘書長:楊梓華  
成立背景,主管單位,領導成員,協會章程,

成立背景

1、協會成立,有利於協助政府推進鑄造業自主創新,增強企業的市場化意識,品牌意識和競爭意識,提高鑄造業在充分利用兩種資源,兩個市場中的危機感和緊迫感。
2、有利於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引進外貿人才,先進工藝和先進技術,不斷改善鑄造行業耗能高、勞動強度大的現狀。
3、有利於為鑄造行業的長遠發展不斷提供更多的新信息、新技術、新工藝、新政策;不斷改善鑄造業低利潤,長期徘徊不前的狀況。
4、有利於增強行業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推進行業的有序競爭和建康發展。
為此,省鑄造協會的成立,有利於為維護本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等服務,加快 四川鑄造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經省經委川經產業函〔2006〕699號和省民政廳川民發〔2007〕25號文批 復,由德陽東汽、德陽二重、自貢長征、成都興宇、簡陽海特、內江豐池順、 四川法拉特等企業發起的四川省鑄造協會已於2007年二月正式成立。

主管單位

四川省經濟委員會

領導成員

協會會長、秘書長及法人代表(專職):
任正彬 協會會長 四川省商務廳原正廳巡視員
李程 協會常務副會長兼法人
楊梓華 協會秘書長 高級工程師、註冊高級技術諮詢師、成都市機械學會理事
協會副會長、副秘書長
副會長(副會長單位):
鄭徳明 德陽東汽鑄造有限公司 總經理
李廣華 中國德陽重型裝備有限公公司鑄造分廠 總經理
毛靜霖 自貢長征精密鑄鍛有限公司 總經理
李 程 成都興宇精密鑄造有限公司 總經理
李 偉 四川法拉特不鏽鋼鑄造有限公司 總經理
胡文韜 四川簡陽海特鑄造有限公司 總經理
李豐貴 內江豐池順鑄造廠 總經理
副秘書長
何建渝 兼協會材料部部長 立鴻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鄧延河 四川進出口商會 副秘書長
向強忠 四川商檢局評審中心 市調部長
楊 哿 西華大學教授 四川省機械學會鑄造分會 秘書長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四川省鑄造協會,縮寫四川鑄協。英文名稱SICHUAN FOUNDRY ASSOCIATION,縮寫SCFA。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
第二條:本會是四川省內鑄造企業和社會團體及與鑄造業務有關的企事業等單位自願組成的 行業組織。本會為社會團體,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限制。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為鑄造行業的共同利益服務;為振興鑄造行業,促進鑄造技術進步服務;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發展國民經濟的各項方針政策;推動鑄造行業按照經濟合理和專業化協作的原則進行自主創新;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生產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使鑄造行業的生產適應國民經濟的發展需要,為實現四個現代化作貢獻。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四川經濟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四川省民政部的指導監督管理,並接受中國鑄造協會行業指導。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成都。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1.積極促進鑄造行業按照經濟合理和專業化協作的原則進行自主創新。及時總結經驗,向政府部門提出有利於振興鑄造行業的經濟、技術政策建議及自主創新的方針政策建議。
2.開展對全行業技術經濟資料的調查和整理工作,積極為政府制訂行業規劃提出建議,並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參與制訂規劃的有關活動。
3.提供省內外及國內外經濟技術信息,開展諮詢和技術服務,組織經驗交流。對企業的經營管理和生產技術進行診斷和指導,並組織攻關活動。
4.組織企業開展各種形式的省際間技術經濟交流活動,舉辦本行業的省內外及國際間的展覽、展銷等活動,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創造條件。
5.貫徹國家標準,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提出行業內部技術和業務管理的指導性檔案。
6.組織行業職工培訓工作。
7.協調和促進企業間的經濟合作和技術合作。為促進多種形式的聯合和協作服務。
8.與國外及省內地區同行業對口組織開展經濟、技術方面的合作及交流活動。
9.積極促進本行業的進出口業務,協助行業內出口正是應對國際市場中的反傾銷產業損害等。增強企業在國內外市場中的競爭能力,促進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
10.承辦政府部門及其他團體委託本會辦理的事項。
11.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
………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三)在鑄造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四)根據開展活動需要,可吸收特邀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經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討論通過,報理事會備案;(三)經秘書長簽字同意後,通知申請單位或個人,繳納會費後即為本會會員;(四)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會的活動;(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六)優先優惠獲得本會爭取的優惠政策和掌握的科研成果、資料及信息。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方面基本情況有關信息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承擔本會所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會通過,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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