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鄉鎮企業勞動安全管理暫行規定》是1986年7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鄉鎮企業勞動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2102
- 發布日期:1986-07-24
- 生效日期:1986-07-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鄉鎮企業勞動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1986年7月24日川府發〔1986〕147號)
第一條為加強鄉鎮企業勞動安全管理,保護勞動者安全和健康,促進鄉鎮企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省鄉鎮企業的工、礦、建築業,都要遵守本規定,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
第三條本規定由各級鄉鎮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由各級安全、勞動部門監督執行。
第四條各級政府要加強對鄉鎮企業勞動安全工作的領導。
各級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管生產的同時必須管安全”的規定。加強安全管理機構,充實專(兼)職安全技術人員,切實管好鄉鎮企業的安全生產。
各級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管生產的同時必須管安全”的規定。加強安全管理機構,充實專(兼)職安全技術人員,切實管好鄉鎮企業的安全生產。
第五條鄉(鎮)、村和鄉鎮企業的主要領導人對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所有鄉鎮企業,都應從實際需要出發,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技術人員,管理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六條勞動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法規,制訂並監督執行安全生產制度、操作規程、技術措施和培訓計畫;開展安全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發現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險情時,有權立即制止作業,撤出人員,及時報告有關領導處理。
第七條新、改、擴建工程,尤其是易燃、易爆和有塵毒危害工程的項目,須將產品種類、生產規模、生產工藝、初步設計、安全防護措施和企業負責人等,報經縣鄉鎮企業局審核,並徵得同級安全、勞動、公安、環保部門同意,按國家有關規定批准後,方能動工建廠。安全防護設施。務必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八條勞動場所應布局合理。要有足夠的採光、照明,在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處,必須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誌,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要求,生產、貯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應有防爆、防火設施。
第九條各種衝壓、鋸、刨等設備的危險部位,各種機械設備傳動裝置的外露部分,必須有安全防護裝置。
鍋爐、壓力容器、電氣設備和線路、起重機械、運輸工具、物料運送設備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
各種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合格,並建立檢查、維修、保養制度。處理故障必須先停機斷電。
鍋爐、壓力容器、電氣設備和線路、起重機械、運輸工具、物料運送設備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
各種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合格,並建立檢查、維修、保養制度。處理故障必須先停機斷電。
第十條辦礦應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實行有證開採,不準越界開採,不得危及鄰礦安全。
鄉鎮小煤礦必須執行《畜安全規程》和國家其它有關礦山安全法規,每個礦(井)必須具備兩個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準獨眼井生產,不準明火明電照明,不準明火明電放炮(高沼氣、自然發火和年產萬噸以上的礦井不準採用自然通風和明閘刀開關),不準開採保全煤柱;配備合格的安全技術人員、瓦斯檢查員和放炮員,嚴格執行頂板、通風、瓦斯、放炮安全管理的各種規定;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制度。
其它鄉鎮小礦,每個礦(井)要有兩個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配齊合格的安全技術員、放炮員,嚴格執行頂板、放炮、通風和防止水害、火災等安全規定。
鄉鎮小煤礦必須執行《畜安全規程》和國家其它有關礦山安全法規,每個礦(井)必須具備兩個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準獨眼井生產,不準明火明電照明,不準明火明電放炮(高沼氣、自然發火和年產萬噸以上的礦井不準採用自然通風和明閘刀開關),不準開採保全煤柱;配備合格的安全技術人員、瓦斯檢查員和放炮員,嚴格執行頂板、通風、瓦斯、放炮安全管理的各種規定;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制度。
其它鄉鎮小礦,每個礦(井)要有兩個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配齊合格的安全技術員、放炮員,嚴格執行頂板、放炮、通風和防止水害、火災等安全規定。
第十一條建築隊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建築安裝安全規定。進入現場施工前,要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一般不準架設高壓線,原有高壓線不能拆除時按規定留出安全防護區。臨時架設的電線應符合有關規定;各類腳手架按規定架設,隨時清除架上障礙物,嚴禁超負荷使用;上下交叉作業須有隔離設施;施工要戴安全帽,設安全網,高空作業要拴安全帶;在石棉瓦屋面施工。須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二條生產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企業,要按國家有關防火、防爆的規定,組織安全生產。廠區內的布局,應當保持足夠的安全、防火距離,有符合規定的消防組織和設施;嚴禁菸火;必須實行生產區和生活、辦公區分開,危險工序和一般工序分開,危險庫房和一般庫房分開,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辦法不同的物品分開儲存;生產、使用、儲存和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設備、叉口、管道必須完好,嚴防、跑、冒、滴、漏並有防靜電設施。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要小型、分散,生產過程中必須堅持“少量、多次、輕拿輕放、勤運走”的原則,嚴禁氯酸鉀與雄黃、赤磷互相配合使用。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要小型、分散,生產過程中必須堅持“少量、多次、輕拿輕放、勤運走”的原則,嚴禁氯酸鉀與雄黃、赤磷互相配合使用。
第十三條生產磚瓦,嚴禁採用挖空泥層底部放料的辦法采原泥;採石場不準立體作業,要有專人監視險情;生產水泥和預製構件,必須符合國家技術質量標準,保證用戶安全。
第十四條沒有塵毒防治能力的鄉鎮企業,不得承攬塵毒危害、污染嚴重的產品加工作業。
鄉鎮企業對生產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原料、設備等,應採取防護、治理措施。無力治理或治理後仍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應關、停、並、轉。
鄉鎮企業對生產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原料、設備等,應採取防護、治理措施。無力治理或治理後仍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應關、停、並、轉。
第十五條鄉鎮企業要為勞動者配備安全生產需要的防護用品、用具,並教育工人正確使用。
第十六條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應對鄉鎮企業的負責人和安全技術人員進行安全法規、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
鄉鎮企業應經常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教育。對新進廠人員要進行廠、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進入生產崗位或變換工種時,必須進行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教育,方準上崗生產。
對從事電氣、起重、鍋爐、壓力容器、焊接、車輛駕駛、爆破、瓦斯檢查、建築架工、煙花爆竹等特殊作業的工人,必須進行嚴格訓練,按國家有關規定,經縣有關主管部門考試合格發證後,方能獨立操作。
鄉鎮企業應經常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教育。對新進廠人員要進行廠、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進入生產崗位或變換工種時,必須進行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教育,方準上崗生產。
對從事電氣、起重、鍋爐、壓力容器、焊接、車輛駕駛、爆破、瓦斯檢查、建築架工、煙花爆竹等特殊作業的工人,必須進行嚴格訓練,按國家有關規定,經縣有關主管部門考試合格發證後,方能獨立操作。
第十七條鄉鎮企業的安全措施經費,必須用於加強安全設施和改善勞動條件,從企業的更新改造資金中列支,專戶儲存,誰提誰用,不準平調。鄉鎮煤礦和其它金屬、非金屬礦還必須按有關規定提取維簡費。
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應對企業安全措施經費的使用實行監督。
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應對企業安全措施經費的使用實行監督。
第十八條發生傷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企業應按國務院《工人職員傷亡事故調查規程》的規定,立即向縣鄉鎮企業局和安全、勞動部門報告,不得隱瞞和謊報。
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企業要立即將傷亡情況快速報告縣鄉鎮企業局和安全、勞動部門(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發生事故,還應報縣公安機關),再分別逐級轉報上級主管部門。要注意保護事故現場,如因搶救受傷人員無法保護現場時,必須繪製或拍攝現場圖。
一次重傷一至二人,輕傷一至九人的事故,由縣鄉鎮企業局調查、批覆結案,並報縣安全生產辦公室或勞動部門備查。一次死亡一至二人、重傷三個以上的事故,由縣安全生產辦公室或勞動部門批覆結案。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由地(市、州)安全生產辦公室或勞動部門批覆結案。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由省安全生產辦公室或勞動部門批覆結案。
凡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鄉鎮企業局應邀請安全生產辦公室、勞動、公安、檢察等部門和工會,共同派員進行事故現場調查。
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企業要立即將傷亡情況快速報告縣鄉鎮企業局和安全、勞動部門(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發生事故,還應報縣公安機關),再分別逐級轉報上級主管部門。要注意保護事故現場,如因搶救受傷人員無法保護現場時,必須繪製或拍攝現場圖。
一次重傷一至二人,輕傷一至九人的事故,由縣鄉鎮企業局調查、批覆結案,並報縣安全生產辦公室或勞動部門備查。一次死亡一至二人、重傷三個以上的事故,由縣安全生產辦公室或勞動部門批覆結案。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由地(市、州)安全生產辦公室或勞動部門批覆結案。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由省安全生產辦公室或勞動部門批覆結案。
凡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鄉鎮企業局應邀請安全生產辦公室、勞動、公安、檢察等部門和工會,共同派員進行事故現場調查。
第十九條凡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政策方針和勞動安全法規,在安全技術、塵毒防治方面有所創見,積極預防事故或搶救事故、傷亡事故有較大幅度下降,塵毒治理接近國家規定標準的單位和個,由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凡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第、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一的,由企業主管部門通知限期改進;在規定期限內未改進的,責令其停產整頓,並對單位領導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凡違反本規定造成傷亡責任事故,重傷一至二人、輕傷一至九人、直接經濟損失不超過五千元的,由企業主管部門對主要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記過處分。死亡一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輕傷十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超過五千元的,由企業主管部門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記過、降職、降薪、撤職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凡違反本規定造成傷亡責任事故,重傷一至二人、輕傷一至九人、直接經濟損失不超過五千元的,由企業主管部門對主要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記過處分。死亡一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輕傷十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超過五千元的,由企業主管部門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記過、降職、降薪、撤職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