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部隊行動交通保障辦法》在1999.02.07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部隊行動交通保障辦法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2.07
- 實施時間:1999.02.07
《四川省部隊行動交通保障辦法》已經1999年1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保障部隊行動通行順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和《國防交通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部隊行動交通保障,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團以上建制部隊(以下簡稱被保障部隊)執行作戰、戰備執勤、演習、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件等任務時,地方人民政府為保證部隊通行順暢提供的保障服務。
第三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部隊行動交通保障(以下簡稱交通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交通保障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全面規劃、平戰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交通保障工作是國防交通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交通保障工作的領導,並為交通保障的實施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各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應積極支持交通保障工作。
對在交通保障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軍事機關或交通保障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是同級人民政府組織交通保障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國防交通網路規劃和組織國防交通專用工程項目建設,組織實施交通保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交通保障工作的實施,不得危及交通工程和設施、設備的安全。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逃避、拒絕運力動員和運力徵用。
運力動員是指戰時國家發布動員令,對任何單位和個人所擁有的運載工具、設備以及操作人員進行統一組織和調用。
運力徵用是指在特殊情況下,省人民政府依法採取行政措施,調用單位和個人的運載工具、設備以及操作人員。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或成都軍區決定實施的交通保障任務,為甲類交通保障。甲類交通保障由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統一組織實施。
執行任務的部隊直接向經過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請求提供的交通保障,為乙類交通保障。乙類交通保障由部隊與當地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協商保障事宜,共同組織實施。
第十條 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接受交通保障任務後,應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負責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成立臨時的交通保障機構,領導交通保障工作。
第十一條 根據被保障部隊提出的具體要求,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應擬制保障方案,組織保障力量。專業保障隊伍難以滿足保障要求時,經省、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和地方同級軍事機關批准,可從交通沿線調配民兵參與交通保障。
第十二條 被保障部隊車輛及伴隨保障的有關車輛在道路上可優先通行,免交過路、過橋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港航監督機構應根據交通保障要求,及時維護、整頓交通秩序,處理影響通行的行為,必要時可以開道護送,或對局部地區的道路、水路依法實行交通管制。
第十三條 被保障部隊行進隊伍的內部秩序由部隊自行指揮。被保障部隊行進中,發生涉及地方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勘驗現場取證後,放行部隊車輛,留待被保障部隊行動完畢後處理。
第十四條 被保障部隊行經城市市區和場鎮,當地人民政府應及時整頓市區和場鎮的秩序,清除影響通行的各類障礙,保持交通暢通。
第十五條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加固、修復道路路基和橋樑,清除路障,在危及行車安全的路段和橋涵,設定警示標誌。被保障部隊行經渡口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優先安排渡運船隻。
第十六條 被保障部隊由鐵路、水路和航空運輸的,鐵路、交通、航空主管部門應制定安全保障措施,保障進出站(港)道路暢通,為被保障部隊設定車輛、裝備臨時停放場所,積極安排運力。
第十七條 電信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為被保障部隊和實施交通保障單位提供特別通信保障,並採取通信安全措施。緊急情況下,部隊可以優先租用沿途單位或個人的電話。
第十八條 民政部門應根據被保障部隊提出的食宿計畫,妥善安排部隊食宿,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
第十九條 交通保障單位提供交通保障,屬該單位正常業務開支範圍的,在該單位工作經費中列支。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在交通保障工作中的開支,在同級財政劃撥的交通戰備事業費中列支。
第二十條 交通保障單位提供交通保障超出其正常業務開支範圍所發生的費用,以及應被保障部隊要求提供交通保障所發生的費用,按照省人民政府和成都軍區及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協商制定的有關組織軍事運輸交通保障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拒絕履行交通保障義務單位的責任人員,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權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分別依照《國防交通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行政罰沒收入的收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妨礙交通保障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交通保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有權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執行特殊任務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特種分隊,由省人民政府或成都軍區下達或批准實施交通保障的,也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交通戰備辦公室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