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航建築物運行調度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四川省通航建築物運行調度管理,保障通航建築物高效運行和船舶安全通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四川省航道條例》《四川省水資源條例》《通航建築物運行管理辦法》《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四川省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6月,四川省交通運輸廳等4部門印發《四川省通航建築物運行調度管理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通航建築物運行調度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6月
- 實施時間:2024年8月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交通運輸廳等4部門
- 文號:川交規〔2024〕6號
發布通知,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通知
四川省交通運輸廳等4個部門關於印發《四川省通航建築物運行調度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交規〔2024〕6號
各市(州)交通運輸局、水務局、能源局、相關供電企業、相關通航建築物運行單位:
為保障我省通航建築物安全高效運行,交通運輸廳會同水利廳、能源局、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通航建築物運行調度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交通運輸廳
四川省水利廳
四川省能源局
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
2024年6月12日
內容全文
四川省通航建築物運行調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通航建築物運行調度管理,保障通航建築物高效運行和船舶安全通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四川省航道條例》《四川省水資源條例》《通航建築物運行管理辦法》《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四川省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通航建築物的運行、維護、調度及其監督管理。
辦法所稱通航建築物運行調度,是指通航建築物運行單位及通航建築物聯合調度機構為保障通航建築物滿足船舶正常通行,對與通航有關的船舶流信息、水文、通航建築物、航道等通航環境信息進行綜合分析,運用科學技術和手段,對過壩船舶的交通行為進行的組織和指揮。
第三條 通航建築物運行調度應當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及水資源統一調度,堅持“安全便捷、暢通高效、部門協同、統籌兼顧”的原則,在優先保障民眾生活、河道生態、農業生產用水的情況下開展通航調度。
第四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通航建築物運行調度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州)、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所轄航道上通航建築物運行調度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航道養護事務性工作的機構具體實施通航建築物運行調度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電力行政主管部門、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在水資源及電網調度中,結合通航建築物運行調度用水需求,統籌保障通航建築物對樞紐水位及下泄流量的管控指標。
通航建築物運行單位(以下統稱運行單位)負責通航建築物運行及維護,保障通航條件,根據調度安排組織、指揮船舶安全通行。
第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電力行政主管部門、電力調度機構在“大水調機制”框架下共同建立通航建築物運行協調機制,共享高等級航道上樞紐運行水位、下泄流量等水情信息,統籌協調水量調度計畫、電力調度計畫、航運調度計畫,最佳化完善通航保障措施,協商搶險救災、事故救援、急運物資船舶通行保障等重大問題,發揮水資源綜合利用效益。
第二章 運行方案
第六條 通航建築物投入運行前,運行單位應按照《通航建築物運行方案編制導則》及相關技術標準要求編制通航建築物調度運行方案,按《通航建築物運行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
發展規劃技術等級為一至四級航道上的通航建築物運行方案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發展規劃技術等級為五級及以下航道上的通航建築物運行方案,由所在地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第七條 運行方案應當包括通航建築物概況、運行條件、開放時間、調度規則、養護停航安排、信息公開與社會監督等內容。運行單位應根據實際船型、通航建築物通航條件、上下游航道條件等情況,通過實船試驗研究確定過閘船舶、船隊的吃水控制值。
第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運行方案時,應徵求水行政主管部門、電力行政主管部門、電力調度機構等單位的意見,應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通航建築物運行條件、開放時間、養護停航安排與相關技術標準、設計和驗收檔案的符合性;
(二)通航建築物開放時間、調度規則、養護停航安排與船舶通行需要的適應性;
(三)所轄航道上不同通航建築物開放時間、養護停航安排之間的協調性。
第九條 批准後的運行方案不能適應船舶通行需要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要求運行單位及時調整。通航建築物運行條件、開放時間、調度規則、養護停航安排等內容需要調整的,運行單位應當重新編制運行方案並報送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十條 同一航道上建有多梯級通航建築物的,各通航建築物運行方案在開放時間、調度規則、養護停航安排等內容應當保持協調統一。高等級航道建有多梯級通航建築物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多梯級通航建築物聯合調度機制。
第十一條 實行通航建築物聯合調度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牽頭組建多梯級通航建築物聯合調度機構,制定聯合調度規程。聯合調度機構履行具體調度職責,採用信息化調度的方式,實現統一過閘申報、統一運行計畫、統一運行調度、統一信息發布。各通航建築物和通行船舶應服從聯合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
第三章 船舶過閘管理
第十二條 船舶過閘分為過閘申報、編制調度計畫、發布調度計畫信息、船舶到達待閘區、船舶過閘等步驟。
第十三條 船舶通過通航建築物前,應按規定提前申報,如實提供船名、船舶類型、最大平面尺度、吃水、水面以上高度、貨種、實際載貨(客)量等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運行單位應根據申報過閘情況分配調度佇列, 編制過閘調度計畫。在兼顧閘室利用效率的前提下應當按照船舶到閘先後次序安排過閘。
搶險救災船、軍事運輸船、客運船舶、重點急運物資船、貨櫃船、執行任務的公務船、船員實操考試用船等應當優先過閘。
第十五條 運行單位應向船舶及時發布調度計畫信息,內容包括航向、船名、停泊編號、停泊位置、進閘編號、進閘時間、通航建築物交通橋淨空高度等。
第十六條 船舶和運行單位應嚴格執行調度計畫,運行單位安排人員現場指揮,船舶按照指揮進行待閘、進閘、過閘操作。
第十七條 過閘船舶及通航建築物運行單位應按照規定配備無線電通訊設備(甚高頻VHF),按照專用頻道進行通訊聯絡。
第十八條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在過閘前將危險貨物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等事項向運行單位報告,運行單位應當及時將上述信息轉報所在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運行單位應當制定載運危險貨物船舶專項運行調度和通航保障方案並嚴格實施,不得安排危險貨物船舶與客船同一閘次通過。
第十九條 客船過閘期間,運行單位應當保證通航建築物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相關設施設備完好。
第二十條 運行單位應當全面、及時、準確記錄船舶過閘和通航建築物運行統計數據,並按照國家規定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過閘船舶有關信用信息納入相關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四章 運行安全
第二十一條 運行單位應當依法落實通航建築物安全運行主體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運行責任制和規章制度,加強安全運行管理,確保通航建築物運行安全。
第二十二條 運行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通航建築物安全運行風險預防控制體系,開展安全運行風險辨識、評估,針對不同風險,制定具體的管控措施,落實管控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運行單位應當對通航建築物運行進行監測和巡查,掌握通航建築物安全技術狀況。對發現的異常情況、重大問題或者安全隱患,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並及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通航建築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定期進行安全鑑定。經鑑定不符合要求的,運行單位應當及時採取安全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五條 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通航建築物運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與當地人民政府應急預案相銜接,並保障組織實施。
運行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通航建築物運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與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布的通航建築物運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相銜接,並保障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運行單位應根據相關技術標準制定通航建築物養護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程,確定養護的類別、項目、內容、周期和標準。運行單位應按照養護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程對通航建築物進行檢測、維護、保養,建立養護技術檔案並做好統計分析,保持通航建築物正常運行。
第二十七條 通航建築物停航檢修應包括通航建築物的定期保養、專項修理、大修。檢修時間應安排在每年運輸淡季或枯水期,同一高等級通航河流上建有多座通航建築物的,應當集中安排在同一時段進行停航檢修,具體時段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予以明確。
運行單位應合理安排定期保養、專項修理和大修的工期和時段,最大限度減少對通航的影響。通航建築物停航檢修時間應依據《通航建築物聯合調度技術規程》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水位流量保障
第二十八條 高等級航道上的樞紐應充分保障航道及通航建築物通航所需水位、流量,樞紐上游運行水位不低於設計死水位,樞紐下泄流量應滿足取水許可最小下泄流量規定。
第二十九條 高等級航道上的樞紐在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建設項目取水驗收報告》時,應充分論證通航需求,合理確定滿足通航所需的水位、流量,並與有關水資源調度管控斷面指標相協調。
第三十條 樞紐運行單位在運行中發現當水庫水位降至死水位且入庫流量小於生態流量、最小下泄流量目標值時,應及時向電力調度機構申請調整發電負荷,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開展對上游的水資源調度,加大入庫流量。上游無調度能力時,可按照入庫流量下泄維持水庫在死水位以上運行。
第三十一條 高等級航道上的樞紐運行應滿足航道及通航建築物允許的水位變幅和流量變幅。
船舶過閘時對下游引航道水位變幅或流量變幅有嚴格限定的通航建築物,樞紐應在船舶過閘期間穩定水位或下泄流量,確保船舶進出閘安全。
第三十二條 發生以下情況需要臨時調整水位、流量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需求,經與水行政主管部門、電力行政主管部門、電力調度機構協商一致後臨時調整相應指標,樞紐運行單位具體執行。
(一)搶險救災船、軍事運輸船、執行任務的公務船通行;
(二)客運班輪、大件運輸船、貨櫃班輪等重點急運物資船通行;
(三)船舶發生海損、機損、擱淺、火災等事故需組織救援;
(四)重點特殊水面、水下作業;
(五)船舶過閘時下游引航道水位變幅或流量變幅不滿足通航要求;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通航建築物運行調度的監督檢查。運行單位及有關人員應對監督檢查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隱匿、謊報或者拒絕檢查。
第三十四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監督檢查單位應當及時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運行單位限期整改,並對整改結果進行後續跟蹤檢查,確保整改到位。
第三十五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通航建築物運行、維護、調度的監督檢查情況進行通報,並抄送樞紐上級公司及省級水行政、電力行政、國資等主管部門,相關單位可將通報結果作為對樞紐運行單位的考核依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相關用語的含義是:
(一)“通航建築物”是指用於克服集中水位落差供船舶通行的航道設施,主要有船閘和升船機兩種形式。引航道、口門區、連線段、待閘錨地、導航建築物、靠船建築物、相關附屬設施等是通航建築物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通航建築物運行單位”是指承擔通航建築物運行操作、船舶調度、設備設施養護、安全運行等職責的單位。
(三)“通航建築物聯合調度機構”是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建或指定的承擔同一高等級航道的多個梯級通航建築物聯合調度的管理單位。
(四)“承擔航道養護事務性工作的機構”是指為航道養護管理部門履行管理職責提供決策支持及技術性、輔助性保障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內容解讀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月,交通運輸部出台了《通航建築物運行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6號),為通航建築物安全運行和船舶高效通行提供了制度保障;2019年11月印發了《關於加強通航建築物和航運樞紐大壩運行安全管理的意見》(交水規〔2019〕19號),對通航建築物安全運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23年1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四川省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5號)並於當年3月1日起實施,明確了航運調度服從水資源統一調度的調度原則,強調了航運調度安排與年度水資源調度計畫銜接的剛性約束。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和交通運輸部關於通航建築物運行調度的相關檔案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完善通航建築物運行調度管理制度,因此開展《四川省通航建築物運行調度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起草是必要的。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3.《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
4.《四川省水資源條例》
5.《四川省航道條例》
6.《電網調度管理條例》
7.《通航建築物運行管理辦法》
8.《四川省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37條,分為總則、運行方案、船舶過閘管理、運行保障、水位流量保障、監督管理、附則等7個部分。
總則有5條,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調度原則、工作職責、協調機制等。運行方案有6條,主要是運行方案編制、運行方案內容、審查重點、變更情形、聯合調度機制、聯合調度機制內容等。船舶過閘管理有9條,主要是過閘流程、過閘申報、調度計畫、信息發布、計畫執行、無線電使用、載運危險貨物船舶過閘、客船過閘、過閘信息發布等。運行安全有7條,主要是主體責任、風險防控、監測巡查、安全鑑定、應急預案、維護保養、停航檢修等。水位流量保障有5條,主要是樞紐保障通航基本原則、取水許可指標滿足通航需求、死水位時的最佳化調度、通航條件、臨時保障機制等。監督管理有3條,主要是監督檢查、整改要求、通報機制等。附則有2條,主要是用語解釋、生效日期等。
(一)總則。一是明確了運行調度原則。通航建築物運行調度應當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及水資源統一調度,堅持“安全便捷、暢通高效、部門協同、統籌兼顧”的原則,在優先保障民眾生活、河道生態、農業生產用水的情況下開展通航調度。二是建立了通航建築物運行協調機制。為發揮水資源綜合利用效益,要求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電力行政主管部門、電網調度機構在“大水調機制”框架下共同建立通航建築物運行協調機制,共享高等級航道上樞紐運行水位、下泄流量等水情信息,統籌協調水量調度計畫、電力調度計畫、航運調度計畫。
(二)運行方案。一是明確了運行方案審批許可權。明確了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通航建築物運行方案的審批許可權。二是明確了多梯級通航建築物聯合調度機制建立原則。針對同一條航道上建有多梯級通航建築物的,要求各通航建築物運行方案在開放時間、調度規則、養護停航安排等內容應當保持協調統一。針對同一條高等級航道建有多梯級通航建築物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牽頭組建多梯級通航建築物聯合調度機構,制定聯合調度規程,並要求各通航建築物和通行船舶應服從聯合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
(三)船舶過閘管理。一是細化了船舶過閘流程。規定了船舶過閘分為過閘申報、編制調度計畫、發布調度計畫信息、船舶到達待閘區、船舶過閘等步驟。二是明確了過閘無線電使用要求。為了便於通航建築物運行人員調度、指揮船舶待閘和過閘,要求過閘船舶及通航建築物運行單位應按照規定配備無線電通訊設備(甚高頻VHF),按照專用頻道進行通訊聯絡。
(四)運行安全。一是落實了運行安全主體責任要求。運行單位應當依法落實通航建築物安全運行主體責任,建立通航建築物安全運行風險預防控制體系、進行監測和巡查、定期進行安全鑑定、制定運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確保通航建築物運行安全。二是規定了通航建築物維修保養和停航檢修相關要求。運行單位應制定養護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程,做好通航建築物檢測、維護、保養,建立養護技術檔案並做好統計分析;停航檢修應儘量安排在每年運輸淡季或枯水期進行,同一高等級航道的多座通航建築物應當集中安排在同一時段進行停航檢修。
(五)水位流量保障。一是明確了樞紐保障通航基本原則。高等級航道上的樞紐應充分保障航道及通航建築物通航所需水位、流量,樞紐上游運行水位不低於設計死水位,樞紐下泄流量應滿足取水許可最小下泄流量規定。二是明確了取水許可指標應滿足通航需求。高等級航道上的樞紐應將滿足通航所需的水位、流量等指標納入水資源論證報告,合理確定滿足通航所需的水位、流量,並與有關水資源調度管控斷面指標相協調。三是制定了死水位運行保障措施。明確了樞紐運行降至死水位且入庫流量小於最小下泄流量時,應及時向電網調度機構申請調整發電負荷,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水資源調度,無調度能力時,按照入庫流量下泄維持死水位以上運行。四是明確了船舶過閘期間的通航條件保障。樞紐應在船舶過閘期間穩定水位或下泄流量,確保船舶進出閘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門及電網調度機構應採取臨時調度措施予以保障。五是明確了臨時保障機制。因搶險救災、軍事運輸或執行任務的公務活動、重點急運物資或特殊水面水下作業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調整水位、流量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需求,經與水行政主管部門、電網調度機構協商一致後臨時調整相應指標,樞紐運行單位具體執行。
(六)監督管理。明確了整改要求和通報機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運行單位限期整改,並對整改結果進行後續跟蹤檢查,確保整改到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通航建築物運行、維護、調度的監督檢查情況進行通報,並抄送樞紐上級公司及省級水行政、電力、國資、能源等主管部門,相關單位可將通報結果作為對樞紐運行單位的考核依據之一。
(七)附則。對通航建築物、通航建築物運行單位、通航建築物聯合調度機構、承擔航道養護事務性工作的機構等名詞解釋說明,明確了本《辦法》的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