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總部企業認定標準及工作指引

《四川省總部企業認定標準及工作指引》是為了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積極發展總部經濟的決策部署,引進培育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總部企業,推動四川省總部經濟加快集聚發展,制定的指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總部企業認定標準及工作指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文號:川發改開發〔2023〕577號
修訂信息,內容全文,

修訂信息

關於印發《四川省總部企業認定標準及工作指引》的通知
川發改開發〔2023〕577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四川省總部企業認定標準及工作指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四川省科學技術廳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四川省經濟合作局
2023年11月2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積極發展總部經濟的決策部署,引進培育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總部企業,推動我省總部經濟加快集聚發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總部企業是指:在四川省登記註冊並履行納稅、納統、結算等職能,以投資或者授權管理形式開展跨省經營,發展達到較大規模、承擔總部功能、具備行業影響、作出財稅貢獻的法人企業。
第三條  總部企業培育管理工作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引育並重、內外統籌,統一審核公布並實施動態管理。
第四條  建立總部經濟工作省級協調機制,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科技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經濟合作局牽頭負責四川省總部企業認定工作。省直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開展業務指導、政策支持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總部企業主要條件
第五條  企業應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開展實質性經營。市場主體登記、稅務登記、統計關係、主要經營場所均在四川省,持續開展實質性經營活動不低於1年,在四川年納稅額(含分子公司及下屬分支機構)不低於1000萬元。
(二)實行跨地區或跨境經營。擁有或被授權管理服務的獨立法人企業或分支機構,數量不少於2家,其中省外(含境外)不少於1家,均正常納稅或有持續業務貢獻。
(三)依法經營、合規管理。企業近三年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且未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無安全生產、環保、勞動關係等方面重大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第六條  在符合第五條所述基本條件的前提下,根據企業或分支機構的發展規模、實際控制權歸屬和承擔功能,劃分為全能型總部、職能型總部、成長型總部三類。
(一)全能型總部。對其投資企業及分支機構擁有控制權、行使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企業,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從業人員等指標符合大型企業劃定標準。
(二)職能型總部。由省外或境外大型企業實際控制、承擔區域性或功能性管理服務職能的企業,在川累計實繳註冊資本總額不低於5000萬元。
(三)成長型總部。近兩年營業收入或納稅額平均增速不低於20%的中型企業;國家和四川省認定的專精特新企業、創新型領軍企業、瞪羚企業、獨角獸企業以及新三板掛牌企業、納入四川省上市後備企業資源庫的企業中,市值或估值不低於10億元的企業;上年度研發經費支出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的研發機構。
其中,對境外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的跨國公司設立總部,實繳註冊資本或研發經費支出不低於200萬美元。
第七條  對符合第五條所述基本條件的企業,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優先納入。包括:
(一)最新公布世界企業500強、中國企業500強總部或其二級及以上子公司。
(二)國務院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企業或其二級及以上子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副省級城市直屬國有企業總部或其二級以上子公司。
(三)最新公布中國民營企業500強、中國製造業企業500強、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中國零售企業100強、中國新經濟企業100強總部。
(四)在境內A股或香港H股首發上市融資的公司企業總部。
(五)符合四川省產業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具有重大產業支撐作用或具有科技引領作用,為所在地區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總部,可“一事一議”研究納入。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八條  動態入庫。建立四川省總部企業管理服務系統,對總部企業的管理服務實行入庫報備制。企業使用服務系統自願申請納入四川省總部企業儲備庫,經市(州)發展改革委提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具備條件的納入全省總部企業儲備庫。
第九條  集中申報。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科技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經濟合作局聯合發布通知,在四川省總部企業儲備庫中集中組織認定一批總部企業。入庫企業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申請,市(州)發展改革委會同經信、科技、市場監管、經濟合作和其他相關部門進行初審把關。初審合格的,出具初審意見,按程式提報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條  審核公告。根據市(州)申報情況,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科技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經濟合作局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單位)進行聯審,組織專家評審,結合財稅貢獻等擇優提出名單。按程式開展公示、報批,並向社會公告。對審核未通過的企業,向企業退回申請並說明理由。 
第四章  申報資料
第十一條  企業應提交以下基礎材料:
(一)四川省總部企業認定申報表;
(二)申報企業及其追溯至最終實際控制人的控股股東、隸屬於總部的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的基本情況,並附營業執照;
(三)最新年度審計報告;
(四)企業所在地出具的納稅、納統證明;
(五)其他需要說明或證明的材料。
第十二條  全能型總部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大型企業標準的證明材料;
(二)對投資企業及分支機構擁有控制權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職能型總部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母公司符合大型企業標準的證明材料;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設立總部、履行總部職能的授權檔案,與申報企業之間關聯關係、組織架構、職能分配、納稅辦法、業務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陳述和必要承諾;
(三)驗資報告。
第十四條  成長型總部還應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一)符合中型企業標準且近兩年營業收入或納稅額增速不低於20%的證明材料;
(二)國家和省認定的相關企業認定檔案,年度企業市值或企業估值報告;
(三)研發機構研發經費支出證明。
第十五條  申請優先納入的,還應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一)相關權威部門(機構)發布的最新百強榜單或名單認定公布信息或提供同類有效證明;
(二)符合“一事一議”條件的,提交所在市(州)出具的相關證明。 
第五章  管理服務
第十六條  統籌運用財稅、金融、科技、產業、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續支持四川省總部企業發展,根據企業對財稅、產業、就業等方面的貢獻程度,可按有關規定分類分檔實施政策激勵。鼓勵省市縣三級政策聯動和資源整合,放大政策疊加效應。
第十七條  總部企業可享受相關服務和保障。省市縣要形成合力,加大對總部企業的支持力度。各級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分工積極主動協調總部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在人才入戶、崗位激勵、項目資助、子女入學、醫療保健、企業辦稅、政務服務等方面提供便利措施。
第十八條  四川省總部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制度,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進行不定期檢查和動態評估。已認定的四川省總部企業,涉及企業發生更名、分立、合併、重組以及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及時提交變更情況。
第十九條  對已認定為四川省總部企業的,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將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
(一)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
(二)因業務調整不再承擔總部職能;
(三)在四川年納稅額(含分子公司及下屬分支機構)連續兩年未達到1000萬元;
(四)發生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信用嚴重缺失等現象;
(五)未及時報告有關重大變化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大型企業、中型企業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等4部委《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金融業企業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等5部委《關於印發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銀髮〔2015〕309號)執行,如有新規定從其新規定。
第二十一條  世界企業500強以《財富》雜誌發布為準。中國企業500強、中國製造業企業500強、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以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發布為準。中國民營企業500強以全國工商聯發布為準。中國零售企業100強以中國商業聯合會發布為準。中國新經濟企業100強以中國企業評價協會發布為準。
第二十二條  營業收入指企業上一個會計年度內在我省申報的營業收入;納稅額指企業上一個會計年度內在我省繳納淨入庫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環境保護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第二十三條  總部經濟工作省級協調機製成員單位包括省委軍民融合辦、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科技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商務廳、省國資委、省市場監管局、省統計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經濟合作局、四川省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四川監管局、四川證監局、省工商聯等。
第二十四條  本指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經濟和信息化廳、科技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經濟合作局等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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