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簡化商品和收費明碼標價制度的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簡化商品和收費明碼標價制度的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21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2-09-04
  • 生效日期:1992-10-01
【發布單位】821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9-04
【生效日期】1992-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簡化商品和收費明碼標價制度的暫行規定
(1992年9月4日四川省物價局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貫徹國家物價局《關於商品和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的規定》簡化商品和收費明碼標價辦法,使商品交易和收費的價格行為公開化,維護市場價格正常秩序,促進正當競爭,便於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和國家物價局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四川省境內收購、銷售商品或收取費用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制度。
第三條商品和收費的明碼標價,實行標價簽、價目表、價目板(牌)、價目本、價單標價方式(以下統稱標價簽或價目表),具體標價方式和標價簽、牌、表式樣及其製作辦法由地(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價部門與有關行業協商確定。
標價簽或價目表由收購、銷售商品或收取費用的企業或單位和個體戶按規定填寫。獲物價、計量信得過單位的標價簽使用由當地物價部門物價監督檢查機構統一監製的、印有“價格、計量信得過單位”字樣的標價簽。
第四條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必須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準確、字跡清晰、一貨一簽、擺放醒目。價格變動,及時更換。
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一律使用阿拉伯數碼標明人民幣金額,但經批准收取外匯券者,可以標註外匯券金額。
第五條從事銷售業務的經營者,其標籤應包括品名、產地、貨號、規格、等級、計量單位、售價等主要內容。標價簽由物價員簽章。削價處理商品,必須以公開方式表示,以區別於正常商品價格。
由於行業特點需要增減標價內容或某些特殊商品(如藝術珍品、古董等)不宜標價的,均須經當地物價部門核准。
第六條凡進行各種收費的單位和個人,包括旅店(含賓館、飯店、招持所等)、飲食店、理髮店、浴室、交通運輸單位(含出租汽車及非機動車)、郵電營業單位、醫療單位、影劇院及其他娛樂場所、旅遊點、公園、體育比賽場所、修理及服務單位、印刷廠、存車場點,以及其他有償服務單位或場所,均需在其經營收費場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費項目明細價目表(牌)、價目表(牌)應包括收費項目名稱、等級或規格、服務項目、計量單位、收費標準等主要內容。
第七條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單位除參照前條規定執行外,還應當在收費場所懸掛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持證)收費。
第八條收購農副產品時,必須在收購點公布收購價目表,標明所收產品名稱、規格、等級、計量單位和收購價格。收購廢舊物資的,也應收購點公布收購價目錄。
第九條進入生產資料交易商場的商品,應標明其品名、產地、規格、計量單位和銷售價格。
進入其他批發市場的產品,也應實行明碼標價。
第十條城鄉集貿市場按規定允許上市的農副產品由買賣雙方議價成交;有固定攤位的,按照本規定第五條實行明碼標價。市場管理部門可在市場醒目位置公布主要商品的參考價目表,並及時公布國家對某些商品規定的臨時銷售限價。
第十一條對不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的,由物價監督檢查機構及其委託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和《國家物價局關於商品和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的規定》有關條款,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並因此獲取非法所得的,由物價監督檢查機構及其委託單位依據《國家物價局關於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視情節處理。
第十三條對執行明碼標價制度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物價監督檢查機構應予以表揚或獎勵。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四川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1992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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