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涼山州福建商會成立於2007年8月8日。 商會成立以來,積極搭建政府與會員溝通的平台,協調會員與政府各職能部門的關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企業的意見和建議。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努力吸引和引導更多的閩商和福建企業來涼山發展。商會成立的三年時間裡,落戶涼山和在涼山發展應奔乃的閩籍企業投資就超過了120億元人民幣。投資項目主要以水電開發、礦產開發、房產開發為主,涉及通訊、醫療、餐飲、機電、五金等9大行業。把一批有實力、有代表性的閩商、閩籍企業在自覺自愿的基礎上集聚到商會中來,真正增強凝聚力、提高知名度,為涼山州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四川省涼山州福建商會也於2009年3月被涼山州人民政府評為“2008年度涼山招商引資工作突出貢獻獎”。商會還認真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收集、整理、傳遞國家巨觀政策、行業政策導向和行業動態,提供市場、技術、項目推介和投資貿易信息。為會員提供法律幫助或全程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也積極協助涼山的會員企業組織各種會議、展覽、展銷、研討等經濟文化交流和推廣活動,促進會員企業與國內外企業、社團的經濟交流與合作,為企業的發展尋求更多的機遇與更廣闊的空間。
福建商會
搞好經濟建設的同時,我們也不曾忘記肩上的責任。5.12汶川特大地震發生之後,在商會的呼籲下,全商會近100多個會員單位,在商會所在酒店----標準國際大酒店樓下,冒著濛濛細雨,為地震災區募捐。在一首“愛的奉獻”歌聲中,領導們帶頭捐款,商會的各個會員也紛紛解囊,把自己的愛心投入了捐款箱。會員們的善舉也吸引了廣大市民。過路的行人、計程車司機見此也主動加入獻愛心、助災區的善舉活動,100元、200元、一份份愛心匯聚成對災區人民的無限厚愛。當天,一共募集到善款165710元。
緊跟著“5.12”地震後,涼山州的會理縣在8月30日也發生了地震。商會馬上組織會員,在第一時間準了兩卡車的速食麵、礦泉水、月餅等,由會長親自帶隊將這批救災物資送到了災區人民的手裡。
中國傳統節日端午節到來的時候,西昌市每年都會組織龍舟大賽,為了參加這個大賽,也為了將福建傳統的龍舟比賽活動引入西昌,讓所有在涼山過節的福建老鄉感覺到家鄉的味道,商會不遠萬里,從福建購回兩隻傳統實木龍舟,為比賽增添了色彩,也助推了涼山旅遊業的發展。
扶貧濟困、尊師重教歸婚、修橋補路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華商的一大義舉。我會也積極參與各種慈善行動和捐資助學行動。還為幫助涼山因毒品、愛滋病和貧困致孤的兒童慷慨捐贈3萬6千元。
“團結老鄉,共謀發展,互幫互助,建設涼山”是我們的宗旨。團結、務實、開放、創新,把福建人“愛拼才會贏”的精神帶到涼山,為涼山的建設和發展做出積極的貢獻和最大的努力是我們不變的心愿。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四川省涼山州福建商會(Sichuan 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是由駐涼山的閩籍企業家、工商界人士及閩籍鄉親發起組織的。
第二條 本會宗旨:“團結、交流、協作、服務”,本會遵循“立會為公,服務會員,發展經濟,務實創新”的辦會方針,努力維護在川閩商的合法權益,為閩商在涼山發展搭建良好平台,提升在涼閩商整體形象,致力於為會員服務、為經濟建設服務、為社會服務,使全體會員在商會平台上達成“資源共享、相互幫助、互通有無、協作發展”的願望,加強川、閩兩省的經濟合作,文化交流,為川閩兩地經濟社會繁榮做出積極貢獻。
第三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涼山州招商引資局,登記管理機關——涼山州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四川省涼山州福建商會地址:中國四川省西昌市船紋詢寒勝利南路二段1號綜合樓。
第五條 本會著力於弘揚“善觀時變,順勢有為,敢冒風險,愛拼會贏,合群團結,豪爽義氣,戀祖愛鄉,回饋桑梓”的閩商精神,提升閩商在川形象,共同打造閩商世界品牌。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詢殼拜業務範圍
(一)搭建政府與會員溝通平台,協調會員與政府各職能部門的關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企業的意見和建議;
(二)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收集、整理、傳遞國家巨觀政策、行業政策導向和行業動態,提供勸照茅市場、技術、項目推介和投資貿易信息;
(三)提供法律諮詢或全程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四)為閩籍商企界人士在川投資、商務活動及觀光旅遊提供便利;協助會員企業組織各種會議、展覽、展銷、研討等經濟文化交流及推廣活動,促進會員府乘院企業與國內外企業、社團的經濟交流與合作,為企業的發展尋求更多的習項腿悼機遇與更廣闊的空間;
(五)引導會員企業規範發展,通過參與整合各種資源提升商會自身力量和整體閩商影響力;
(六)協助傑出的會員代表的政治安排推薦工作,組織會員參加政府和相關部門組織的學習、評選等社會活動;
(七)組織在涼閩商參與和開展有利於提高閩商整體地位,樹立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
(八)幫助會員融資牽線,開展企業問診、供求發布、信息傳遞、項目推介、人才招聘、講座培訓;保險諮詢服務、廣告事務代理、社保事務代理等;
(九)幫助會員企業申辦各種專業人員上崗資格、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考試、評審和初次認定工作
(十)吸引和引導更多的閩商和福建企業來川發展;
(十一)開展多種形式的聯誼活動,溝通信息,加強友誼,促進合作。加強本會與川閩兩地黨政機關及各兄弟商會協會的聯繫與合作;
(十二)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在涼山的閩籍工商、企業界單位承認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願意履行會員義務的企業(單位),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的會員單位。
凡承認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願意履行會員義務的非閩籍工商、企業界單位亦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的會員,具體辦法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自覺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規範;
(三)在行業中具有一定的影響的企業單位;
(四)自願申請加入本會,並為之服務。
第九條 會員資格的獲取和免除:
具備條件的企業成員加入本會,應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登記表,經商會會員管理部門審查通過,報商會秘書處備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會員自願退會,應向會員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書,終止會員資格。
非自願性退會:(1)不履行會員義務的,會員資格自動取消;(2)會員的行為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規定,有悖商會形象,商會給予勸退或除名的取消會員資格。
會員資格一旦取消,其在商會擔任的職務一併自動免除。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享有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六)本會章程闡明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維護會員之間的合法利益;
(三)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四)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五)從自身做起,提升閩商形象。
第十二條 會員的管理辦法
商會秘書處為商會直屬會員管理部門,依據章程規定製定具體管理辦法;各分會、行(同)業協會依據章程規定及商會秘書處指導意見制定本部門會員管理辦法,報商會秘書處批准,具體負責本部門會員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由監事會負責調查並做出處理建議,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十四條 本會組織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組成人員;
(三)選舉和罷免監事會組成人員;
(四)審議和批准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其他工作報告;
(五)審議和批准監事會工作報告;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市(州、縣)代表處、行(同)業協會、直屬會員管理部選舉產生,具體名額及產生辦法、召開時間由常務理事會授權會長會議決定,一般情況下,在本次會員代表大會屆滿前一個月內召開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可以邀請對商會工作做出重大貢獻人士作為特別代表,享有正式代表的全部權利。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其權力。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決定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根據會長的提名,任免商會秘書長;
(四)負責會員代表大會的籌備和召開;
(五)決定商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六)其他需要由常務理事會做出決策的事項;
(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應由常務理事會成員擔任;
(八)理事會組成人員任職資格到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為止。
第二十條 原則上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開會,其決議須得到到會理事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其他有效的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由會長負責召集,其召開方式由會長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其他有效的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是本會日常決策機構,必要時可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決議的執行情況的檢查和監督;
(二)決定本會的日常工作安排;
(三)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其職權:
根據商會發展工作的需要可以增補和免除部分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並報下一次理事會全體會議追認,報主管和登記機關備案批准;
根據監事會建議,對違紀會員作出處理決定;
(四)決定商會高級顧問、榮譽性職務的聘任人選;
(五)根據會長的提議,決定商會秘書處的機構設定和組成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監事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本會工作,樂於奉獻,並在各自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堅持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最高年齡可達65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會長會議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上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每屆中期增補的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時間不得超過本屆會員代表大會剩餘任期時間。
第三十條 本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
(二)代表本會對外參加會議、活動,代表本會簽署檔案;
(三)部署、協調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工作;
(四)決定秘書長的聘用人選,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同意;
(五)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交相關會議決定;
(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七)理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會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由5~8名監事組成。
第三十三條 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二)代表監事會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
(三)審核、查閱本會的財務會計報表和其它資料;
(四)檢查本會的會務和財務狀況;
(五)依據章程規定對理事會和秘書處的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監事及監事長對損害本會以及會員利益的行為未能履行監督職責或監事會成員犯有重大過錯對本會的利益構成損害的,會長可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改選。
第三十五條 本會秘書處工作人員實行聘用制。秘書長其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的領導下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具體負責商會各級會議的籌備工作;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會長決定,報會長會議批准備案;
(五)在會長辦公會授予經費審批許可權1000元內行使簽字審批權;
(六)代表本商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主管單位同意,可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並依據本《章程》制定分會管理辦法。
第五章 經費的管理使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於:
(一)會員會費及會員捐贈;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支出範圍:
(一)辦公費(含辦公用品購置費、文印費、書報費、郵電費、電話費和商會會刊、簡報設計、印刷費等);
(二)差旅費;
(三)辦公場地租賃費、水電費;
(四)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及福利費;
(五)會務費(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常務會長辦公會、秘書處工作會議,以及以本商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的費用);
(六)商會的外事活動經費;
(七)商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支出;
(八)與商會有關的其它正常開支。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費實行年費制,年費標準由常務理事會或其授權機構決定,並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一)副會長、副監事長被遞(增)補為常務副會長、監事長,其年費按新當選級別執行,並補交齊門檻費差額;新增補的常務理事、理事,其年費按新當選的標準執行。
(二)分會會費標準可參照本章程規定,由分會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報商會備案;
(三)各分會領導人員掛職省商會職務,除在分會交納會費,仍必須按上述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經費的管理。收繳的會費在銀行設立賬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收支。經費開支實行會長審批制。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秘書處負責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接受全體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並經過監事會審查或審計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本會監事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會換屆、法定代表人的更換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提議或四分之一的會員代表聯名提議,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會徽及會徽釋義
第四十八條 三豎紅色表示四川省,藍色的閩字表示福建省。全圖案表達的意思:在黨的領導下,依靠四川省福建商會平台,閩籍企業家、商家緊密團結象鑽石一樣,經濟工作取得的成績象鑽石一樣璀璨輝煌!
第八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會、合併等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清算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 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審議通過,並經登記機關核准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涼山州招商引資局,登記管理機關——涼山州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四川省涼山州福建商會地址:中國四川省西昌市勝利南路二段1號綜合樓。
第五條 本會著力於弘揚“善觀時變,順勢有為,敢冒風險,愛拼會贏,合群團結,豪爽義氣,戀祖愛鄉,回饋桑梓”的閩商精神,提升閩商在川形象,共同打造閩商世界品牌。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搭建政府與會員溝通平台,協調會員與政府各職能部門的關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企業的意見和建議;
(二)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收集、整理、傳遞國家巨觀政策、行業政策導向和行業動態,提供市場、技術、項目推介和投資貿易信息;
(三)提供法律諮詢或全程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四)為閩籍商企界人士在川投資、商務活動及觀光旅遊提供便利;協助會員企業組織各種會議、展覽、展銷、研討等經濟文化交流及推廣活動,促進會員企業與國內外企業、社團的經濟交流與合作,為企業的發展尋求更多的機遇與更廣闊的空間;
(五)引導會員企業規範發展,通過參與整合各種資源提升商會自身力量和整體閩商影響力;
(六)協助傑出的會員代表的政治安排推薦工作,組織會員參加政府和相關部門組織的學習、評選等社會活動;
(七)組織在涼閩商參與和開展有利於提高閩商整體地位,樹立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
(八)幫助會員融資牽線,開展企業問診、供求發布、信息傳遞、項目推介、人才招聘、講座培訓;保險諮詢服務、廣告事務代理、社保事務代理等;
(九)幫助會員企業申辦各種專業人員上崗資格、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考試、評審和初次認定工作
(十)吸引和引導更多的閩商和福建企業來川發展;
(十一)開展多種形式的聯誼活動,溝通信息,加強友誼,促進合作。加強本會與川閩兩地黨政機關及各兄弟商會協會的聯繫與合作;
(十二)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在涼山的閩籍工商、企業界單位承認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願意履行會員義務的企業(單位),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的會員單位。
凡承認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願意履行會員義務的非閩籍工商、企業界單位亦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的會員,具體辦法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自覺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規範;
(三)在行業中具有一定的影響的企業單位;
(四)自願申請加入本會,並為之服務。
第九條 會員資格的獲取和免除:
具備條件的企業成員加入本會,應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登記表,經商會會員管理部門審查通過,報商會秘書處備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會員自願退會,應向會員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書,終止會員資格。
非自願性退會:(1)不履行會員義務的,會員資格自動取消;(2)會員的行為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規定,有悖商會形象,商會給予勸退或除名的取消會員資格。
會員資格一旦取消,其在商會擔任的職務一併自動免除。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享有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六)本會章程闡明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維護會員之間的合法利益;
(三)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四)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五)從自身做起,提升閩商形象。
第十二條 會員的管理辦法
商會秘書處為商會直屬會員管理部門,依據章程規定製定具體管理辦法;各分會、行(同)業協會依據章程規定及商會秘書處指導意見制定本部門會員管理辦法,報商會秘書處批准,具體負責本部門會員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由監事會負責調查並做出處理建議,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十四條 本會組織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組成人員;
(三)選舉和罷免監事會組成人員;
(四)審議和批准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其他工作報告;
(五)審議和批准監事會工作報告;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市(州、縣)代表處、行(同)業協會、直屬會員管理部選舉產生,具體名額及產生辦法、召開時間由常務理事會授權會長會議決定,一般情況下,在本次會員代表大會屆滿前一個月內召開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可以邀請對商會工作做出重大貢獻人士作為特別代表,享有正式代表的全部權利。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其權力。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決定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根據會長的提名,任免商會秘書長;
(四)負責會員代表大會的籌備和召開;
(五)決定商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六)其他需要由常務理事會做出決策的事項;
(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應由常務理事會成員擔任;
(八)理事會組成人員任職資格到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為止。
第二十條 原則上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開會,其決議須得到到會理事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其他有效的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由會長負責召集,其召開方式由會長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其他有效的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是本會日常決策機構,必要時可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決議的執行情況的檢查和監督;
(二)決定本會的日常工作安排;
(三)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其職權:
根據商會發展工作的需要可以增補和免除部分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並報下一次理事會全體會議追認,報主管和登記機關備案批准;
根據監事會建議,對違紀會員作出處理決定;
(四)決定商會高級顧問、榮譽性職務的聘任人選;
(五)根據會長的提議,決定商會秘書處的機構設定和組成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監事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本會工作,樂於奉獻,並在各自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堅持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最高年齡可達65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會長會議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上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每屆中期增補的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時間不得超過本屆會員代表大會剩餘任期時間。
第三十條 本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
(二)代表本會對外參加會議、活動,代表本會簽署檔案;
(三)部署、協調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工作;
(四)決定秘書長的聘用人選,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同意;
(五)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交相關會議決定;
(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七)理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會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由5~8名監事組成。
第三十三條 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二)代表監事會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
(三)審核、查閱本會的財務會計報表和其它資料;
(四)檢查本會的會務和財務狀況;
(五)依據章程規定對理事會和秘書處的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監事及監事長對損害本會以及會員利益的行為未能履行監督職責或監事會成員犯有重大過錯對本會的利益構成損害的,會長可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改選。
第三十五條 本會秘書處工作人員實行聘用制。秘書長其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的領導下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具體負責商會各級會議的籌備工作;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會長決定,報會長會議批准備案;
(五)在會長辦公會授予經費審批許可權1000元內行使簽字審批權;
(六)代表本商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主管單位同意,可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並依據本《章程》制定分會管理辦法。
第五章 經費的管理使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於:
(一)會員會費及會員捐贈;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支出範圍:
(一)辦公費(含辦公用品購置費、文印費、書報費、郵電費、電話費和商會會刊、簡報設計、印刷費等);
(二)差旅費;
(三)辦公場地租賃費、水電費;
(四)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及福利費;
(五)會務費(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常務會長辦公會、秘書處工作會議,以及以本商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的費用);
(六)商會的外事活動經費;
(七)商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支出;
(八)與商會有關的其它正常開支。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費實行年費制,年費標準由常務理事會或其授權機構決定,並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一)副會長、副監事長被遞(增)補為常務副會長、監事長,其年費按新當選級別執行,並補交齊門檻費差額;新增補的常務理事、理事,其年費按新當選的標準執行。
(二)分會會費標準可參照本章程規定,由分會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報商會備案;
(三)各分會領導人員掛職省商會職務,除在分會交納會費,仍必須按上述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經費的管理。收繳的會費在銀行設立賬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收支。經費開支實行會長審批制。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秘書處負責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接受全體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並經過監事會審查或審計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本會監事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會換屆、法定代表人的更換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提議或四分之一的會員代表聯名提議,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會徽及會徽釋義
第四十八條 三豎紅色表示四川省,藍色的閩字表示福建省。全圖案表達的意思:在黨的領導下,依靠四川省福建商會平台,閩籍企業家、商家緊密團結象鑽石一樣,經濟工作取得的成績象鑽石一樣璀璨輝煌!
第八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會、合併等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清算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 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審議通過,並經登記機關核准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