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沿江漂木保護管理辦法

《四川省沿江漂木保護管理辦法》已經一九九四年七月六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沿江漂木保護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6號
【發布日期】1994-07-11
【生效日期】1994-07-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46號)

省長 肖秧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
四川省沿江漂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護江河中流送的和沿江河儲放的漂木,保護沿江河設定的漂木工程設施,保障林業木材水運單位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進行,維護木材水運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岷江水系、大渡河水系、雅礱江水系及金沙江、長江流送、儲放的漂木和設定的漂木工程設施的保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漂木,是指在前款規定江河中由林業木材水運單位流送的各類木材。
第三條漂木和漂木工程設施,由林業木材水運單位統一管理。
漂木和漂木工程設施屬國有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嚴禁盜竊、哄搶漂木和損毀漂木工程設施。
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保護漂木和漂木工程設施的義務,對盜竊、哄搶漂木及損毀漂木工程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和檢舉揭發。
第四條流送漂木地區的沿江兩岸(以下簡稱沿江)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漂木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協調解決漂木和漂木工程設施保護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支持漂木管理(檢查)站依法行使職權。
第五條沿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漂木管理(檢查)站負責漂木和漂木工程設施的保護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漂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對沿江地區交易、運輸、貯存、加工的漂木是否合法進行檢查;
(三)制止盜竊、哄搶漂木和損毀漂木工程設施的行為;
(四)配合公安機關依法對盜竊、哄搶漂木和損毀漂木工程設施等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查處;
(五)依法收回被盜、被搶的漂木,依法收取被盜、被搶漂木和損毀漂木工程設施的賠償費。
漂木管理(檢查)站的站長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命。
第六條在漂木保護管理任務較重的地區,可在鄉(鎮)、村建立護木領導小組和民眾性的護木組織,協助公安機關和漂木管理(檢查)站保護在本地區內流送、儲放的漂木,制止盜竊、哄搶漂木和損毀漂木工程設施的行為。
第七條林業木材水運單位在江河中流送漂木及興建漂木工程設施,應遵守國家有關河道、航道及江河防汛的規定。對沿江漂木應及時造漂和清運,減少流送損失。
第八條除林業木材水運單位外,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在本辦法規定的江河中單漂流送木材或設定漂木工程設施。
第九條禁止在漂木工程設施內劈、撿木柴和進行妨礙漂木流送作業的活動。
第十條非林業木材水運單位因洪澇、海損等原因需沿江清理散失在江河中的木材時,應持有關憑證和證明,向林業木材水運單位辦理清漂手續。
第十一條凡在沿江各縣購買、運輸、貯有或加工改制漂木的,應持有購銷憑證,並證貨相符。漂木應有林業木材水運單位列印的檢驗鋼印。
嚴禁非法買賣、運輸、貯存、加工改制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漂木。
第十二條對保護漂木和漂木工程設施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對檢舉揭發盜竊、哄搶漂木的單位或個人,由林業木材水運單位給予其所查獲漂木價值5%-10%的獎勵;對直接擋獲盜竊漂木的,給予其所擋獲漂木價值10-15%的獎勵。
第十三條漂木管理(檢查)站工作人員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時,應當佩戴明顯標誌,並出示統一制發的證件。在查驗中,對無檢驗鋼印或證貨不符、且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漂木,可以暫扣,並出具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扣留憑據。
因漂木管理(檢查)站及其工作人員的過錯,暫扣漂木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漂木管理(檢查)站應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查獲被盜、被搶的漂木時,漂木管理(檢查)站及其工作人員有權責令當事人送交指定地點。漂木已改制的,按改制木材每0.66立方米折合為1立方米漂木計算賠償;或者繳回已改制的木材,並按改制木材折合為漂木後總價值的30%賠償。漂木因劈損無法確定材積的,按件數每件折合0.33立方米漂木計算賠償。漂木因被利用等原因無法繳回的,按檢驗確定的材積計算賠償。損毀漂木工程設施的,按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賠償。
漂木的賠償價格,按查獲時當地木材專業公司相同材種的最高銷售價格計算。
賠償費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或未繳清的,加收未繳金額每日3‰的滯納金。
第十五條盜竊、洪搶漂木或損毀漂木工程設施的,以及明知是盜竊、哄搶的漂木而購買、窩藏、銷毀、轉移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查出或擋獲的被盜、被搶漂木或漂木改製品,以及收取的賠償費,應當返還林業木材水運單位。
第十七條阻礙漂木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省政府發布的《四川省沿江漂木保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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