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營文化企業協會是根據省委常委、省委宣傳部吳靖平部長“我省是否具備成立民營文化企業協會條件,引導、管理民營文化企業健康發展”的批示精神,在省文化廳直接指導和省民政廳大力支持下,由四川金手指文化傳播集團有限公司、域上和美集團有限公司、四川分眾傳媒廣告傳播有限公司、四川省峨眉電影發行放映院線有限責任公司、四川中藍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等全省幾十家單位共同發起成立的非營利性、公益性和公共性的社團組織。
協會接受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四川省文化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四川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民營文化企業協會
- 外文名:SICHUAN CULTURAL ASSOCIATION OF PRIVATE ENTERPRISES
- 協會會址:四川省成都市
- 成立大會:2014年12月30日
- 主管單位:四川省文化廳
- 協會宗旨:促進民營文化企業健康快速發展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四川省民營文化企業協會是根據省委常委、省委宣傳部吳靖平部長“我省是否具備成立民營文化企業協會條件,引導、管理民營文化企業健康發展”的批示精神,在省文化廳直接指導和省民政廳大力支持下,由四川金手指文化傳播集團有限公司、域上和美集團有限公司、四川分眾傳媒廣告傳播有限公司、四川省峨眉電影發行放映院線有限責任公司、四川中藍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等全省幾十家單位共同發起成立的非營利性、公益性和公共性的社團組織。
協會接受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四川省文化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四川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領導
會長張建華四川金手指文化傳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執行會長 夏 洪四川省川聯文化產業商會常務副會長
副會長 邱 偉域上和美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副會長 余 剛四川金盆地集團董事長
副會長 宋小梅 四川分眾傳媒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會長 申書風 四川省峨眉電影發行放映院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副會長 吳光輝 四川中藍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董事長
副會長 趙錫峰 四川九寨溝旅遊集團董事長
秘書長 趙仁貴 四川日報首席編輯、四川大學研究生導師
協會顧問
樊建川 建川博物館館長
張麗君 成都市武侯祠博物館原館長、成都市傳統文化保護協會會長
楊家卷 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副書記、監事長
阿 來 四川省作家協會主席
李明泉 四川省社會科學院副院長、教授
陳智林 四川省戲劇家協會主席
林戈爾 四川省音樂學院院長、四川省曲藝術家協會主席
敖昌群 四川省音樂家協會主席
舒 炯 成都市書法家協會主席
譚紀和 四川省社科院歷史所研究員
何開四 四川省作家協會著名作家
張昌余 四川師範大學教授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是四川省民營文化企業協會。
第二條 協會是由四川省民營文化企業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政府主管部門和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文化企業的合法權益,履行好企業的社會責任,提供法律諮詢,推動和促進四川省民營文化企業的健康發展。協助解決企業共同關心的發展問題,整合社會各種優良資源,搭建行業與市場的平台為會員企業服務,提升文化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促進四川省民營文化企業協會的可持續科學發展。為全省民營文化企業提供政策解讀、信息交流、對外合作、人員培訓、行業維權等服務,促進我省民營文化企業健康快速發展。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四川省文化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四川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會址設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會員調研和對外交流,圍繞發展民營文化企業和實現文化強省建設目標,積極向省委、省政府建言獻策;
(二)開展自律活動,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三)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維護協會會員權利;
(四)受政府相關部門委託開展民營文化企業項目調研、評估、推介等活動,推動民營文化產業快速健康發展;
(五)組織會員信息交流,為會員單位提供文化產業信息服務和培訓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者,均可申請加入協會:
(一)在四川省內註冊的民營文化企業;
(二)擁護本章程,履行本章程所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三)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四)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辦理入會登記、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各類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按規定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協會,交回會員證並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辦理會員註銷。
會員一年未參加活動或逾期一年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大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若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選舉;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負責協會全面工作,負責協會發展謀劃和協會自身建設,提出指導意見;
(二)檢查、督促、指導會員協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執行;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檔案、協定、契約等;
(四)主持制定、完善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
第二十七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只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協會經費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僅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協會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作、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協會的終止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相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下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行終止。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4年12月2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