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三)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的職責。
(四)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五)加強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議。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對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等相關領域的實施、銜接。
(三)負責起草地方民族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規定,並督促檢查落實情況,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聯繫民族自治地方,指導、督查、協調民族工作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會同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五)負責擬訂全省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研究分析全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組織協調實施省委、省政府民族地區民生工程中的相關工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移民、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
(七)負責組織指導全省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省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組織協調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
(八)負責管理全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少數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少數民族題材文化作品(產品)進行審查。
(九)負責組織協調全省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參與擬訂全省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 聯繫少數民族幹部,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一)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四川省民族事務委員會(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工作委員會)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信息、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信訪以及政務協調、政務公開、督查督辦、績效管理等工作;承擔聯繫民族自治地方的具體工作;承辦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和少數民族重要學習、參觀、考察等具體事宜;負責有關史志編纂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有關民族事務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規定;負責散雜居民族工作,協調處理城市民族關係;管理省散雜居民族發展資金;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民族風俗習慣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工作;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
(三)監督檢查處。
協調、指導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的貫徹執行並負責督促檢查;擬訂涉及少數民族的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提出構建和諧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參與民族地區維護穩定、反分裂鬥爭以及涉及行政區劃、邊界糾紛、資源權屬等問題的協調處理工作;承擔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設工作。
(四)經濟發展處。
提出涉及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方面的特殊政策建議;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承擔民族地區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建設的有關工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以及移民、扶貧等相關事宜;管理少數民族發展資金。
(五)社會事業處(四川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民族題材文化作品(產品)審查、民族傳統文化保護、“雙語”教育和科普推廣等具體事宜;承擔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民族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有關新聞發布工作;推動民族文化交流合作,承辦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擬訂全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工作並負責全省民族語文翻譯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出版和少數民族古籍蒐集、整理、出版工作以及省藏文學校、省彝文學校的業務工作。
(六)聯絡處。
承辦民族工作領域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了解掌握少數民族同胞在國外的有關情況,協調處理全省少數民族涉外事務;指導協調直屬單位的對外聯絡工作。
(七)計畫財務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審計、國有資產、基本建設、政府採購的管理工作;管理省民族工作機動金。
(八)幹部人事處。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幹部隊伍建設政策措施;參與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擬訂和實施工作;承擔聯繫少數民族幹部的具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民族地區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工作。
(九)省委民族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研究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重大民族問題並提出促進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議;聯繫、協調省委民族工委委員和委員單位;承擔省委民族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其辦事機構的設定方式,由省民委黨組按照省委規定確定。
人員編制
四川省民族事務委員會(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工作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58名。其中:主任1名(兼省委民族工委副書記)、副主任3名;機關黨委書記按省委規定配備;正處級領導職數1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或機關黨辦主任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2名。
單列管理軍隊轉業幹部行政編制2名。
省紀委、監察廳派駐紀檢監察專項編制2名。其中:紀檢組長(監察專員)1名,監察室主任(紀檢組副組長)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監察廳關於對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辦〔2005〕30號)規定管理。
機關離退休服務人員控制數1名。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