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業主電子投票表決規則

《四川省業主電子投票表決規則》是2022年9月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業主電子投票表決規則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印發通知,規則全文,

印發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業主電子投票表決規則》的通知
川建行規〔2022〕9號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
現將《四川省業主電子投票表決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9月19日

規則全文

四川省業主電子投票表決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業主合法權益,通過網際網路方式提升業主表決的便利程度,推進基層社會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業主採用電子投票表決系統進行共同決定事項投票表決的活動。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業主電子投票表決,是指投票組織者組織業主採用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的電子投票表決系統,對物業管理活動中依法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以網際網路方式進行投票表決的活動。
本規則所稱投票組織者,包括業主大會籌備組、換屆小組、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四條 電子投票表決系統按照全省統一、分級管理、無償使用的原則建設。
電子投票表決系統使用免費,但網際網路、通訊等運營商依法收取的流量、簡訊等服務費除外。
鼓勵和引導業主採用電子投票表決系統進行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決策。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電子投票表決系統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指導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加強電子投票表決系統的使用及監督管理工作。
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投票表決系統的使用及監督管理工作,加強電子投票表決系統宣傳培訓和推廣使用。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開展本轄區電子投票表決系統的宣傳培訓和電子投票資料庫的維護管理工作,協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完善資料庫,指導、協調其開展電子投票表決工作,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投票表決系統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電子投票資料庫的建立,組織、指導、監督本轄區電子投票表決活動,調處相關糾紛。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與電子投票表決有關的工作。
第二章 電子投票資料庫
第六條 本規則所稱電子投票資料庫是指在電子投票表決系統中,以物業服務區域為單位,採集房屋編號,以及房屋編號對應的業主姓名、業主手機號碼、房屋面積等信息,滿足業主電子投票表決需求的信息資料庫。
第七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電子投票資料庫所需信息的共享和更新機制。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坐落、房屋建築面積、權利人名稱、權利人證件號碼、聯繫電話等相關信息共享給電子投票資料庫。
第八條 市(州)、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相關信息的共享機制,採集更新尚未集成到省不動產登記資料庫的電子投票資料庫所需信息。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投票組織者採集不動產基本信息,並將已採集或核實的不動產坐落、房屋建築面積、權利人名稱、權利人證件號碼等信息錄入投票系統資料庫。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應對採集或核實工作給予配合和協助。
第十條 業主可以通過手機簡訊信息、微信二維碼等驗證確認業主身份,或經本人同意,由本人提供實名認證的手機號碼給業主大會籌備組、換屆小組、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為確認。
單位業主的,由單位代表確認信息,單位代表需單位出具授權委託書。
第十一條 投票資料庫中業主相關信息有變更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業主申請信息及時進行變更。業主申請變更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手機號碼發生變更的,提供變更後的手機號碼;
(二)專有部分的地址(房號)發生變更的,提供合法變更地址(房號)的檔案複印件、原地址(房號)和變更後的地址(房號);
(三)未登記的專有部分已辦理登記手續,且投票系統資料庫尚未採集到該專有部分已登記信息的,提供業主的身份證件和不動產登記證的複印件;
(四)已登記專有部分的建築面積、業主姓名等信息發生變更,且投票系統資料庫尚未通過不動產登記資料庫採集到該專有部分已變更信息的,提供業主的身份證件和不動產登記證的複印件。
第三章 投票發起
第十二條 投票組織者首次登錄使用電子投票表決系統的,應當首先在系統註冊賬號,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完成系統物業服務區域關聯。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投票組織者完成物業服務區域系統關聯後,應將擬參與業主共同決定事項表決的業主名冊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和通過網際網路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
公示期間,業主提出異議的,組織者應及時予以核實,異議成立的,應當及時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提出修改申請,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投票表決系統核實處理。
第十三條 投票組織者公示參與業主共同決定事項表決的業主名冊,公開業主姓名、手機號碼的,應當保護業主隱私,限於公開業主的姓氏、手機號碼的前3位和後4位數字,其餘信息應當用*號代替。
第十四條 電子投票表決前,投票組織者指導業主關注“四川省業主電子投票表決系統”公眾號,按照操作指引將業主身份與公眾號綁定。業主可以在公眾號接收投票信息後進行投票表決。
第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可以在業主電子投票前或者在電子投票期間,將未完成身份驗證和房屋綁定的業主情況告知投票組織者,投票組織者指導相關業主進行業主身份驗證和房屋產權信息綁定補錄工作。
第十六條 投票組織者應當在電子投票表決前,將表決議題、投票時間、業主名冊等信息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有條件的,可以通過業主微信群等網際網路方式向業主公示。公示應當告知業主接收意見的聯繫方式,公示時間不少於15日。
因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可以於會議召開前通知全體業主並告知臨時召開的事由。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認。
業主共同表決議題等事項應當符合《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等規定和本物業服務區域《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約定。
第十七條 公示期間,業主對表決議題、投票時間等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實名向投票組織者提出,投票組織者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處理並答覆。
投票組織者未及時處理業主異議或者業主對答覆不服的,業主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訴,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協調處理。
第四章 投票表決
第十八條 電子投票表決時間不少於7日,自投票開始時間起開始投票,至投票截止時間自動終止投票。
第十九條 投票表決期間和投票表決期限屆滿後,業主可以在“四川省業主電子投票表決系統”公眾號查詢本人表決意見、已經投票表決的業主總人數和專有部分總面積。
第二十條 一個專有部分有兩個以上業主,且兩個以上業主身份均與“四川省業主電子投票表決系統”公眾號綁定的,投票系統自動採用該專有部分的電子投票表決意見在先投票業主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業主應當對本人的電子投票表決意見負責,明示同意、不同意、棄權的表決意見。
業主大會會議採用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不得對已公示會議議題以外的議題進行表決。
業主大會會議有多項議題,業主僅就部分議題進行投票表決,納入該議題投票結果的計算,不納入其他議題投票計算。同一業主在投票期限內只能行使一次投票權。
第二十二條 電子投票表決期間未使用電子投票的業主,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代理人向投票組織者投送書面表決票,涉及選舉業主委員會及成員、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人、使用維修資金等法定重大事項的,投送書面表決票可在居(村)民委員會代表的監督下進行。投票組織者應當在電子投票截止時間後5個工作日內,在居(村)民委員會代表的監督下,將書面表決票結果錄入電子投票系統。
業主委託代理人投票表決的,委託人應當提供委託人和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委託人不動產產權證明的複製件,向投票組織者投送書面表決票。
第五章 計票與結果公示
第二十三條 投票表決系統自動統計表決意見,即日(實時)生成電子投票的表決匯總結果和表決明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業主可以在“四川省業主電子投票表決系統”公眾號查詢表決匯總結果。
表決匯總結果包括:參與表決投票業主的專有部分總面積、總人數及占比比例,未參與表決投票業主的專有部分總面積和總人數,全體業主表決意見的匯總結果等。
表決明細包括:參與表決投票業主的房號、姓名、專有部分面積、投票形式、表決意見等。
投票表決系統備份保存表決匯總結果、表決明細的期限不少於5年。
第二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於投票系統生成表決匯總結果、表決明細後的3個工作日內,將表決匯總結果送達投票組織者。
投票組織者應當自收到表決匯總結果3個工作日內,將表決匯總結果向全體業主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
第二十五條 業主對表決匯總結果、本人表決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表決匯總結果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實名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查詢申請。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書面答覆異議提出人,並告知投票組織者。經核實異議成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重新統計並通告表決結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投票組織者、投票系統開發維護單位等工作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業主信息,不得用於與電子投票表決無關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篡改業主信息。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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