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的通知》意在為貫徹落實1998年全國礦業秩序整頓工作經驗交流會議精神,進一步推動我省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確保四川省礦業秩序在規定時間內實現全面好轉特作該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8-12-31
  • 生效日期:1998-12-31
  • 發布單位:82102
  • 文號:川府發〔1998〕88號
具體內容
1996年以來,各地、各部門按照全省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的總體部署,開展了大規模的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清理和查處了大量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有力地維護了國家礦產資源所有權,促進了我省礦業的健康發展,礦業秩序也有明顯好轉。
但是,一些地區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不落實,對違法採礦行為打擊不力,亂采濫挖和越界開採的違法現象突出,對我省礦業的健康發展造成嚴重影響。
為了貫徹落實1998年全國礦業秩序整頓工作經驗交流會議精神,進一步推動我省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確保我省礦業秩序在規定時間內實現全面好轉,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實加強對礦業秩序整頓工作的領導
礦業秩序治理整頓是事關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一件大事,維護礦業秩序是《礦產資源法》賦予各級政府的應盡職責。
因此,各地、各部門必須高度重視,統一進行規劃、部署,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親自抓,加強督促、檢查,切實維護本行政區域內正常的礦業秩序。
為了加強對整頓工作的領導,省政府決定對省礦業秩序整頓工作領導小組進行調整和充實(領導小組名單附後)。
各地也要結合工作實際,對本級礦業秩序整頓工作領導班子進行充實、加強,確保整頓工作落到實處,抓出實效。
二、結合實際重新修訂礦業秩序整頓工作目標規劃
國務院最近作出部署,全國礦業秩序要在2000年以前實現全面好轉,達到由亂到治,由無序到有序;在2002年以前實現根本好轉,實現科學辦礦。
根據國務院部署,為確保礦業秩序整頓質量,省政府決定重新修訂全省礦業秩序整頓工作目標規劃。具體分兩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1998年――1999年),實現礦業秩序全面好轉。
1998年底,成都、自貢、瀘州、廣元、雅安、巴中等6個市(地)實現礦業秩序全面好轉;1
999年6月底,攀枝花、樂山、綿陽、南充、資陽、阿壩等6個市(地、州)實現礦業秩序全面好轉;
1999年12月底,達川、德陽、內江、眉山、遂寧、廣安、宜賓、涼山、甘孜等9個市(地、州)實現礦業秩序全面好轉。
第二階段(2000年――2002年),實現礦業秩序根本好轉。各地要根據省政府的規劃安排,對照《四川省實現礦業秩序全面好轉驗收標準》,認真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礦業秩序整頓工作進展情況,進一步找差距,查問題,並針對重點和“熱點”問題,提出下階段的治理整頓目標和實施方案,積極開展工作,把礦業秩序整頓工作推向深入。
三、加大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力度,確保整頓目標的實現
各地、各部門要在近年開展礦業秩序整頓工作基礎上,進一步加大治理整頓力度。對無證開採、亂采濫挖、越界開採、嚴重破壞礦產資源等各類造成礦業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和不法分子,要及時進行查處,絕不姑息;對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辦礦的現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理,限期脫鉤,規範運作;
對無故拒交、拖欠、截留及越權減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行為,要堅決進行糾正,要嚴格執行國務院150號令和省政府52號令,真正把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落到實處;對各類矛盾突出的礦業糾紛,要及時進行調處,在有關法律框架內,按照“疏、堵”結合的辦法認真解決好。
四、鞏固整頓成果,促進礦業經濟健康發展
在集中整頓礦業秩序的同時,要做好整頓成果的鞏固和維護工作。各級政府一定要牢固樹立礦產資源屬國家所有的觀念,正確處理好局部與全局、地方與中央、當前與長遠的關係,杜絕地方保護主義,切實擔負起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所有權和正常礦業秩序的責任;
要把集中治理整頓與日常監督管理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地礦部門對礦業的行政監督管理職能,加強對礦業秩序、礦產資源開發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各類違法行為的查處,及時處理和解決好礦業活動中出現的問題,把各種礦業矛盾和糾紛消除在萌芽狀態;要加強對礦業開發中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理,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要加強領導,及時與有關部門緊密配合,果斷、穩妥地解決好,確保良好的礦業秩序和社會穩定。
各地、各部門要切實貫徹“十分珍惜、有效保護、合理開發礦產資源,保證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方針,發揮政府巨觀調控作用,積極引導民眾和單位規模辦礦、科學辦礦,做到開發與保護並重,使有限的資源得到充分利用,確保我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