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發動和支持民眾辦小煤礦若干問題的規定》於1984年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政府關於發動和支持民眾辦小煤礦若干問題的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07-15
【生效日期】1984-07-15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動和支持民眾辦小煤礦若干問題的規定
(1984年7月15日川府發〔1984〕110號)
為了貫徹中央〔1984〕1號和4號檔案精神,調動廣大民眾辦礦的積極性,加快小煤礦的發展,搞好安全生產,提高經濟效益,作如下規定:
一、明確指導思想。發動民眾辦小煤礦,是解決我省能源不足的重大措施,是山區人民勤勞致富的重要門路。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都要根據“國家、集體、個人一起上”的精神,解放思想,放寬政策,精心指導,加快步伐,積極發動和支持民眾集體和個人辦小煤礦。對小煤礦煤炭運輸和器材供應要妥善安排。辦礦資金有困難的要加以扶持。
二、統籌規劃布點。煤炭資源的開發利用,要統籌規劃,合理布點,做到“有水快流”。凡是有煤炭資源的縣,都要積極發動民眾辦小煤礦。沒有資源的縣,可到有資源的地方辦礦。交通不方便、銷路不好的地方,切不可盲目發展。嚴禁亂挖濫采,決不可在一個小範圍內開很多井口。一般小礦應有五至十年的儲量,一萬噸以上的礦應有十至十五年的保有儲量。國營煤礦二、三十年中采不到的煤炭,劃出若干片塊給小礦開採。國營礦的某些井口,採區或工作面,不宜於正規生產的,可以包給職工或農民民眾開採,也可組織聯合開採。
三、實行有證開採。集體和個人都可以申請開辦小煤礦。申請辦礦必須具備基本的辦礦條件,即有一定的資源,有懂行的礦長,有起碼的安全生產條件。辦礦單位首先向縣鄉鎮企業局提出申請。由鄉鎮企業局根據申請者提出的辦礦基本條件和辦礦地點、開採範圍、生產能力、資金狀況、技術力量,以及井田邊界及開採布置的示意圖,進行審批,發給“開採證”。在中直礦、省屬礦井田範圍內開辦小礦,要徵得四川煤管局的同意;在市、地、縣礦範圍內辦小礦,要徵得市、地、縣煤炭主管部門的同意。縣工商局憑“開採證”,發給“工商營業執照”。
四、多種形式辦礦。可以集體辦,可以個人辦,也可以合夥辦。提倡國營與集體、集體與集體、集體與個人聯合辦礦。在資源較富的礦點,可聯合舉辦規模稍大一點的礦井。合資經營的礦井,在利潤分配上可以突破原鄉鎮企業的分紅比例,讓投資者多得實惠。
五、確保全全生產。任何形式的民眾辦礦,都要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礦山安全法規和《畜安全規程》。不準在河流、水庫、鐵路、橋樑、文物古蹟等建築物下邊開採,不準在越界開採,不準開採保全煤柱,不得危及鄰礦的安全。每個礦必須具備兩個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準獨眼井生產,不準明火明電照明和放炮。高沼氣礦和年產一萬噸以上的礦,還要消滅自然通風和明閘刀開關。所有的小煤礦,都應當配齊技安員、瓦檢員、放炮員和會計出納,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按規定提取安全管理費。經濟承包一定要包安全指標和安全措施。一萬噸以上的礦還應有作業規程及操作規程。
六、切實加強管理。各級鄉鎮企業局要加強對民眾辦礦的管理,礦業公司應組織好技術服務,進行具體指導。產煤多的地縣礦業公司要建立礦山救護隊,配齊救護器材,開展礦山救護。省和有條件的地縣要建立培訓基地。對小煤礦的礦長、技安員進行輪訓。
抓好現有小煤礦的技術改造,增強抗災能力,提高經濟效益。無論鄉辦、村辦或個人辦的礦,都要按生產量,每噸煤提四元維簡費和四元價外補貼,由縣農行專戶儲存,縣鄉鎮企業局監督使用。
對民眾辦礦抓得好的,安全生產及管理工作出色的,應當予以獎勵。對工作失職、管理混亂、安全差的,應當予以懲罰。無論集體或個人辦礦,凡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未經批准而強行生產的,縣鄉鎮企業局要會同安辦、工商局、財稅局,對其罰款、停產整頓直到封閉礦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