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汽車交易市場管理的補充規定》是1986年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政策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政府關於汽車交易市場管理的補充規定
- 發布單位:四川省政府
- 發布日期:1986年1月6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86-02-01
檔案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汽車交易市場管理的補充規定
(1986年1月6日川府發〔1986〕2號)
為了加強對汽車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制止非法轉手倒賣活動,嚴禁經紀人牽線掛鈎從中漁利,維護正常經濟秩序,以利搞活流通,促進生產,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5〕65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提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汽車貿易中心由物資部門設立;銷售點只設至省轄市、地(州),不再下設。離汽車貿易中心和銷售點較遠的縣物資部門所屬合法經營汽車的企業,可以開展代購代銷業務。
中國汽車工業銷售服務公司的汽車工業貿易公司,不再下設銷售機構。
各市和有條件的地、州、縣農機化服務公司,只允許為其省公司代銷農用汽車。
上述中心,公司及川府發〔1985〕93號檔案允許經營汽車的單位,均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重新審核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接受監督管理。
未經批准經營汽車的國營、集體企事業單位,其庫存汽車應從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起停止銷售。分別廠型造具清冊,報經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後,方可進入上述中心和公司銷售,銷完為止。
二、凡經批准經營汽車的國營企業所經營的汽車,都必須進入上述物資部門的汽車貿易中心(銷售點,下同)或中國汽車工業銷售服務公司設立的汽車工業貿易公司交易。
進入中心和公司的銷售的各型汽車,必須是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技術性能良好、附屬檔案齊全的合格產品,拼裝汽車、更新報廢汽車、冒牌汽車禁止銷售。
凡在中心和公司成交的車輛,應交付入場服務費(收費標準另文下達),不得向買方價外收費。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參加中心和公司的汽車交易管理工作,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並負責提供辦公用房、用具、用品等設施的有關費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成交汽車的驗證、蓋章業務,不再收取費用。
三、進入中心和公司成交(包括代購代銷)的汽車,其發貨票及有關證件,須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驗證蓋章,否則公安、交通監理部門不發牌照。
國家計畫分配的汽車,環保、衛生、公安等部門生產改裝的各種專用汽車以及外貿部門經國家批准用地方外匯進口的汽車,仍按原渠道調撥供應,由公安、交通監理部門直接辦理髮證手續。
四、舊機動車輛交易市場可設定到市、地、州。舊機動車一般應進入交易市場交易。舊汽車亦可進入汽車貿易中心成交。
舊機動車輛交易前須經車籍地車輛監理部門進行技術鑑定,報廢車輛,當年沒有年檢的車輛,無證照車輛不準交易。成交的各類機動車輛,應持市場交易憑證到公安、交通監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農用拖拉機持證到農機監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舊機動車輛按成交金額百分之一由賣方繳納市場管理費。
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監督管理,協調各方的經濟關係;物資部門和汽車工業銷售服務公司,要提供信息,搞好服務;公安、交通監理部門要嚴格發照和過戶手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把汽車交易市場管好、搞活。
六、參與汽車交易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政策,服從市場管理,照章納稅,不準無照經營,不準經紀人牽線掛鈎從中漁利,不準非法轉手倒賣,不準將國家指令性計畫內產品議價銷售,不準倒賣計畫指標、購銷契約、發貨票和提貨憑證,不準以次充好,不準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嚴禁銷贓。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補充規定從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起執行。在這以前成交汽車仍按原有規定辦理髮照和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