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收繳綠化延誤費的通知,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84-12-1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政府關於收繳綠化延誤費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84-12-11
- 生效日期:1985-01-01
- 廢止日期:2013-08-01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12-11
【生效日期】1985-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12-11
【生效日期】1985-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收繳綠化延誤費的通知
(1984年12月11日川府發〔1984〕194號檔案)
為把我省人民義務植樹搞得扎紮實實,講求實效,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中“整個單位沒有完成任務的,要追究領導責任,並由當地綠化委員會收繳一定數額的綠化費”的規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收繳綠化費,是貫徹執行國務院《實施辦法》,督促公民履行義務,保證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一種經濟措施。各級綠化委員會,要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做好綠化費的收繳工作。
二、收繳範圍:凡無正當理由未完成綠化委員會分配的義務植樹量的鄉級以上黨政機關、國營企事業單位和鄉、鎮以上集體企事業單位,都應繳納綠化費。
三、各地根據各自安排的義務植樹季節(春季、雨季或秋季)、於綠化活動結束後,由綠化委員會組織檢查驗收。檢查各單位是否完成了分配的義務植樹任務數或完成折算的相套用工量,檢查苗木成活率是否達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達到上述兩項要求為驗收合格;苗木成活率在百分之八十五以下,百分之六十以上者,由綠化委員會向受檢單位發出補植通知書,限期補植。
四、收繳標準:凡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分配的義務植樹量的單位,其未完成部分按每株五角計收;完成了任務量而成活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下,以及限期補植後成活率達不到百分之八十五,均按缺株數每株五角計收。如該單位次年仍未完成綠化任務,收繳該單位一、二把手綠化費各五元。
五、收繳辦法:由縣(區)綠化委員會向應繳納綠化費的單位發出收繳通知單,由各應繳單位匯交到指定的賬戶上,作為縣(區)綠化基金。從單位收到繳費通知單後的第二天起算,超過一個月未交納的,另交應繳納綠化費金額百分之十的滯納金。
各單位繳納的綠化費,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在包乾經費中開支;企業(含集體所有制)單位,在企業留成或留利中開支,不得列入企業成本。
各單位繳納的綠化費,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在包乾經費中開支;企業(含集體所有制)單位,在企業留成或留利中開支,不得列入企業成本。
六、各地收繳和綠化費,作為預算外資金單獨管理,由縣(區)綠化委員會掌握,用於本縣(區)綠化事業,並按規定向財政部門編報預、決算。財政部門應予監督,保證專款專用。
七、本通知自一九八五年一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