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嚴格控制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施意見的通知》是一部四川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5年10月25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政府關於嚴格控制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施意見的通知
- 發布單位:82102
- 發布文號:川府發[1995]158號
- 發布日期:1995-10-25
- 生效日期:1995-10-2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川府發[1995]158號
【發布日期】1995-10-25
【生效日期】1995-10-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川府發[1995]158號
【發布日期】1995-10-25
【生效日期】1995-10-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嚴格控制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施意見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川府發〔1995〕158號)
我省房地產業目前仍然處於起步階段。自1993年貫徹國家對房地產業巨觀調控的政策措施以來,全省房地產開發建設的增長速度有所回落,投資結構也有所調整,但是房地產建設規模仍然偏大,投資結構還需要進一步調整。為進一步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合理調整投資結構,促進全省房地產業健康有序的發展,特將我省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通知》(國發〔1995〕13號,已翻印發至縣)和國務院1995年7月14日明傳電報精神的意見通知如下:
一、嚴格控制審批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立項。根據國發〔1995〕13號檔案精神,對花園別墅、度假村、高檔公寓和單位面積建築造價高於當地一般民用住宅、辦公樓一倍以上的公寓、寫字樓項目以及建築標準四星級(或相當於四星級)以上的賓館、飯店,1995年內不再批准立項。
嚴格禁止新上高爾夫球場、仿古城、遊樂宮等項目。
嚴格禁止新上高爾夫球場、仿古城、遊樂宮等項目。
二、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和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及以上或總投資2億元及以上的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的立項,由省計委轉報國家計委審批。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10萬平方米以下或總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的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的立項,由省計委審批,並報國家計委備案。2000萬元以下的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的立項,由各市、地、州計委審批,報省計委備案。省級各部門和省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立項,一律由省計委審批。嚴禁採取化整為零、分散分塊等方式越權審批。
三、嚴格實行項目審批備案制度。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各級計畫部門在管理許可權以內審批的房地產建設項目,須向上一級計畫部門備案。屬省審批的開發項目,由省計委報國家計委備案;屬市、地、州審批的開發項目,各市、地、州計委按月報省計委備案。
四、嚴格執行房地產建設項目開工申報制度。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的新開工,由市、地、州計委提出審查意見後,報省計委或由省轉報國家計委審批(成都市的審批許可權與省相同)。1000萬元以下的房地產建設項目的新開工,委託市、地、州計委審批。省級房地產公司的開發項目的開工,由省計委審批。經計畫部門批准立項以後,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向項目審批部門申報年度投資計畫和開工。經項目審批部門審查同意並下達開工批覆以後,方能正式動工建設。
根據國務院1995年7月14日明傳電報的規定,除納入國家“安居工程”,用於城市居民解困解危的普遍住宅項目以外,其他的房地產建設項目,今年內一般不批准開工。
根據國務院1995年7月14日明傳電報的規定,除納入國家“安居工程”,用於城市居民解困解危的普遍住宅項目以外,其他的房地產建設項目,今年內一般不批准開工。
五、嚴格落實開發建設單位的自籌資金。項目審批部門要加強對開發建設單位自籌資金的審查。批准開工的項目,自籌資金要與銀行貸款同步到位。凡自籌資金不落實的項目,計畫部門不得批准項目立項和下達年度投資計畫,各類銀行不得發放貸款,土地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用地手續,建設部門不得發放規劃許可證和建設許可證。
六、切實加強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資金源頭的控制管理。嚴禁利用國家預算內投資從事高檔房地產項目的開發建設。各類銀行發放的房地產貸款必須納入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計畫,並全部納入國家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各級銀行要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計畫與房地產建設投資計畫的銜接,根據年度房地產建設投資計畫發放貸款,不得在計畫外發放。嚴禁用流動資金貸款規模和拆入資金髮放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貸款。
七、切實加強房地產項目建設用地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各市、地、州、縣人民政府(行署)在徵用劃撥或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必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申報程式和批准許可權報批,不得化整為零越權批地。城市建設要嚴格控制用地規模,不準利用菜田、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土地成片開發高檔房地產項目。對出讓的土地,受讓人應按出讓契約規定的期限開發建設,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未開發的要依法無償收回。在舊城改造中,通過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補辦土地出讓手續,補交或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加強出讓地價管理,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一律採取招標或拍賣的方式提供。
八、切實加強並逐步規範土地出讓收入的徵收和使用管理。土地出讓收入作為專項基金,由財政部門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計畫管理、專款專用。根據國發〔1995〕13號檔案的要求,納入省財政預算管理的土地出讓收入由目前的10%調整到30%,由省集中使用。首先用於農業和重點建設項目,其餘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不得在財政經常性支出項下使用。此項工作的具體要求和操作方法,另文下達。
九、切實加強對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建設的管理。外商(獨資、合資、合作)房地產開發必須納入房地產建設投資的年度計畫。按照國家頒布的《指導外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標目標》,要積極引導外商投資方向,重點投資開發舊城改造和普通居民住宅項目。中方企業不得為外商出資或為其境外貸款提供擔保。
對外商投資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嚴格遵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審批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凡總投資在1億美元以上的,由國家計委報國務院審批;1億美元以下、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計委審批;3000萬美元以下、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省計委審批並報國家計委備案;1000萬美元以下的,由市、地、州計委審批並報省計委備案。旅遊賓館項目的審批,仍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其他外商投資項目的管理許可權不變。
對外商投資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嚴格遵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審批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凡總投資在1億美元以上的,由國家計委報國務院審批;1億美元以下、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計委審批;3000萬美元以下、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省計委審批並報國家計委備案;1000萬美元以下的,由市、地、州計委審批並報省計委備案。旅遊賓館項目的審批,仍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其他外商投資項目的管理許可權不變。
十、計畫、建設、規劃、土地、審計等部門和各級各類銀行等金融機構,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對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各級審計機關要實行開工前審計的制度,著重從資金來源、審批程式和建設條件等方面加強對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審計監督。
有關房地產開發建設方面的規定,凡與本通知不一致之處,以本通知為準。
有關房地產開發建設方面的規定,凡與本通知不一致之處,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