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加強城鄉電網建設的通知》是1998年11月11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政府關於加強城鄉電網建設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8-11-11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川府發[1998]79號
【發布日期】1998-11-11
【生效日期】1998-11-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川府發[1998]79號
【發布日期】1998-11-11
【生效日期】1998-11-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鄉電網建設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川府發[1998]79號)
為進一步加強城鄉電網建設,促進我省經濟發展,滿足人民生活對電力的需求,特通知如下:
一、電網是由變電站、配電站、電力線路、電纜通道、電力專用通信設施和其他供電設施所組成的公用輸電、變電、配電網路(不含用戶專用和內部自用的供電、配電設施)。納入我省城鄉電網規劃的電網建設項目按國家和省有關建設程式進行審批。凡納入國家和省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的電網建設項目均作為四川省重點項目管理。
二、電網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制,項目法人對工程的全過程中負責。工程一律實行招投標制、契約管理和監督制度。工程均採用國產設備(經國家及省批准採購國外設備和實行國際招標的除外),在質量、價格同等條件下,優先採用省內企業生產的設備和材料。項目法人要確保工程所採購的設備器材的質量,杜絕使用假冒偽劣產品。
三、電網建設實行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電網建設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20%,可通過下列途徑籌措:
(一)國家電力建設基金;
(二)供電工程貼費;
(三)電網經營企業折舊資金;
(四)電網經營企業公積金;
(五)國家或省安排的預算內資金;
(六)各級政府收取的城市建設維護稅;
(七)各級政府收取的城鎮公用事業附加;
(八)四川省電網地方附加費;
(九)其他符合國家及省政府規定的資金。
(一)國家電力建設基金;
(二)供電工程貼費;
(三)電網經營企業折舊資金;
(四)電網經營企業公積金;
(五)國家或省安排的預算內資金;
(六)各級政府收取的城市建設維護稅;
(七)各級政府收取的城鎮公用事業附加;
(八)四川省電網地方附加費;
(九)其他符合國家及省政府規定的資金。
四、電網建設資金除資本金外,不足部分採用下列融資方法解決:
(一)銀行貸款;
(二)經國家批准發行電力建設債券。
(一)銀行貸款;
(二)經國家批准發行電力建設債券。
五、電網建設項目按照還本付息和同網同質同價原則核實電價。各級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應認真清理整頓電價,取締國家目錄電價以外未經省級以上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各種違法加價。同時,通過電網改造後,節能降耗,降低供電成本,為電網建設項目實施還本付息電價留足空間,在此基礎上,通過國家批准調整電網銷售電價,解決電網建設還貸。
六、農村電網建設項目實行國家和省同等比例的貼息貸款。
七、各級政府要建立電網建設領導小組,明確專人負責。按照城市建設和農村建設的總體規劃和已批准立項的城鄉電網建設項目的要求,對所在地區電網建設項目給予足夠重視和支持,負責解決好電網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困難,提供電網建設所必須的一切外部條件。
各級政府對新規劃的城鎮建設區和老城改造應將電網規劃納入城鎮建設規劃。規劃、國土等部門應規劃好變電站、配電站、電纜通道、電力專用通信設施和其他供電設施建設用地及電網線路走廊。對電網建設用地指標應予以保障。
各級政府對新規劃的城鎮建設區和老城改造應將電網規劃納入城鎮建設規劃。規劃、國土等部門應規劃好變電站、配電站、電纜通道、電力專用通信設施和其他供電設施建設用地及電網線路走廊。對電網建設用地指標應予以保障。
八、電網建設項目用地,用劃撥方式提供。對劃撥建設用地需交納的地方各項規劃實行免交的優惠政策。
九、電網建設所在地區因電力線路跨越而受到損失的集體或個人,由電網建設項目業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標準的下限給予一次性賠償。未造成損失的,不得無理索取賠償。
十、電網建設項目涉及拆遷房屋(含其他建築物、構築物)和安置拆遷單位、個人的,由電網建設項目業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標準的下限給予一次性補償。
電網建設項目涉及青苗和林、竹、林砍伐賠償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標準的下限給予一次性補償。
電網建設項目涉及青苗和林、竹、林砍伐賠償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標準的下限給予一次性補償。
十一、城鄉電網建設安排的國家預算內專項資金和貸款均為專項資金,應全部用於城鄉電網建設。各級政府和項目業主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於改善辦公、居住條件、違規購置車輛。各級審計、監察、計畫部門對此要嚴格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