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加強地方企業債券管理的通知》是1996年7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政府關於加強地方企業債券管理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6年7月3日
- 實施時間:1996年7月3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內容解讀,內容,
內容解讀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川府發[1996]73號
【發布日期】1996-07-03
【生效日期】1996-07-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未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地方企業債券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川府發〔1996〕73號)
“八五”以來,我省地方企業債券發行進展較快,已經成為我省經濟建設籌資的一個重要渠道。為確保企業債券這一融資形式的健康發展,特對地方企業債券的發行、管理和兌付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內容
一、按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嚴格企業債券的發行審批。我省地方企業債券的發行由省計委會同省人民銀行按照計畫規模負責審批,除此之外,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審批。對於違反規定,擅自審批或變相審批發行地方企業債券的地區、部門和單位,省政府將責成有關部門進行嚴肅處理,對於出現嚴重後果的,將追究其地區、部門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二、嚴格對發債企業的管理和監督。發債企業必須是具備合法資格的法人實體,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用途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得以債券集資用於房地產開發以及國家限制發展的行業;對於全額舉債建設的項目不準發行企業債券。同時,從企業發債之日起至債券到期止,有關的行政管理部門和經濟監督部門,特別是發債審批機關要對企業所籌資金及用途實行有效監督,以保證所籌資金不挪作他用。
三、企業發行債券應當進行信譽評估,要明確擔保單位或進行資產抵押,並由具備資格的金融機構代理發行。評估機構應嚴格把關,評估必須客觀、公正、真實;擔保單位必須是按《擔保法》有關規定具備擔保資格的實體,若發生企業債券償付困難,擔保單位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金融機構代理地方企業債券發行、兌付,必須依據審批機關出具的有效批准檔案方可受理,必須按照地方企業債券管理部門的規定和批文要求進行。對於金融機構擅自代理發行未經審批的企業債券或不按批文要求發行的,要追究責任。
四、地方企業債券的印製,由審批機關指定的印製工廠依據審批機關出具的債券準印通知書印製,其他印製企業一律不得印製地方企業債券。對於非法擅自印製企業債券導致嚴重後果的,由債券審批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進行嚴肅查處。
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關於企業債券到期不能兌付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4〕90號)精神,重申對於到期的地方企業債券,堅持實行“誰發行、誰負責”、“誰舉債、誰償還”和“誰擔保,誰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各地區、部門和單位要積極督促發債企業多方籌集資金,準備對到期債券的償付;確實難以償付的,必須按照擔保契約由擔保單位承擔連帶兌付責任。由政府、有關部門或企業擔保發行的到期不能兌付的債券,政府、有關部門或企業要從自身財力中安排資金及時兌付;凡由金融機構擔保到期不能償付的,擔保的金融機構要負連帶責任。
六、為了加強各地區、部門對企業債券發行兌付工作的管理,省上將對各地區、部門發行兌付企業債券實行掛鈎責任制。凡管理監督和兌付工作搞得好的地區、部門,在發行計畫規模、項目審批上將予以優先安排;凡管理混亂,監督不力、到期償付困難的地區、部門,將扣減該地區、部門的發行計畫規模;對到期難以兌付,出現較大的,停止審批該地區和部門發行企業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