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購買服務辦法

2021年12月27日,四川省財政廳制定了《四川省政府購買服務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政府購買服務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7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財政廳
內容解讀,

內容解讀

《辦法》共7章36條,除總則和附則外,分別對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購買內容及指導目錄、購買預算和績效管理、購買方式及流程、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分章作了規定。關於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辦法》規定:各級國家機關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依法成立的企業、社會組織(不含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公益二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具備條件的個人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
需要注意的是,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既不屬於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也不屬於承接主體。“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屬於購買主體的原因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強調其國家機關屬性。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屬於國家機關,其功能定位是負責直接提供特定領域公益服務的主體,不宜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四川連投招標代理機構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也不屬於承接主體,是因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作為由政府舉辦並保障經費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應當全力履行好政府賦予的提供基本公共公益服務職責,如允許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將不利於其集中精力履職盡責,也會造成在為其提供預算撥款保障的同時又向其購買服務的問題。
《辦法》還給出了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負面清單”。“政府購買服務是政府服務提供方式的重大革新,從‘養人辦事’轉變為‘花錢買服務、辦事不養人’,這種契約化服務提供方式具有權責清晰、結果導向、靈活高效等特點。”成都市某安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相關負責人劉先生介紹說,實際工作中,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突易出現一些偏差,一些地方存在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舉債融資,以及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等問題,還有一些地方和部門將本該由自己直接履職的事務也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外包出去,轉嫁工作責任。
為此,《辦法》明確6類事項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服務事項;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事項;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貨物和工程,以及將工程和服務打包的項目;融資行為;購買主體的人員招、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設定公益性崗位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事項等。
此外,針對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方式及流程環節,《辦法》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契約履行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在預算保障的前提下,對於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以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3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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