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發〔2013〕50號印發《四川省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辦法》。該《辦法》共20條,自2013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辦法
- 發文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川府發〔2013〕50號
- 發文時間:2013年9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3年10月29日
- 有效期:5年
管理辦法的通知,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府發〔2013〕50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四川省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四川省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管理辦法
四川省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搶險救災機制,規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是指因突發事件引發,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必須立即採取措施的工程項目。
主要包括:道路橋樑等交通設施搶通、保通、修復、臨時處置及技術評估等工程項目;防汛排澇等水利搶險加固工程項目;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搶險治理工程項目;對城鎮功能、生活及生產活動有重大影響的房屋建築和市政、環衛等公共設施、生命線的搶險修復工程項目;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搶險救災工程項目。
第四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採取措施,不採取緊急措施排除險(災)情可能給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財產造成較大損失;
(三)限於險(災)情發生的特定受損範圍。
第五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應當遵循分類管理、分級負責、規範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領導,嚴格審批程式,加強項目管理,依法組織實施。
第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職能負責對工程建設的監管,做好工程建設契約管理、工程進度、安全質量等方面的監督檢查。財政、審計等部門負責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資金監管和審計監督。監察部門負責對與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有關的監察對象的監察。
第八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省直管或者跨市(州)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由省級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二)跨縣(市、區)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由市(州)人民政府確定;
(三)除上述情形外,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確定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應當積極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組織相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專家進行評估。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確定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有關部門應及時辦理審批手續;因特殊情況開工前未辦理的,可在開工後補辦。
第十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招標不比選,直接確定承包單位。
第十一條 負責確定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省級主管部門或者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相應搶險救災項目工程隊伍儲備庫。儲備庫包括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儲備庫單位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產生,參與投標的單位不受地區或者所有制的限制。儲備庫名單應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由搶險救災現場指揮部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相應主體從儲備庫中隨機確定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承包單位。因工程特殊,在儲備庫中無適合資質和能力要求的,可從儲備庫以外確定承包單位。承包單位確定後應向社會公開。
使用其他資金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由項目業主確定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承包單位。資金提供方有具體要求的,可以滿足其要求,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三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實施前,應當先簽訂契約,確因情況緊急未簽訂契約的,應當自工程項目實施之日起3日內補簽契約,明確承包單位、工程費用、驗收標準、工期、質量安全保證責任等內容。
第十四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施工根據工程不同特點和實際情況,可採用固定單價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或者計日工計量計價方式,工程量計算規則、工程計價方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工程量、工程造價等信息應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十五條 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所需資金納入同級政府預算予以保障。搶險救災工程項目資金使用情況應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按照估算金額下達專項預撥付預算指標,並支付款項的60%;工程完工後,由項目業主送財政投資評審後,報審計機關依法審計,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結算依據,辦理竣工結算。
第十七條 各地各部門要嚴格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審批,不得弄虛作假,擅自擴大範圍和條件。對違規確定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和險(災)情發生後不及時組織實施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搶險救災機制,規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是指因突發事件引發,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必須立即採取措施的工程項目。
主要包括:道路橋樑等交通設施搶通、保通、修復、臨時處置及技術評估等工程項目;防汛排澇等水利搶險加固工程項目;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搶險治理工程項目;對城鎮功能、生活及生產活動有重大影響的房屋建築和市政、環衛等公共設施、生命線的搶險修復工程項目;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搶險救災工程項目。
第四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採取措施,不採取緊急措施排除險(災)情可能給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財產造成較大損失;
(三)限於險(災)情發生的特定受損範圍。
第五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應當遵循分類管理、分級負責、規範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領導,嚴格審批程式,加強項目管理,依法組織實施。
第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職能負責對工程建設的監管,做好工程建設契約管理、工程進度、安全質量等方面的監督檢查。財政、審計等部門負責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資金監管和審計監督。監察部門負責對與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有關的監察對象的監察。
第八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省直管或者跨市(州)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由省級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二)跨縣(市、區)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由市(州)人民政府確定;
(三)除上述情形外,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確定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應當積極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組織相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專家進行評估。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確定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有關部門應及時辦理審批手續;因特殊情況開工前未辦理的,可在開工後補辦。
第十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招標不比選,直接確定承包單位。
第十一條 負責確定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省級主管部門或者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相應搶險救災項目工程隊伍儲備庫。儲備庫包括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儲備庫單位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產生,參與投標的單位不受地區或者所有制的限制。儲備庫名單應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由搶險救災現場指揮部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相應主體從儲備庫中隨機確定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承包單位。因工程特殊,在儲備庫中無適合資質和能力要求的,可從儲備庫以外確定承包單位。承包單位確定後應向社會公開。
使用其他資金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由項目業主確定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承包單位。資金提供方有具體要求的,可以滿足其要求,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三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實施前,應當先簽訂契約,確因情況緊急未簽訂契約的,應當自工程項目實施之日起3日內補簽契約,明確承包單位、工程費用、驗收標準、工期、質量安全保證責任等內容。
第十四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施工根據工程不同特點和實際情況,可採用固定單價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或者計日工計量計價方式,工程量計算規則、工程計價方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工程量、工程造價等信息應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十五條 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所需資金納入同級政府預算予以保障。搶險救災工程項目資金使用情況應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按照估算金額下達專項預撥付預算指標,並支付款項的60%;工程完工後,由項目業主送財政投資評審後,報審計機關依法審計,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結算依據,辦理竣工結算。
第十七條 各地各部門要嚴格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審批,不得弄虛作假,擅自擴大範圍和條件。對違規確定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和險(災)情發生後不及時組織實施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