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山東商會

四川省山東商會

四川省山東商會是已經川民發[2007]82號檔案批准成立的,專為駐川山東企業、機構和從事投資、經商、創業的山東籍人士營造的共同而溫馨的商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山東商會
  • 機構類別:商會
  • 機構地點:四川省
  • 成立時間:2007年
商會簡介,商會性質,商會宗旨,業務範圍,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商會本著“平等、透明、互助、和諧”的原則,凝聚、整合在川山東資源,促進會員及會員單位自身的發展,樹立山東品牌形象,繁榮川魯兩地經濟

商會性質

商會系民間團體,是以在四川境內常駐或長住從事工商業活動的山東籍企事業單位,包括山東籍在川企事業單位和山東籍人士在川興辦的企業為主體,團結山東籍在川工作的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商會宗旨

遵守我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我國有關方針政策,尊重社會道德風尚。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協調各方面關係,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單位之間的聯繫,“以大帶小,以強帶弱”真誠合作,互通有無,相互學習,相互交流經營經驗、經濟信息,努力提高企業的競爭力,進一步促進川魯兩地各企事業單位之間的經濟協作,從橫、縱向兩方面為川魯兩地經濟的繁榮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業務範圍

1、向會員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利,制定行規、行約,開展行業自律。
3、開展商業交流、業務和技術培訓、諮詢服務、協調關係。
4、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5、拓川魯經濟走廊,提供物資產品及服務信息,拓寬交流渠道,宣傳山東名優特產品,拓展四川及成都周邊城鄉市場,樹立山東產品品牌形象。
6、加強橫向經濟聯合與協作,開拓國際經濟交流渠道,引進資金、項目、科技人才入川,建立科技、商貿、諮詢服務等信息平台。
7、承擔政府委託的相關事項。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四川省山東商會(英文譯名;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ICHUAN;縮寫SCCS )
第二條 本會是以在四川境內常駐或長住從事工商業活動的山東籍企事業單位、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聯合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我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我國有關方針政策,尊重社會道德風尚。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協調各方面關係,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單位之間的聯繫,“以大帶小,以強帶弱”真誠合作,互通有無,相互學習,相互交流經營經驗、經濟信息,努力提高企業的競爭力,進一步促進川魯兩地各企事業單位之間的經濟協作,從橫、縱向兩方面為川魯兩地經濟的繁榮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四川省招商引資局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四川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山東省人民政府駐重慶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本會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常樂路一段(機場高速收費站右側輔道旁)雙星俱樂部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向會員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利,制定各項管理辦法,積極協助會員開展自律。
(三)開展商業交流、業務和技術培訓、諮詢服務、協調關係。
(四)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五)開拓川魯經濟走廊,提供物資產品及服務信息,拓寬交流渠道,宣傳山東名優特產品,拓展四川及成都周邊城鄉市場,樹立山東產品品牌形象。
(六)加強橫向經濟聯合與協作,開拓國際經濟交流渠道,引進資金、項目、科技人才入川,建立科技、商貿、諮詢服務等信息平台。
(七)承擔政府委託的相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特邀會員。
單位會員:凡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符合本會入會條件,承認本章程,均可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特邀會員:凡符合本會入會基本條件的德高望重的專家學者、學術權威、社會名流和具有影響力的公眾人物、英模功臣、成功人士等,均可以被邀請參加本會,成為本會的特邀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所從事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實力,對推動本會的工作有一定的能力;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在加入本會前沒有參加過黨和國家明令禁止或取締的社團組織;
(六)自覺遵守本會各項規章制度,自願為本會熱情服務,積極參加本會活動;維護本會的團結和聲譽;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同時出具企業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等資信證明;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各種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有提請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勸誡無效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三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事宜;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聘請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因特殊情況延期召開的,應提前向全體理事通報情況。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政治素質好;
(二) 在一定區域內的商務活動、社會活動中有較大聲譽;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年齡不超過70歲;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代表本會參加國內外有關方面的一切社會活動。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訂和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會員單位與本會及理事會的工作關係,收集、整理有關信息向理事會作相關匯報;
(三)提名副秘書長、分支機構、辦事機構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會員每年度繳納會費;
(二)捐贈:鼓勵會員自願向本會無償捐贈經費;
(三)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本會銀行帳戶中的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社會團體或個人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6年12月1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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