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自律服務公約》經2011年8月24日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會議表決通過後生效。該《自律服務公約》分總則、行業自律與管理、從業人員自律與管理、協會自律與服務、公約執行5章35條。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行業自律與管理,第三章 從業人員自律與管理,第四章 協會自律與服務,第五章 公約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成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維護合理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建立和完善自我約束機制,加強自律管理和相互監督,共同抵制行業內不正當競爭行為,促進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和《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章程》制定本公約。全體會員應相互監督,共同遵守。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經省政府金融辦批准設立、依法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協會制定的行業公約,在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下開展業務,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客戶利益和行業利益。
第四條 加入本協會的會員機構,從維護全行業整體利益出發,積極推進行業自律,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第二章 行業自律與管理
第五條 自覺遵守國家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發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違規經營,倡導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從業人員認真負責地辦理小額貸款業務,積極推進小額貸款行業的職業道德建設。
第六條 鼓勵會員單位之間開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業競爭,提高小額貸款公司的服務質量和風險控制水平。倡導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時刻維護行業利益和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謀發展。
第七條 遵循公平競爭原則,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遵守商業道德,不得以詆毀行業內其他單位的商業聲譽、泄露其商業秘密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擾亂正常的經營秩序。
第八條 自覺維護貸款客戶的合法權益,保守客戶商業秘密,不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小額貸款無關並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九條 積極督促會員單位建立內部業務統計制度,及時、準確、充分地向社會披露貸款利率等業務信息,真實、透明地反映貸款業務流程。準確、完整地向政府主管部門、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等機構報送相關報表,真實反映利潤及不良資產狀況。
第十條 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機制,強化內控文化建設,提升風險管理能力,針對信用風險、合規風險、操作風險等制定有效可行的防範措施。建立重大案件責任追究制度,確立防範案件風險的長效機制。
第十一條 嚴格執行《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川辦函 [2008]256號檔案),不得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不得從事非法集資、跨區域經營。加強同業之間的溝通,杜絕惡性競爭、壟斷市場等行為,不得以減免或承擔相關費用為條件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十二條 會員單位不得違規或變相提高貸款利率,貸款利率不得超過法務部門規定的上限。
第十三條 加強行業協作,積極探討和研究行業發展戰略,為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獻計獻策。
第十四條 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對會員單位的監督,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第三章 從業人員自律與管理
第十五條 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加強員工職業道德行為規範教育,倡導無私奉獻和克己奉公。強化廉潔自律,堅決反對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等不法行為,嚴格遵守黨紀、政紀和廉潔從業有關規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完善有關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應當自覺履行行業的自律義務:不利用媒體或者其他方式誇大、虛假宣傳,誤導當事人;不故意詆毀、貶損其他小額貸款公司和從業人員的聲譽;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當利益;不給付或者承諾給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高管人員及從業人員應熟練掌握貸款業務知識並熟悉相關的金融知識,按要求接受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的培訓,不斷提高業務素質,高管人員和從業人員要分別獲得高管任職資格證書和從業資格證書方能任職或上崗。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在小額貸款公司之間的流動應該規範有序。小額貸款公司應保障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從業人員也不得損害小額貸款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支持和促進小額貸款公司人員的有序正常流動,不得錄用尚未與原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契約的人員和因個人操守問題被辭退的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
第四章 協會自律與服務
第二十條 協會自律內容按《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章程》中第四章和第五章執行。
第二十一條 協會為會員單位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發布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協調解決小額貸款公司發展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第二十三條 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開展國際和國內省市區小額貸款公司協會和經濟組織的聯繫,加強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五條 組織各類業務培訓,開展高管人員及從業人員的任職培訓,不斷提高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
第二十六條 研究和探討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方向、目標、體制、政策、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調查了解並及時反映小額貸款公司的建議和要求,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和依據;
第二十七條 組織會員單位交流先進經驗,開展評選、表彰、宣傳優秀小額貸款公司與優秀企業家活動,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品牌建設與自主創新工作;
第二十八條 通過協會有效的工作,推動並引導小額貸款公司逐步向村鎮銀行過渡,更大領域、更深層次地與國內外戰略投資者合作。
第二十九條 加快小額貸款公司徵信系統的建立,積極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資信評級工作,提高小額貸款公司信息透明度和準確性。逐步建立對貸款客戶的信用評價和聯合徵信工作,實現行業內信用信息資源共享。
第三十條 承辦相關政府部門委託的服務工作
第五章 公約執行
第三十一條 協會會員為本公約的執行機構並互相監督執行,協會負責監督實施本公約,並負責向會員單位傳遞行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維護會員單位的正當利益,並對會員單位遵守本公約的情況進行督促、指導和檢查。
第三十二條 會員單位應充分尊重並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自律條款,所有會員均有權對公約監督實施機構執行本公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會員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應自覺維護行業團結,以維護行業整體利益為重,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當協商難以達成時,可請求公約監督實施機構或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調解。
第三十四條 會員單位違反本公約的,其他會員單位均有權及時向公約監督實施機構或業務主管部門進行檢舉。經查證屬實且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公約監督實施機構或業務主管部門視不同情況給予通報、取消會員資格或由業務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處理,涉及違法的單位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公約經2011年8月24日會議表決通過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