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範天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和管理工作,按照《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要求,參照《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四川省天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天府質量獎)是我省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是全省質量領域的最高榮譽,主要授予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全省處於領先地位,對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在全省具有標桿示範作用的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天府質量獎分為天府質量獎(組織、個人)、天府質量獎提名獎(組織、個人)和天府工匠,每次評選表彰天府質量獎不超過10個(含個人1名、天府工匠1名);天府質量獎提名獎不超過25個(含個人3名、天府工匠3名)。 第四條 天府質量獎申報遵循自願原則,評審遵循科學、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堅持動態管理、能上能下、寧缺勿濫,不搞終身制。評選表彰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為確保天府質量獎評審過程及評定結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省質量強省工作領導小組設立天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表彰委員會),負責天府質量獎評選表彰的具體實施。評選表彰委員會下設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分別負責天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和監督工作。日常工作由省質量強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質量強省辦)負責。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天府質量獎的申報、評選、表彰、監督和管理等。 第二章 申報受理 第七條 申報天府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符合國家產業導向、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要求; (二)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三)在質量水平、技術和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經濟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在全省同行業中處於領先水平; (四)實現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創新,並具有推廣價值;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第八條 申報天府質量獎的個人(以下簡稱申報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質量管理或質量相關工作,對四川質量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二)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誠信,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三)質量意識和創新能力強,在所在組織或行業積極推廣套用先進質量管理理念、方法,對提高組織或行業質量水平和績效作出突出貢獻;在質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經驗,給組織或社會帶來突出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九條 申報天府工匠的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生產一線的實用技能人才; (二)在產品研發設計、工藝創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 (三)參加勞動技能大賽獲得較高名次、享有或共享智慧財產權者優先。 第十條 天府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含天府工匠)在獲獎後5年內,不得以原獲獎成果再次申報。 第十一條 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含天府工匠)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申報表,按照規定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二條 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向所在市(州)質量強市(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遞交申報材料。 第十三條 市(州)質量強市(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報主體進行資格初審,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審查核實並負責。 第十四條 省質量強省辦對申報材料的主體資格、申報渠道、申報程式、材料規範等方面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 省質量強省辦根據申報材料審查結果和相關部門初審意見,形成天府質量獎受理名單。對未予受理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省質量強省辦向接收其申報材料的市(州)質量強市(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說明理由。 第三章 評選表彰 第十六條 對於已受理的申報組織和個人,評審委員會組織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進行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陳述答辯等工作。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組織資料評審專家組,對申報資料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對評審結果進行審議,投票產生天府質量獎和天府質量獎提名獎入圍名單。 第十八條 天府質量獎和天府質量獎提名獎入圍名單徵求省質量強省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意見後向社會公示。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組織現場評審專家組,對通過公示的天府質量獎及提名獎入圍組織和個人開展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條 接受現場評審的天府質量獎入圍組織負責人就質量管理及技術創新等情況進行陳述答辯,評審專家組進行評議打分。 第二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和陳述答辯結果形成綜合評審報告,評審表彰委員會進行審議,投票產生天府質量獎和天府質量獎提名獎獲獎建議名單。 第二十二條 天府質量獎和天府質量獎提名獎建議名單由評選表彰委員會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三條 主辦單位對通過公示的天府質量獎和天府質量獎提名獎獲獎名單進行公布。 第二十四條 天府質量獎和天府質量獎提名獎由主辦單位頒發獲獎證書並組織表彰授獎活動,對首次獲得天府質量獎的,分別獎勵獲獎組織、個人和天府工匠100萬元、10萬元、8萬元獎金;首次獲得天府質量獎提名獎的,分別獎勵獲獎組織、個人和天府工匠50萬元、8萬元、5萬元獎金。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監督委員會對天府質量獎評審全過程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違紀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或移交有關單位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天府質量獎評審存在問題的,可以向監督委員會投訴舉報,監督委員會按照規定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七條 參與天府質量獎表彰評選的人員與申報組織和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監督委員會對迴避情況進行監督,對未主動提出迴避的人員應提出迴避建議。 第二十八條 接受天府質量獎評審的申報組織和個人,對評審專家及有關人員的作風紀律、廉潔情況進行監督,可將有關情況向監督委員會舉報。 第二十九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參與天府質量獎表彰評選的人員,應當保守知悉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三十條 對採取弄虛作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天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取消其5年內申報天府質量獎的資格。對已經獲獎的,撤銷獎勵,予以公開通報,並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申報材料受理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申報組織或個人獲取天府質量獎的,暫停或者取消其申報材料受理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上級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參與天府質量獎表彰評選工作的人員在評審工作中收受財物、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評審資格,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獲獎組織對外宣傳時應註明獲獎年度,但不得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標註獲獎稱號。獲獎組織再次申報獲獎的,授予證書和稱號,不再給予資金獎勵。 第三十四條 天府質量獎獲獎組織發生兼併、重組或生產經營要素髮生重大變化,應及時報告省質量強省辦重新組織評審或補充審查。 第三十五條 天府質量獎實行動態管理,獲獎組織或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省質量強省辦核實後報主辦單位撤銷其已獲獎項,收回榮譽證書、獎牌及獎金,並公開通報。 (一)發生嚴重違紀違法行為或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二)各級各部門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消費者(用戶)對質量(服務)反映強烈,有顧客、員工、供應商、社會等相關方的重大投訴,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天府質量獎評選表彰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質量強省辦提出。 第三十七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供書面異議材料,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異議應實名提出,個人提出異議的,應在書面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寫明身份證號碼和聯繫方式。單位提出異議的,應註明單位住所、聯繫方式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凡以匿名方式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條 省質量強省辦應自收到書面異議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並能提供充分證據的異議,應當受理。 第三十九條 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及申報材料接收單位應當積極配合進行異議調查,不得推諉和延誤。 第四十條 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異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 省質量強省辦應當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方,並通報申報材料的相關接收單位。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