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和編制標準實施意見

四川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和編制標準實施意見

各市(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衛生局、財政局、民政局: 《四川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和編制標準實施意見》意在為建立和完善我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確保我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資源合理配置,功能正常發揮,依據《國務院關於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國發〔2006〕10號)、《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和編制標準指導意見》(中央編辦發〔2006〕96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決定》(川府發〔2006〕3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就四川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和編制標準提出該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
  • 外文名:sichuanshequ
  • 機構設定:一體化
  • 編制標準:一體化管理
基本原則,機構設定,職能配置,編制配備,機構編制管理,

基本原則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設定和編制的核定要符合事業單位改革和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區域衛生規劃的要求;要充分調劑和利用現有衛生資源,避免重複建設;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公益性事業單位,按其公益性質核定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編制為財政補助事業編制。
機構設定,要有利於方便民眾就醫;人員編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幹、高效的要求,保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機構設定

(一)機構構成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組成,具備條件的地區可實行一體化管理。
(二)設定範圍
政府原則上按照3-10萬居民或街道辦事處所轄範圍規劃設定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根據需要可設定若干社區衛生服務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對區域內設定的衛生服務站進行業務指導。新建社區,可由所在街道辦事處範圍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近增設社區衛生服務站。
(三)舉辦形式
要加大政府舉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力度,同時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社區衛生服務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主要通過政府對現有一級、部分二級醫院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所屬醫療機構等進行轉型或改造設立,也可由綜合性醫院舉辦。規模較大的二級醫院,可按照本實施意見的標準選擇符合條件人員組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實行人事、業務、財務的單獨管理。街道辦事處範圍內的一級醫院或街道衛生院可按本實施意見的標準,直接改造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舉辦主體可多元化。

職能配置

(一)服務對象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以社區、家庭和居民為服務對象。主要承擔疾病預防等公共衛生服務和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基本醫療服務。對危急重病、疑難病症治療等,應交由綜合性醫院或專科醫院承擔。
(二)主要職責
社區預防:社區衛生診斷,傳染病疫情報告和監測,預防接種,結核病、愛滋病等重大傳染病預防,常見傳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蟲病防治,健康檔案管理,愛國衛生指導等。
社區保健:婦女保健,兒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社區醫療: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社區現場救護,慢性病篩查和重點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轉診服務等。
社區康復:殘疾康復,疾病恢復期康復,家庭和社區康復訓練指導等。
社區健康教育:衛生知識普及,個體和群體的健康管理,重點人群與重點場所健康教育,宣傳健康行為和生活方式等。
社區計畫生育: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與諮詢指導,發放避孕藥具等。
(三)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機構的職能調整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應根據機構編制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意見,將適宜社區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工作交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並對其進行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應根據本地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婦幼保健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實際承擔職能的情況,對其編制進行統籌考慮。

編制配備

(一)核編範圍
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只核定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人員編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綜合性醫院、專科醫院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站不核定人員編制。
(二)核編標準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原則上按每萬名居民配備2-3名全科醫師,1名公共衛生醫師。每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在醫師總編制內按照一定比例配備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全科醫師與護士的比例,按1∶1的標準配備。其他人員按不超過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編制總數的5%配備。具體某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編制,可根據該中心所承擔的職責任務、服務人口、服務半徑等因素核定。服務人口在5萬居民以上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核編標準可適當降低。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人員編制應結合現有基層衛生機構的轉型和改造,首先從轉型或改造的衛生機構現有人員編制中調劑解決,同時相應核銷有關機構的編制。要充分利用退休醫務人員資源。

機構編制管理

(一)貫徹實施
各地應根據本實施意見的規定,結合本地經濟和財政狀況、社區衛生服務需求狀況、交通狀況、人口密度等實際,本著適應需要、從嚴掌握、逐步到位的原則,科學規劃、合理設定機構、核定和使用人員編制。
(二)機構編制的審批程式
按照省管總量、市(州)分解下達、區(市)具體安排的原則,由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會同財政、衛生行政部門分工負責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的核定。具體為:
1. 擬定機構編制的方案
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實施意見》的規定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標準和規劃,提出本地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的調整配備意見,經機構編制、財政部門審查同意,以三部門聯合報市(州)衛生、機構編制、財政部門。
市(州)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機構編制、財政部門審查區(市)上報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的調整配備意見,同意後,三部門聯合報省衛生、機構編制、財政部門。
省衛生行政部門對各市(州)上報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的調整配備意見提出意見,報省機構編制部門。
2. 機構編制總額的審定
省機構編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省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的全省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調整配備意見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審定並由省機構編制部門分別下達給各市(州)。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配備,由各區(市)機構編制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省、市批准和下達的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量予以落實。
(三)編制管理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採取定編不定人的辦法,在核定的編制範圍內,所需人員按有關規定劃轉、調動或公開招聘,不得超編進人。受聘全科醫師等衛生技術人員必須符合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資質條件。
(四)嚴肅機構編制紀律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及其人員編制由機構編制部門集中統一管理,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實施意見的落實。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干預,下發檔案和部署工作不得涉及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人員編制方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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