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在蓉省級單位公務用車定點保險管理暫行辦法

2014年8月12日,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以川機管發〔2014〕55號印發《四川省在蓉省級單位公務用車定點保險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8條,由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在蓉省級單位公務用車定點保險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 文號:川機管發〔2014〕55號
  • 印發時間:2014年8月12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四川省在蓉省級單位公務用車定點維修管理暫行辦法》和《四川省在蓉省級單位公務用車定點保險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川機管發〔2014〕55號
省級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有關規定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貫徹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川委辦〔2014〕17號)要求,根據《政府採購法》和《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四川省在蓉省級單位公務用車定點維修管理暫行辦法》、《四川省在蓉省級單位公務用車定點保險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4年8月12日

暫行辦法

四川省在蓉省級單位公務用車定點保險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在蓉省級單位公務用車保險管理,發揮財政資金最大效益,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蓉省級單位公務用車保險管理工作由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在蓉省級單位是指成都市錦江區成華區武侯區青羊區金牛區新都區溫江區龍泉驛區雙流縣和郫縣範圍的省直各部門和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四條 在蓉省級單位公務用車保險業務由定點經紀公司和定點保險公司負責。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定點經紀公司是指:為維護在蓉省級單位利益而提供保險諮詢、保險方案設計、教育培訓、理賠索賠等服務的中介組織。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定點保險是指在蓉省級單位在確定的保險公司實施機動車輛保險的行為。
第七條 在蓉省級單位公務用車定點經紀公司(以下簡稱“經紀公司”)和定點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通過省政府採購中心公開採購確定。定點公司名單、地址、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事項,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在入口網站公布或書面通知各單位。
第八條 各單位運行的公務用車均應購買車輛保險,且須通過經紀公司在保險公司辦理車輛保險業務。
第九條 各單位投保險種:
(一)交強險(保險公司一併代收車船使用稅);
(二)車輛損失險;
(三)第三者責任險(保額自定);
(四)其他非營運車輛附加險(自行選擇)。
第十條 各單位應在上年度保險到期前15日內將公務用車保險投保單和相關投保資料(上年度保險單、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投保車輛的行駛證或新車發票、車輛合格證、海關進口貨物證明書等複印件)統一交定點經紀公司進行資料歸集及電子化處理。
第十一條 各單位根據經紀公司出具的繳費通知單(加蓋經紀公司業務審核專用章),提前10個工作日(以投保車輛到期日為準)通過轉賬或公務卡結算方式,將保費劃轉至經紀公司保費專收賬戶。
第十二條 各單位憑經紀公司出具的繳費通知單、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費發票和付款憑證辦理保險費用報銷。
第十三條 各單位發生公務用車交通責任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達1萬元以上的,應在一周內將事故發生地點、原因、損失程度、保險理賠等情況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經紀公司和保險公司須履行投標檔案承諾,並按定點服務契約為省級各單位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 各單位車輛管理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不得向經紀公司、保險公司索要回扣或以其他名義報銷費用和收受禮品。
第十六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適時組織公務用車定點保險執行情況專項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令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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