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縣沈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公訴案

2020年5月11日6時許,被告人沈某某使用自製電魚工具,在嘉陵江支流轉轉河水域實施非法捕撈,捕獲鰱魚9條、鯽魚2條。經檢測,其使用的自製電魚工具產生的電流足以將魚蝦蟹貝等水產品瞬間致死。經評估,其非法捕撈行為造成直接和間接損失總計1312.5元,同時造成無法用經濟指標衡量的生態損害。另查明,自2008年以來,其在農閒時節使用自製電魚工具長期實施非法捕撈,大部分漁獲被其售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南部縣沈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公訴案
  • 發生時間:2020年5月11日
關鍵字,要旨,基本案情,檢察履職情況,典型意義,

關鍵字

非法捕撈 生態修復 檢察長辦案 法治宣傳

要旨

對在禁漁區、禁漁期內採用電魚方法捕撈水產品的犯罪行為,要結合作案手段、作案時間、作案次數、漁獲物數量、生態危害性等因素綜合考慮;促使行為人認罪認罰,督促其修復受損漁業資源,落實恢復性司法理念;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最佳化長江“十年禁漁”政策落實的法治環境。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1日6時許,被告人沈某某使用自製電魚工具,在嘉陵江支流轉轉河水域實施非法捕撈,捕獲鰱魚9條、鯽魚2條。經檢測,其使用的自製電魚工具產生的電流足以將魚蝦蟹貝等水產品瞬間致死。經評估,其非法捕撈行為造成直接和間接損失總計1312.5元,同時造成無法用經濟指標衡量的生態損害。另查明,自2008年以來,其在農閒時節使用自製電魚工具長期實施非法捕撈,大部分漁獲被其售賣。

檢察履職情況

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檢察院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平台上發現沈某某涉嫌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案件線索後,立即建議行政機關及時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20年5月12日,四川省南部縣公安局對沈某某以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立案偵查,6月19日移送審查起訴。南部縣人民檢察院經研判,認為本案“案小事大”,高質量辦理案件,可形成依法懲處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的導向作用,遂由檢察長擔任案件主辦檢察官。審查起訴中,沈某某辯稱其非法捕撈區域不是禁漁區因而不構成犯罪。檢察機關對其釋明禁漁期、禁漁區和禁漁方法等規定,並進行政策教育。7月12日,該院與縣農業農村局(水產漁政)對接,建議該局制定非法捕撈涉案人員生態修複方案。經檢察官釋法說理後,沈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修複方案均無異議,自願認罪認罰,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沈某某在檢察機關的監督下按照修複方案向天然水域增殖放流價值1312.5元魚苗,履行生態修復責任。
2020年7月20日,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檢察院以沈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適用認罪認罰程式向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建議判處沈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同年10月13日,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檢察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環保領域執法人員、漁民、基層民眾等旁聽庭審,南部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作為公訴人出庭履職,南部縣人民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出庭審理。經審理,法院全部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和訴訟請求,並當庭作出判決,判決已生效。
為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要求,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做客廣播電視台,圍繞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長江流域禁捕有關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刑法》《漁業法》等相關法律,對長江“十年禁漁”政策和法律規定的禁漁期、禁漁區、禁用方式以及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生態修復責任等進行普法解析,增強民眾法律意識。2020年10月15日,該院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農業農村局(水產漁政)工作人員及非法捕撈涉案人員等,對價值1萬餘元魚苗實施增殖放流,並通過微信、微博等直播方式進行法治宣傳。

典型意義

在辦理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中,準確把握罪與非罪的標準,把握“小案”的導向性、教育性,通過旁聽庭審、以案說法等方式開展法治宣傳。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監督犯罪行為人主動履行生態修復責任,實現懲治犯罪與生態修復的統一。
(一)綜合判斷危害後果,準確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非法捕撈水產品需要達到情節嚴重方可入罪,檢察機關應當準確理解把握入罪標準。非法捕撈漁獲不多的情況下,要結合作案動機、作案地點、作案手段、作案時間、作案次數和生態危害等因素綜合判斷,尤其要考慮對區域水域生態環境造成的潛在危害後果。
(二)堅持恢復性司法理念,以生態修復責任凸顯司法效果。在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行為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通過責令行為人承擔被破壞水域生態環境的修復責任,從經濟上給予處罰,有效實現懲罰、預防效果。同時實現生態環境修復,法治化推動長江流域生態保護。
(三)檢察長帶頭辦理“非捕”案件,鮮明司法政策導向。辦理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的政策性較強,要更加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檢察長帶頭辦理非法捕撈案件,可以帶動本地區高質量辦理相關案件,引導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達成長江流域生態保護的共識,推動中央政策在基層落地落實。
(四)加強類案普法宣傳,促進長江“十年禁漁”政策見實效。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通過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環保領域執法人員、漁民、基層民眾等旁聽庭審,檢察長做客電視台普法,監督涉案人員增殖放流等方式,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法治宣傳教育力度,彰顯檢察機關對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的“零容忍”態度,引導民眾遠離生態環境犯罪,努力形成全民參與、全民禁捕、全民護江的格局,最佳化長江“十年禁漁”政策落實的法治環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