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化肥產供銷實行公開監督暫行辦法》在1989.03.27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化肥產供銷實行公開監督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89年03月27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3月27日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經加強化肥生產營管理,整頓化肥產供銷秩序,制止化肥購銷中的不正之風,維護農民的合法利益,促進農業生產和廉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化肥產供銷一律實行公開和監督。
第三條 各級計畫部門 (或主管化肥分配的部門,下同)必須將化肥年度資源、分配計畫和每季的生產、調撥計畫及執行情況,報本級人民政府,並向同級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計畫部門通報、公開。
第四條 化肥生產企業必須完成生產計畫,按月向上級人民政府和計畫部門、主管部門、經營部門報告生產計畫、實際產量和銷售去向,嚴格按計畫交售。化肥的自銷數量不得突破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
第五條 國家統配、省內生產和從省外購進的化肥,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經營。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化肥。
第六條 化肥經營部門應積極組織貨源,按季將貨源情況、調撥計畫、執行情況,報本級人民政府,並向同級有關部門和下一級經營部門通報、公開,及時做好調撥、供應工作。
基層供銷社必須將化肥供應計畫、品種、數量、價格、時間、辦法張榜公布,通知到社 (組),發票到戶,方便民眾,做好供應服務。
第七條 省安排的糧食契約定購掛鈎化肥,經營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品種、數量、價格和時間供應給農戶。
第八條 鄉 (鎮)人民政府必須督促各社 (組)將分配到的化肥品種、數量、價格和分配給農戶的化肥品種、數量、價格張榜公布,做到家喻戶曉。
第九條 化肥生產企業和經營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物價管理規定,嚴禁擅自提價、加價銷售。
尿素綜合零售價、糧食契約定購掛購尿素零售價和調出市、地、州的化肥價格,由省物價局核定公布。各地自產化肥或從省外調進進化肥的綜合零售價,由市、地、州物價部門審定公布。
第十條 嚴禁化肥生產企業和經營單位挪用、私分計畫內化肥或將計畫內化肥轉為計畫外銷售。嚴禁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化肥。
第十一條 任何人不準擅自批條子、走後門,為個人或單位索購化肥。
第十二條 交通部門應優先運輸化肥,做到不誤農時。不準索取化肥或錢物。嚴禁亂漲運價、亂收費用。
第十三條 化肥的計畫部門和化肥生產企業、經營單位的主管部門,應對下屬單位化肥產供銷實行公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監察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加強對化肥產供銷公開情況的監督。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有關部門應當為檢舉揭發者保密,並對檢舉揭發有功者給予獎勵。
嚴禁對檢舉揭發者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 報紙、電視、廣播等新聞單位,應對化肥產供銷實行公開的情況,加強輿論監督。
第十六條 嚴格遵守本辦法,在化肥產供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由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單位,由上級主管部門對單位主管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並處以相當於本人一至三個月基本工資額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十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其全部實物和非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直到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物價部門依法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第二十條 監察對象不遵守本辦法規定違反行政紀律的,由監察機關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單位及其主管負責人,執行監督檢查、處理的部門不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罰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追究執行監督部門領導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按本辦法規定沒收的實物和非法所得金額及罰款,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