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省屬國有企業董事會改革建立專職外部董事隊伍的意見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省屬國有企業董事會改革建立專職外部董事隊伍的意見》是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6年3月24日發布的意見。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深化省屬國有企業董事會改革建立專職外部董事隊伍的意見
  
川辦發〔2016〕19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更好推動省屬國有企業規範董事會建設和落實董事會選人用人職權改革,加快建立一支優秀的國有股權董事隊伍,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國資國企改革促進發展的意見》(川委發〔2014〕11號)、《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推進落實董事會選人用人職權專項改革方案(試行)〉的通知》(川委廳〔2014〕22號)以及中央關於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相關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建立專職外部董事隊伍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建立專職外部董事隊伍的重要意義
  
當前,省屬國有企業積極推進落實董事會選人用人職權、外部董事隊伍建設等改革,規範董事會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為推進競爭性企業實行外大於內的董事會結構,功能性企業逐步增加外部董事比例,切實加強外部董事的選聘和管理,有效發揮其作用,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促進外部董事隊伍專職化,建立一支代表國有股權的優秀專職董事隊伍,有利於激勵約束機制到位,有利於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落實,有利於省屬國有企業推進股權多元化、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進一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促進國有企業做強做優做大,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
二、建立專職外部董事隊伍的基本原則
  
省屬國有企業建立專職外部董事隊伍,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總體部署,堅持深化改革,兼顧積極穩妥,先選擇有代表性的企業開展試點,積累經驗,再逐步推開。
(一)身份“專職”。專職外部董事受委派到出資企業專門擔任外部董事職務,每名專職外部董事服務2—3戶企業,不得在其他出資企業和出資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任職。
(二)能力“專業”。專職外部董事應在法律、財務、金融、生產經營、戰略管理等方面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豐富的實踐經驗,對專職外部董事崗位職能職責認識深刻,對現代公司治理要求把握準確。
(三)履職“專管”。專職外部董事作為出資人代表,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選派、聘任、發放薪酬,並由專門機構進行管理,與任職企業無聘用關係,不在任職企業領取任何薪酬。
(四)職責“專用”。專職外部董事是一支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遴選、培養和管理的專門隊伍,主要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發揮在董事會中最佳化決策和監督制衡的作用,不承擔任職企業其他崗位職責。
三、專職外部董事的主要職責
  
專職外部董事要按照出資人要求認真履職,忠實維護出資人權益,正確行權,勤勉敬業。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關於企業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決議。
(二)依法參加任職企業董事會會議,就會議討論決定事項獨立發表意見,並為此承擔受託責任。
(三)督促和支持經理層執行落實董事會決策。
(四)主動研究和推動企業改革發展的重大事項。
(五)向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報告履職情況和企業情況。
(六)《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章程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履職企業要為專職外部董事履職提供必要條件,保障專職外部董事的知情權、決策權、監督權等重要職權。
四、專職外部董事的基本任職條件
  
專職外部董事的具體任職條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商企業董事會後,針對企業的經營規模、業務特點、發展需要,按具體崗位履職要求設定。擔任專職外部董事,應具備以下基本任職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品質,勤勉盡責,遵紀守法,能夠忠實代表國有出資人利益。
(二)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熟悉國家巨觀經濟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熟悉市場和行業情況。
(三)具有較強的決策判斷能力、風險防範能力、識人用人能力和開拓創新能力,能夠獨立、慎重、負責地履行職責。
(四)具有10年以上企業經營管理或相關經濟工作經驗,有法律、財務、金融、生產經營、戰略管理等某一方面的專長,並取得良好的工作業績。
(五)初次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其中,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轉崗為專職外部董事的,初次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59周歲。
(六)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相關專業高級以上職稱。
(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質,身體健康。
(八)擔任專職外部董事,不得有《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檔案規定的限制性情形。
(九)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省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領導幹部轉任專職外部董事的,還不得有以下情形:
1. 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及以下等次的。
2. 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對所在企業經營不善負有主要責任的。
3. 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
4. 其他不宜擔任專職外部董事的情形。
五、專職外部董事的遴選方式
  
圍繞企業改革發展和董事會最佳化結構的需要,嚴格按照任職資格條件,採取現職轉崗、公開招聘、交流任職等方式,從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社會專業人才和省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領導幹部中,擇優遴選一批聘為省屬國有企業專職外部董事,著力建立一支政治素質高、專業能力強、實踐經驗豐富、符合企業需要的專職外部董事隊伍。
遴選專職外部董事,注重從現職省屬國有企業(不含二級企業)負責人中選聘一批經驗豐富的同志轉任專職外部董事。社會專業人才進入專職外部董事隊伍,按照公開、競爭、擇優原則,採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或委託中介機構尋聘等多種方式進行。符合專職外部董事任職條件的省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領導幹部,要具有相關專業特長,熟悉相關政策法規和經濟工作,符合企業董事會知識結構需要,必須按有關規定程式報批,從嚴把握轉任條件。
六、專職外部董事的管理方式
   (一)專職外部董事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負責選聘、管理、考評和獎懲,受其委派到省屬國有企業履行職責。
(二)由企業家和專家組成的外部董事資格評審委員會對外部董事人才庫人選進行獨立評審,擇優入庫。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根據企業董事會結構要求,有針對性地從外部董事人才庫中選派專職外部董事。
(三)專職外部董事每屆任期3年,不超過兩屆。
(四)專職外部董事考核評價堅持年度評價與任期評價相結合,主要涉及職業操守、履職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實績、廉潔從業等方面,具體操作辦法按相關檔案執行。
(五)履職能力突出的專職外部董事,可按有關規定和程式轉任企業其他領導職務,也可推薦給企業董事會,由企業市場化選聘為企業高級管理人員。
(六)對達到任職年齡界限、履職情況較差或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專職外部董事的,及時予以免職(解聘)。外部董事符合延遲退休條件的,按規定程式批准後,可適當延長,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1屆,任職最高年齡不超過63歲。
七、專職外部董事的薪酬待遇
  
(一)專職外部董事薪酬包括基本薪酬、年度評價薪酬和任期評價薪酬三部分,總體水平參照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平均水平,比照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綜合考核辦法,根據專職外部董事任職企業戶數和履職考核評價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從嚴控制標準。
(二)專職外部董事的“五險一金”(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基數和比例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三)專職外部董事薪酬由省財政統籌列支。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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